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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唐工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11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指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0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10:00如期在江苏省无锡市新

吴区建鸿路3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年11月14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的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总数173634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109%。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36名,代表股份总数为452544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570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234名,代表股份总数260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36%。

5.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股东提出新提案的情况,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按照规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审议的具体结果如下:

1.《关于拟变更审计机构暨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2617975股。

投票情况1:同意624250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19%;反对17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1%;弃权

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4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035%;反对17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96%;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69%。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投票情况的各项表决结果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之和不等于

100%的情况,系四舍五入的原因导致。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陈一宏蒋瑞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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