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6证券简称:泉为科技公告编号:2024-110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1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9:15-15:00。
4、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999 号 C幢易贸大楼 2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慧女士主持。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7名,代表股份35925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50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3520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00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5名,代表股份720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2%。
(2)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6名,代表股份720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名,代表股份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代表共95名,代表股份720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2%。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896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7%;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1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92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0463%;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08%;
弃权1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29%。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甄永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8801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5%;反对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2%;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5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3.7435%;反对2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88%;
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7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威律师、廖嘉成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