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9证券简称:精研科技公告编号:2024—080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2月11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1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棕榈路59号,江苏精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1 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明喜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56人,代表股份59561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0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90581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6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0人,代表股份10503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4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9人,代表股份3894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9人,代表股份3894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30%。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何佳欢、孟怡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754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52%;
反对173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66%;弃权
7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7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880%;反对173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043%;弃权7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7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757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701%;
反对173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79%;弃权
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9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625%;反对173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4.6249%;弃权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6%。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749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69%;
反对173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96%;弃权
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2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597%;反对173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4.6505%;弃权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9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二)律师姓名:何佳欢、孟怡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