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89证券简称:澄天伟业公告编号:2024-040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期限提前届满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期限提前届满暨回购实施结果的议案》,鉴于公司回购金额已达到本次回购方案中的回购金额下限,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基本情况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用于公司未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元/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2)。
二、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截至2024年2月7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1%,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
1%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回购期间公司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了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2024年3月1日、2024年4月1日、2024年5月6日、2024年6月3日、2024年7月1日、2024年8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2024-008、
2024-009、2024-021、2024-023、2024-026、2024-03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6450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2%,最高成交价为16.8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8.7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9964246.30元(成交总额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三、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成交总金额、回购实施期限等均符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成交总金额为19964246.30元(成交总额不含交易费用),已超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下限1500万元,且未超过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上限3000万元。上述情况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且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并提升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将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五、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次披露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不存在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的行为。
六、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公司未使用的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适时作出安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