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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轴承: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1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010号嘉华中心45层邮政编码200031

电话:(86-21)54049930传真:(86-10)54049931

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对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6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会的届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

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含通讯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11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鑫达路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孙志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上午9:15至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90576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653%。具体为:

1、出席现场会议(含通讯方式)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截至2024年7月4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相关法定证

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机构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

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含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授权代表、机构股东授权代表

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90558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594%。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在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身份认证。

3、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其中:通过现场(含通讯方式)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含通讯方式)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序号议案名称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1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议案2关于注册资本变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含通讯方式)投票进行了

监票和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含通讯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

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574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88.636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1.36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司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关于注册资本变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574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88.636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1.36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司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陆琛

经办律师:

占菲菲张乾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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