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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卢礼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2024-12-13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570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3370402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卢礼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4〕236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卢礼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卢礼珺:

经查,你作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以上股东,你配偶李全营账户于2024年1月15日卖出公司股票2.5万股,交易金额293,750元;你本人账户于2024年2月6日买入公司股票24.78万股,交易金额1,999,4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你与李全营账户卖出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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