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2证券简称:设研院公告编号:2024-079
债券代码:123130债券简称:设研转债
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2024年9月25日,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3年10月11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9人,代表股份156889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7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
155893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6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4人,代表股份996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5人,代表股份996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4人,代表股份996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常兴文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671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8%;
反对172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7%;弃权46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7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874%;反对172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734%;弃权46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92%。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537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180%;
反对47306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526%;弃权
461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73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606%;反对277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084%;弃权461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0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房晓东律师、武芳芳律师在现场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
见为: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