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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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24年9月30日(星期一)在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北段39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姚培琪律师、李宜谦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9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9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30日(星期一)14时00分在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北段39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9:15—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24日(星期二)。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股东陈力皎女士与厦门信息集团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陈力皎女士自2024年7月31日起放弃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104000000股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
31.25%),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变更为22880000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0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26209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6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2520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2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9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08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0%。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9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08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1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2024年9月24日(星期二)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力皎女士主持。公司全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
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陈烨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陈烨辉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2520456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34%。陈烨辉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陈烨辉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
356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8%。
2、《选举陈力皎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陈力皎女士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2520397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29%。陈力皎女士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陈力皎女士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
2977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1%。
3、《选举曾旭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曾旭东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2520406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30%。曾旭东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曾旭东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
3066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9%。
(二)《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陈朝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陈朝琳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2520304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22%。陈朝琳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陈朝琳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
204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2%。2、《选举鞠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鞠明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2520303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22%。鞠明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鞠明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203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0%。
(三)《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林池墨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林池墨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2520303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22%。林池墨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林池墨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
203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0%。
2、《选举甘炜苹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甘炜苹女士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2520304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22%。甘炜苹女士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甘炜苹女士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
204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2%。
(四)《关于变更企业类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0936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9%;
反对896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弃权2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0942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4%;
反对890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弃权2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六)《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60918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5%;
反对890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七)《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0898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9%;
反对910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1%;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八)《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0919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6%;
反对910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1%;弃权2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本所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单位负责人姚思静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