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8证券简称:长盛轴承公告编号:2024-041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1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7月11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星期四)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鑫达路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志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1905763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6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1905587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5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秘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574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0%;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8.6364%;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36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注册资本变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574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0%;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8.6364%;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36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委派张乾、占菲菲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