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经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逐项论证后,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
2、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和预案切实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编制的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方案、《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股票预案》《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
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5、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6、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拟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7、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了公司股东利益;
8、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