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3年修订)》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积极的分红政策。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将坚持以现金、股票或现金
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一)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二)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三)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2024-2026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
未来三年,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分配周期
未来三年(2024-2026年)公司原则上以年度利润分配为主;如
果经营情况良好,经济效益保持快速稳定增长,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分配比例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2024-
2026年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为了回报股东,同时考虑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差别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每三年制订一次。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拟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
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4.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