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27号
关于对汤新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汤新联:
经查,你于2022年3月18日起任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弘科技)独立董事。你的母亲汤映荣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光弘科技”股票情况如下:2024年8月1日买入9,900股,成交均价20.31元/股,成交金额20.11万元,2024年9月20日买入1,500股,成交均价17.12元/股,成交金额2.57万元。2024年9月30日卖出5,700股,成交均价26元/股,成交金额14.82万元;2024年10月8日卖出5,700股,成交均价31.42元/股,成交金额17.91万元。违规所得10.03万元已上缴光弘科技。
你作为光弘科技独立董事,你的母亲上述交易“光弘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本人及直系亲属应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3月13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3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