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英可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4年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 1001 号国际 E 城 E1 栋 11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27849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179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
证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0544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038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39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1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96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3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由董事长尹伟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尹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5136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73224股。
1.02《选举邓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512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5273208股。
1.03《选举王孟腾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462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72708股。
1.04《选举杨光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5123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73211股。
上述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尹伟、邓琥、王孟腾、杨光辉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吴红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5115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73203股。
2.02《选举净春梅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4616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72704股。
2.03《选举刘晨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5121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5273209股。
上述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吴红日、净春梅、刘晨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选举刘文锋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5118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73206股。
3.02《选举王胜东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5117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73205股。
上述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刘文锋、王胜东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24883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04%;反对:
182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6692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04%;反对:1826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2%;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4%。
5.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10024713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87%;反对:
209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6522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95%;反对:2096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5%;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2%。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24203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36%;反对:
248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6012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7%;反对:2486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3%;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24313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47%;反对:
248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6122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67%;反对:2486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4523%;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简志红
负责人:经办律师:
宋征李晓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