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88证券简称:创业黑马公告编号:2024-063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6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B区创业
黑马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经过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罗鼎女士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59880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7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所持股份30793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464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65人,所持股份51943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3.11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共16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73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0人,所持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4人,所持股份1073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43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通过通讯形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706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65%;
反对20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44%;弃权788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9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231%;反对20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8.9270%;弃权78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499%。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7059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59%;
反对20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46%;弃权789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9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044%;反对20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8.9363%;弃权789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593%。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706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73%;
反对20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44%;弃权78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9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510%;反对20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8.9270%;弃权78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2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745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67%;
反对164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58%;弃权782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30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181%;反对164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5.2879%;弃权78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94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雅程、刘浩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