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2证券简称:永福股份公告编号:2024-111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6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2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福州市海西科技园高新大道3号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
限公司2006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一文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1013814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42%(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85009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53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0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16372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1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1418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34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9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1072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林一文先生、王劲军先生、黄炎生先生、
刘勇先生、钱有武先生、谭立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林一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7897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18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1557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461%。
林一文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王劲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5982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74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73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51%。
王劲军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黄炎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5982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74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73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52%。
黄炎生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刘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2487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27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3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00%。
刘勇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钱有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24779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1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73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50%。
钱有武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谭立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7473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8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66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26%。
谭立斌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翁国雄先生、方维忠先生、王占永先生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翁国雄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0374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7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412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401%。
翁国雄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方维忠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03786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416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21%。
方维忠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王占永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0374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7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412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401%。
王占永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党波先生、许伟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党波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003843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6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42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236%。
党波先生当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3.02选举许伟坤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同意1003863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423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652%。
许伟坤先生当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620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06%;反对7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6%;
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2941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175%;反对7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82%;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43%。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福州博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永福恒诚投资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永福博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2601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4%;反对7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2%;弃权4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2974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501%;反对7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85%;弃权4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14%。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2733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4%;反对7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弃权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3106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805%;反对7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82%;弃权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董龙芳、黎婷婷
3.结论性意见:永福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