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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天伟业: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7-11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89证券简称:澄天伟业公告编号:2024-029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发展需要,依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性要求,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相应变更,变更事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卡片的生产(由分支机构生产,具体范围凭环保批复经营);塑胶证卡、IC卡、读卡器及电子产品零件的技术开发、

销售、安装及维修(维修为上门维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不得从事融资租赁);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许可经营项目:劳动防护用品、二类医疗器械、医疗安全系列产品等研发、生产、销售。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卡片的生产(由分支机构生产,具体范围凭环保批复经营);塑胶证卡、IC卡、读卡器及电子产品零件的技术开发、

销售、安装及维修(维修为上门维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数字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广告设计、代理;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不得从事融资租赁);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许可经营项目:劳动防护用品、二类医疗器械、医疗安全系列产品等研发、生产、销售。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前述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拟修订后全文全文股东大会股东会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卡片的生产(由分支机为:一般经营项目:卡片的生产(由分支机构构生产,具体范围凭环保批复经营);塑胶生产,具体范围凭环保批复经营);塑胶证卡、IC 卡、读卡器及电子产品零件的技术开发、

证卡、IC卡、读卡器及电子产品零件的技术

销售、安装及维修(维修为上门维修);第二

开发、销售、安装及维修(维修为上门维修);类增值电信业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全设备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可后方可经营)。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不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得从事融资租赁);国内贸易(不含专营、备零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专卖、专控商品)。许可经营项目:劳动防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数字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

护用品、二类医疗器械、医疗安全系列产品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等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广告设计、代理;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不得从事融资租赁);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许可经营项目:劳动防护用品、二类医疗器械、医疗安

全系列产品等研发、生产、销售。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具有同等权利。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从其规定。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或复制前条第

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一款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以及持股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条规定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人民法院认定无效。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四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案、决算方案;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出决议;(八)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修改本章程;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作出决议。

定的担保事项;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个人代为行使。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过半数通过。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时提案的内容。内容。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第六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监事主持。持。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通决议通过: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补亏损方案;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报酬和支付方法;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年度报告;(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六)公司年度报告;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项。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别决议通过: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本章程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积投票制。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或其他法律法规用累积投票制。要求进行累积投票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司的董事: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能力;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起未逾2年;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之日起未逾3年;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起未逾3年;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日起未逾3年;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偿;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表担任的董事。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解任生效。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的1/2。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偿责任。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会对前述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决算方案;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于三人,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与考核委员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不得少于三人,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与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由独立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会负责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第一百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担赔偿责任。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

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义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和第九十九条(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1名股东代表和2名公司监事会中包括1名股东代表和2名公司职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提出解任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公司承担。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

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0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

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行,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公司过半数的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弥补公司的亏损。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

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连续、(二)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

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公司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比例...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公司董事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配。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1.现金分红的比例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原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当范围。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应积极采取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计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

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均净利润的30%,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润分配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同意。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上公告。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时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的担保。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最低限额。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新增)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

第一百八十条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或者被撤销;(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者被撤销;

(五)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示系统或其他媒体予以公示。

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新增)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进行清算。

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使下列职权:下列职权: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时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院申请宣告破产。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因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而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相应顺延后续条款序号。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无实质性修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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