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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信科技: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74证券简称:宇信科技公告编号:2024-089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

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及第三

届监事会已经届满,公司已经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了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选举出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及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及《关于选

举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和新一届高级

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四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董事:洪卫东先生(董事长)、吴红女士、戴士平先生、宋开宇先生。

独立董事:李军先生、李锋先生、王霞女士、李华女士。

上述人员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四名独立董事的

1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已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本次换届选举后,尚有1个董事席位空缺,不会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均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战略委员会委员:洪卫东先生(主任委员)、李军先生、李锋先生;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王霞女士(主任委员)、宋开宇先生、李华女士;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李锋先生(主任委员)、吴红女士、李军先生;

提名委员会委员:李军先生(主任委员)、洪卫东先生、李华女士;

上述人员任期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第四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职工代表监事:甄春望先生(监事会主席)

非职工代表监事:金笑玲女士、姜雪女士上述人员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监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职工代表监事比例未低于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况

2总经理:洪卫东先生

副总经理:吴红女士、戴士平先生、井家斌先生、郑春先生、翟汉斌先生、

王野先生、李江先生、张宁先生、胡洁女士、沈波先生。

财务总监:梁文芳女士

董事会秘书:周帆女士

证券事务代表:王琼女士上述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上述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关职

务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职务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其中,董事会秘书周帆女士及证券事务代表王琼女士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技能与从业经验。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周帆女士、王琼女士

办公电话:010-59137700-558

传真号码:010-59137800

电子邮箱:ir@yusys.com.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2601室

邮编:100004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特此公告。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2日

4附件:

一、总经理

洪卫东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9月生,清华大学硕士学历。1994年12月至1997年5月任西科姆(中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1997年5月至1999年6月担任北京高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1999年6月至2006年6月任北京宇信鸿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CEO,2006年10月至今任公司CEO,为公司创始人。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洪卫东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控股股东珠海宇琴鸿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26.17%的股份;通过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4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97%。洪卫东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副总经理

吴红女士,中国国籍,1970年9月出生,清华大学硕士学历。1993年至1999年任西科姆(中国)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1999年至2006年6月任北京宇信鸿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2001年3月起同时任董事),2006年6月至今任公司联合创始人、执行董事。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吴红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配偶,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98%。吴红女士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戴士平(护照姓名Steve Shiping Dai)先生,美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1967年1月生,宾夕法尼亚大学硕士学历。1999

5年8月至2002年1月任UBS投资银行兼并收购部经理,2002年10月至2003年12月任四川中小企业投资基金副总裁,2004年3月至2007年6月任北京泰鸿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官,2007年6月至2009年5月任北京博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财务官,2009年5月至今任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财务官;2009年5月至2023年4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戴士平先生在科技行业和资本市场拥有20余年的规划、组织和管理经验,对行业有丰富的理解。

戴士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8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08%;通过股东茗峰开发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2997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629%;同时担任股东茗峰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戴士平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

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井家斌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4月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MBA。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任轻工业部北京规划设计院助理工程师、工程师,1999年 1月至 2003年 5月任 IBM 中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任宁夏马斯特投资集团公司总经理,2006年5月至

今历任北京宇信鸿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14年9月至2020年

5月历任公司东部大区总经理、高级副总裁、执行副总裁。2020年5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井家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83%;通过股东珠海宇琴金智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613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97%。井家斌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6郑春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1月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学历。1993年9月至2000年1月任西科姆(中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2000年2月至2006年10月任宇信鸿泰部门经理,2006年11月至2015年历

任公司部门经理、IT 支持总监、副总裁。2015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郑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3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89%;通过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4%;

通过股东珠海宇琴广利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3978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85%;通过股东珠海宇琴广源信息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19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45%。郑春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翟汉斌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9月生,郑州大学本科学历。2004年12月加入公司,历任软件工程师、项目经理、部门经理、部门总经理。2020年5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翟汉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85%;通过股东珠海宇琴鸿程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154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64%;通过股东珠海宇琴广源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247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64%;通过股东珠海宇琴优迪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57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7%;通过股东珠海宇琴鸿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207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9%。翟汉斌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7王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年5月生,沈阳大学本科学历。2002年7月加入公司,历任软件工程师、项目经理、部门经理、交付中心副总经理。2020年5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91%;通过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13%。通过股东珠海宇琴广利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572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81%。王野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李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 年 1 月生,清华大学 EMBA。

2009年8月加入公司,2009年-2018年任公司北部大区大客户销售部销售总监;

2019年-2020年任公司北部大区副总经理,负责北区大客户销售工作;2020年3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李江先生10余年来领导团队实现公司业务拓展,拥有丰富的市场营销和管理经验。

李江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56%。李江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张宁(护照姓名 Ning Zhang)先生,美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1977年8月生,清华大学和南加州大学硕士学历。2004年2月至 2008 年 3 月在 Oracle Corporation 任高级软件工程师,2008 年 3 月至 2010年10月在Fortify Inc.任首席软件工程师,2010年10月至2018年 8月在 Zuora Inc.先后任首席软件工程师和技术总监,2018年8月至2024年5月在雪球(北京)

8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先后但任高级技术总监和技术副总裁,2024年5月,加入北

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技术官。

张宁先生,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张宁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胡洁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3月生,西南大学硕士学历。2008年7月至2012年4月任携程旅行网用户研究高级经理,2012年4月至2018年12月历任去哪儿网集团副总裁、首席运营官、总裁,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任北极光创投投资合伙人,2019年12月至2024年5月任北京哈崎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2024年5月加入宇信科技集团任高级副总裁。

胡洁女士,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胡洁女士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沈波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5月生,上海交通大学本科学历。2007年5月至2011年10月历任北京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架构师、产品经理、部门经理。2011年11月加入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智能渠道产品经理、部门经理、研发中心总经理、信贷业务本部总经理。

沈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85%;通过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07%。沈波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9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三、财务总监

梁文芳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年7月生,硕士,财政部授予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任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2017年6月至今就职于公司财务部担任财务总经理;2024年2月至今任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监;2023年4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梁文芳女士系金融软件行业财务管理专家。

梁文芳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6%。梁文芳女士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

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资格和能力。

四、董事会秘书

周帆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年8月生,英国纽卡斯尔大学硕士,已于2014年5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2009年-2017年历任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千方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总监、投

融资总监、副总裁等;2017年-2021年担任北京弘成立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

发展总监;2021年11月入职公司,任证券事务部总监,2023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周帆女士在美国和中国资本市场拥有近18年经验。

周帆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4%。周帆女士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和能力。

10五、证券事务代表

王琼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2年2月生,本科学历,已于

2016年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曾任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事务主管,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助理、证券事务代表。2020年5月入职公司证券事务部担任证券事务经理,2023年4月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王琼女士具有9年A股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从业经历,拥有丰富的再融资、股权激励等资本运作项目经验。

王琼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1%。王琼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和能力。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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