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86证券简称:智动力公告编号:2024-072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29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0月29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小布二路10号东莞智动力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动力”)第四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加维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具体出席情况如下表所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5出席现场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89271138会议的情况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比例34.3498%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的股东人数241通过网络投票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688480参与会议的情况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比例1.0345%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出席人数241中小股东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688480出席会议情况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比例1.0345%
注:1.中小股东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指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内股份后的股份数量259888420股。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73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63%;
反对772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99%;弃权
1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2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2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349%;反对772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285%;弃权1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32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16%;
反对77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72%;弃权
1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6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1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062%;反对77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777%;弃权1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6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8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1%;
反对6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弃权1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3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034%;反对6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49%;弃权1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石力律师、罗晓丹律师(下称“信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