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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94证券简称:蠡湖股份公告编号:2024-041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

1相关公告。

2、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1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9)。

3、2023年10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激励计划(草案)》。

4、2023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10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1)。

5、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以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6、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2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等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首次授予对象共2名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3.60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公司尚预留82.20万股限制性股票,结合公司实际的情况,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14.10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次授予后,预留部分剩余的

68.1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再授予,作废失效。

综上,本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71.70万股。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离职人员中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技术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经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合计作废71.70万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

3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且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再授予,均应由公司作废失效。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情况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4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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