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预留部分授予日)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
五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1(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5、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4年8月27日,以5.5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14.1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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