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4证券简称:蠡湖股份公告编号:2024-039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5.64元/股调整为5.59元/股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成,根据《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1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9)。
3、2023年10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激励计划(草案)》。
4、2023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10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1)。
25、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以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6、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等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调整授予价格的情况说明
(一)调整事由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发生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3(三)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根据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及上述派
发现金股利 P=P0-V 的公式进行调整,即此次调整前授予价格 P0=5.64 元/股,V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2023年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派送0.05元/股(含税),因此,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含首次及预留授予)为:P=P0-V=5.64-0.05=5.59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经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决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予以相应调整,授予价格由5.64元/股调整为5.59元/股,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2、《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