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86证券简称:智动力公告编号:2024-061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5340.8399万元(暂计至起诉日)和所涉案件的诉
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和律师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与自然
人周桂克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下称“《股权收购协议》”)
中减值测试补偿约定及交易价款使用的特殊约定,结合广东阿特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阿特斯公司”)的股权减值情况和周桂克违反《股权收购协议》关于交
易价款使用的特殊约定情况,周桂克应向公司支付补偿款及违约金合计
15340.8399万元(暂计至起诉日)和所涉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
公司已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粤0307民初36441号)。
1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7004XE
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南布社区兰金六路9号智动力办公楼整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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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雄仰
2、被告:周桂克
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4
经常居住地:深圳市龙岗区
(二)诉讼主要事实与理由
1、股权收购协议的签署及相关背景情况
被告系阿特斯公司的原实际控制人和经营负责人。
2020年,原告拟收购被告持有的阿特斯公司49%股权,根据银信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阿特斯公司100%股权以收益法评估的评估价值
70242.00万元,因此双方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持有的阿特
斯公司49%股权,交易对价为34300.00万元。同时,基于估值调整机制,原、被告双方在《股权收购协议》中同时约定了业绩补偿和减值测试补偿方式。
2、股权收购协议的履行及违约情况
阿特斯公司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原告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资产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原告收购被告持有的阿特斯公司49%股权价值发生减值15001.35万元。
3、要求支付补偿款和违约金的理由和依据
(1)阿特斯公司减值现金补偿款
2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中关于减值测试的约定,原告收购被告持有的阿特斯
公司49%股权价值发生减值15001.35万元。而被告此前未支付过补偿款,按照上述约定,被告应就阿特斯公司的减值额向原告支付的补偿款为15001.35万元。
(2)逾期购买股票违约金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关于交易价款使用的特殊约定。被告未完全按照上述约定使用交易价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351771.00元。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阿特斯公司减值现金补偿款人民币1500135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人民币43128.00元(暂计至起诉日,逾期支付利息以应支付的减值现金补偿款人民币15001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应支付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全部减值现金补偿款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购买原告股票(股票代码:300686)
而产生的违约金人民币3351771.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和律师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裁决的小额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共计约115.19万元,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的依法维权行为,旨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32、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粤
0307民初36441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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