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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达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721证券简称:怡达股份公告编号:2024-052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达股份”或“本公司”)于2024年 7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8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4年8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4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

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西石桥球庄1号公司贵宾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刘准先生主持。

(5)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1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39085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4.834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729678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640%。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4人,代表股份940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7%。

(4)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0人,代表股份74192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6478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4人,代表股份940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股东大

会情况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王月鹏、邹佩垚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2提案1.00《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438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37%;

反对4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95%;弃权64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9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618%;反对4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44%;弃权64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38%。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90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41%;

反对590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93%;弃权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01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728%;反对590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20%;弃权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3%。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王月鹏、邹佩垚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4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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