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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盛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1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80证券简称:隆盛科技公告编号:2024-068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6日(周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上午

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99号本公司A407会议室。

4、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倪铭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9002678股(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2021600股,下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9人,代表股份82356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6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9170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0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1人,代表股份13185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75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1人,代表股份13185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1人,代表股份13185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8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328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4%;反对25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58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9%;反对25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6%;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同意82330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23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60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51%;反对23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5%;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3回购股份方式、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96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0%;反对54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8%;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25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42%;反对54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11%;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55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4%;反对97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3%;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84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40%;反对97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7%;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5回购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302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9%;反对49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31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4%;反对49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1%;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304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4%;反对49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33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26%;反对49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9%;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授权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98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1%;反对23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弃权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28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32%;反对23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5%;弃权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303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0%;反对24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弃权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32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43%;反对24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0%;弃权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孙矜如律师、沈晨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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