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含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
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执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行为,做好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
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四条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
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若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公司董事会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变现股权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九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限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
聘。第二十一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持反对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