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有关事项发表书面
审核意见如下:
1、经核查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方案调整的内容以及《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方案调整的内容以及预案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2、经核查公司编制的《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可行性及必要性,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需求,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公
1司就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可能导致即期回报被
摊薄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就填补回报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了明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我们认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徐艳波郝丹丹付嘉琦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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