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负责对公司财务进
行检查、对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一名股东代表和两名
公司职工代表,推举监事会主席一名。
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定期
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1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对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可以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经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换届后的首次会议,可于换届当日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不受上述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的限制。
2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向和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章监事会决议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监事同意以
举手方式表决,否则,监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公司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
3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审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所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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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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