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89证券简称:澄天伟业公告编号:2024-045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15日以邮件和电话通知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1月19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其中董事景在军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冯学裕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提名,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拟推举冯学裕先生、景在军先生和宋嘉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任期自本议案经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根据相关规定,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前,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直至新一届董
事会选举产生之日起,方自动卸任。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以上候选人进行分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冯学裕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2)选举景在军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3)选举宋嘉斌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对候选人进行分项投票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提名,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推举兰才明先生和韩燕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任期自本议案经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
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对被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将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议案并进行公布。
根据相关规定,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前,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直至新一届董
事会选举产生之日起,方自动卸任。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以上候选人进行分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兰才明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2)选举韩燕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对候选人进行分项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4年12月5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8)。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附件: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有关非独立董事关联关系的说明
冯学裕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并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澄天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1.25%股份)65%股权,其女儿冯澄天女士持有深圳市澄天盛业投资有限公司35%股权,冯学裕先生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景在军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且为冯学裕姐姐冯士珍女士的女婿。宋嘉斌先生为冯学裕女儿冯澄天女士的配偶,并担任公司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冯学裕先生,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冯学裕先生为公司创始人;1999年至2005年担任深圳市澄天威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至2012年担任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2012年至今担任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年11月至今担任香港澄天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11月至今担任宁波讯百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合伙人;2012年06月至今担任深圳市澄天盛业投
资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9月至今担任澄天伟业(宁波)芯片技术有限公司监事。2023年8月至今担任澄天科泰(宁波)热管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2024年1月至今担任深圳市澄天伟业智能安全技术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冯学裕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27129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00%,通过深圳市澄天盛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折算为30995250股(深圳市澄天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4768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25%,冯学裕先生持有深圳市澄天盛业投资有限公司65%的股权)。除“有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关联关系的说明”所述信息外,冯学裕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冯学裕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景在军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1年至今任职于慈溪市新华印刷厂,曾任厂长,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03年至今担任上海诚天智能卡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至2012年担任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12月至今担任上海澄裕电子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2012年至今担任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2018年9月至今担任澄天伟业(宁波)芯片技术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2023年8月至今担任澄天科泰(宁波)热管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景在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3093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6%。除“有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关联关系的说明”所述信息外,景在军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景在军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宋嘉斌先生,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杭州弘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至今任职于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董事、董事长助理;2017年12月至今担任澄天(慈溪)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2018年11月至今担任香港澄天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嘉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5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8%;通过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9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6%。除“有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关联关系的说明”所述信息外,宋嘉斌先生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宋嘉斌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2.4条和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兰才明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执业律师,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1997年7月至2020年1月担任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高级合伙人、
管委会成员,管委会主任;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担任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主任;2021年1月至2023年11月担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
师事务所盈科律所全球合伙人;2023年12月至今担任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
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管委会主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兰才明先生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
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其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韩燕女士,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注册会计师,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2007年6月至2013年3月担任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项目经理;2013年4月至今担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高级部门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韩燕女士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
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其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