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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哈通信:公司章程(2025年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0 00:00 查看全文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五年一月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股份.................................................3

第一节股份发行...............................................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股份转让...............................................5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股东.................................................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4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7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1

第五章董事会...............................................25

第一节董事................................................25

第二节董事会...............................................29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4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36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8

第七章监事会...............................................40

第一节监事................................................40

第二节监事会...............................................41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43

第八章党建工作..............................................44

第一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44

第二节公司党组织职权...........................................44

第九章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46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46

第二节内部审计..............................................50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1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51

第一节通知................................................51

第二节公告................................................52

第十一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3

I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3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54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56

第十三章特别条款.............................................57

第十四章附则...............................................58

II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广州广哈通信有限公司按照整体变更方式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6184278582。

第三条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10万股,并于2017年11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GHT Co. Ltd.公司住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一路16号。

邮政编码:510663。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9170606元。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宗旨是: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不断提高

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增强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努力使全体股东的投资安全、增值,获得满意的收益,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2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通信设备零售;技术进出口;通信终端设备制造;

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装;通信系统设备制造;通讯终端设

备批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房屋租赁;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

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5G 通信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修改本章程,并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变更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3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广州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1、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见下表:认购股份数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股)广州电气装备

14500000090%现金2011-11-22

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盛邦投

2500000010%现金2011-11-22

资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49170606】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本章程第十一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1该公司现已更名为广州智能装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4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5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以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上述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上述人员应遵守该等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以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有权查阅本

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7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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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以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义务。一旦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大额资产且拒不偿还的,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占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保证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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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以下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其中交易事

项的范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确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以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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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以上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以内召开。

第四十四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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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但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必须符合该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并经证券登记机构或交易所或公司该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认可。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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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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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根据本章程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载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14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及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充分、完整披露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15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1、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本章程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3)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将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给董事会,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监事提名人应将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给监事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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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当选。

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无正当理由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至少2个工作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17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18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公司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19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20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拆、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21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及具体关联关系。

(三)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22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23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说明。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立即

24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就任。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以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25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26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〇八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职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27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行为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股份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充分行使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8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

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作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

之一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9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发行债券和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其中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到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九)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决策权限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0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规定;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31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书面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24小时之前,以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后,由在股东大会获取同意票数最多的董事(若有多名,则推举一名)主持会议,选举产生本届董事会董事长。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32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二条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一百三十三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采取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董事本人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该董事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33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责任。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34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

第一百四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及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五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四十六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新增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

究、对外谈判、尽职调查、合作意向及合同签定等事宜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交

35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审议;

(三)对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五)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管理;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七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

第一百四十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管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36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7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

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总监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六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五条(四)至(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8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十二)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十三)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十五)本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更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一百六十一条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如实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不得妨碍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39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九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所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条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

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40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七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七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41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包括二名股东代表监事,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一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八十二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定期会议召开10日以前、临时

会议召开24小时以前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直接送达、邮寄、邮件、传真等方

42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八十四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采取书面方式或举手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八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在保障监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用视频、电话、传真、传签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八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监事本人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该监事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八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43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党建工作

第一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党总支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承担从严管党

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责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前置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设纪检负责人,纪检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党的纪律审查和纪律监督职责。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党总支和公司纪检负责人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党总支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等群众性组织。

第二节公司党组织职权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44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总支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总支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

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会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党总支的职权包括: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等有关工作;

(三)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需

要的选人用人机制,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研究决定以党总支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重要文件、重要请示,审定下属企业党组织提请议定的重要事项等;

(五)研究决定党总支的年度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七)研究决定企业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维护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需党总支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党总支前置研究讨论以下事项: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三)公司重大投融资、贷款担保、资产重组、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本运作等重大决策中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

45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六)公司的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方案;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董事会和经理层认为应提请党总支讨论的其他“三重一大”问题。

第一百九十七条坚持“先党内、后提交”的程序。对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

的“三重一大”问题,董事会、经营班子拟决策前应提交公司党总支进行讨论研究,党总支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再按程序提交董事会、经理层进行决策。

第九章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46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薄外,不得另立会计账薄。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应当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计划和预案:

1、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47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5、当时国家货币政策环境以及宏观经济状况。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满足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根据本章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财务部门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工作并草拟财务决算以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

48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订,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达成初步方案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并征询独立董事、监事意见后,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议案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政策对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之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

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方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利润政策调整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49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在调整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决议,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七)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有效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50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直接送达;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邮件方式发出;

(四)以传真方式发出;

51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以公告方式发出;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邮寄、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邮寄、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通知以直接送达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一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中的一种或几种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52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一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第十章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十章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53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章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54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第十章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三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55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三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三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二百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56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一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特别条款

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在人员、设备设施、资源等方面优先安排,并

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

(二)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

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

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五)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六)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军工企业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百四十三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第二百四十四条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

行审批或备案申报程序:

(一)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前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二)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及选聘境外独立董事,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5%

57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含)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务院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百四十五条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本章特别规定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四十七条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四十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前”、“以内”、“内”均含本数;“少于”、“不足”、“前”、“超过”、“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58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五十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五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如上述规则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百五十二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二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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