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邦科技”)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百邦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百邦科技如下保证:百邦科技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归属及作废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归属及作废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归属及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百邦科技本次归属及作废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及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2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2年9月14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8月28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及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及作废的情况
(一)本次归属的情况
1.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
15日,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28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将于2024年9月18日进入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
8月28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2.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公司未发生前述情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符合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情形,符合归属条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件。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9名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首次授予仍在职的14的任职期限。名激励对象符合任职期限要求;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符合任职期限要求。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伙)对公司2023年件之一。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报告安永华明
示:【(2024)审字第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70018786_A01 号】,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2023年营业收
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60亿元;
第一个归属期入681539209.02元,2022-2023年两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022-2023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年累计营业收入为
第二个归属期5.46亿元;
974179693.66元,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022-2024年三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高于5.46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8.61亿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各年度业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分第一个归属期均已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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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核要求。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022-2023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第一个归属期5.46亿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022-2024年三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第二个归属期8.61亿元。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在职的14
名激励对象中,11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为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
“B”及“B”以上,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个人当年可归属的比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例为100%;3名激励
(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激励对象。届对象2023年度个人
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
层面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D”,个人当年可归
(D)
属的比例为0%。
归属比例100%100%60%0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
果为“B”,个人当年可归属的比例为
100%。
3.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共11名激励对象,可归属33.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共1名激励对象,可归属30.50万股限制性股票,归属的激励对象共计12人,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3.50万股,归属价格均为5.44元/股。
(二)本次作废的情况
1.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37.1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除外,3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0%,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内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5.1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6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限制性股票共计42.20万股。
2.本次作废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正常实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进入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正常实施。
三、本次归属及作废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及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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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进入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正常实施。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8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8月28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党江舟金剑
____________________吕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