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0证券简称:大烨智能公告编号:2024-056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大烨新能源为原告[(2023)苏
72民初139号、(2022)苏72民初950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大烨新能源为
被告[(2023)苏72民初273号]。
3、涉案的金额:3359.29万元及案件受理费等[(2023)苏72民初139号];
8022.37万元及案件受理费等[(2022)苏72民初950号];10380万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等[(2023)苏72民初273号]。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止2024年9月30日,公司已对上述诉
讼事项涉及应付款项计提逾期付款利息1348.12万元,对诉讼事项涉及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926.10万元,若本次判决生效,涉案应收及应付款项处理完毕,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能够转回,多计提的逾期付款利息能够冲回,可增加相应年度的净利润。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和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大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烨新能源”)分别收到了南京
海事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72民初139号、(2022)苏72民初950号、(2023)苏72民初273号],南京海事法院已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大烨新能源因购买船舶锦华01、锦华02事项与江苏铧景锆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景锆孚”)、天津铧景零壹船舶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景零壹”)、天津铧景零贰船舶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景零贰”)等相关方
产生的相关诉讼事项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因铧景锆孚拒绝向大烨新能源开具面额为29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大烨新能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铧景锆孚承担因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给大烨新能源造成的损失3359.29万元人民币。2022年7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立案通知》[(2022)苏
0115民初10037号],2022年11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移送至南
京海事法院,2023年1月,南京海事法院受理并出具(2023)苏72民初13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因铧景零壹、铧景零贰交付的船舶锦华01、锦华02存在质量瑕疵及吊
机未及时拆除等原因给大烨新能源造成一定损失,大烨新能源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铧景锆孚等主体共同赔偿大烨新能源船舶设备设施维修费用、船舶改造延期和履带吊机拆除延期产生的损失等费用。2022年7月,南京海事法院受理并出具(2022)苏72民初950号《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年3月,大烨新能源向南京海事法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同月,大烨新能源向南京海事法院提交补充变更诉讼请求;2023年10月,大烨新能源向南京海事法院再次提交补充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共同赔偿大烨新能源设备设施维修及吊机拆除费用、延迟改造期间额外支出的成本费用、延迟作业期间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等各
项费用损失合计8022.37万元。
3、大烨新能源因与铧景锆孚等主体之间存在未了结的诉讼纠纷,累计涉诉
金额已超出大烨新能源剩余未支付铧景锆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价,大烨新能源暂缓向铧景锆孚支付上述款项,铧景锆孚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22年10月,公司及大烨新能源收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法院出具的《传票》[(2022)苏0115民初14867号]2022年11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将该案
件移送至南京海事法院,2023年2月,南京海事法院受理并出具(2023)苏72民初273号《应诉通知书》。
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2年7月12日、2022年7月15日、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1月11日、2023年1月31日、2023年3月1日发布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2022-071)、《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0)、《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98、2023-010、2023-025)。
二、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1、(2023)苏72民初139号案件
南京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大烨新能源与铧景锆孚、铧景零壹、铧景零贰等相
关方签署的《协议书》实际系铧景零壹、铧景零贰将《船舶买卖合同》项下的权
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大烨新能源并取得相应对价的协议,大烨新能源和铧景锆孚、铧景零壹、铧景零贰并未形成船舶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交易不属于应税销售行为,铧景锆孚无需向大烨新能源开具发票,南京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驳回大烨新能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大烨新能源负担。
2、(2022)苏72民初950号案件
南京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铧景零壹、铧景零贰应当对其因违反约定及法定合
同义务给大烨新能源造成的额外的费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南京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五条、
五百五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
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支持大烨新能源部分诉讼请求,判决铧景零壹、铧
景零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烨新能源赔付维修保养费损失、吊机拆除费
损失、在巴拿马产生的税费损失、额外维持费用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律
师代理费损失共计20573073.71元;判决江苏海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铧景锆孚、上海铧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铧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对铧景零壹、铧景
零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评估鉴定费由大烨新能源及铧景零壹、铧景零贰等被告共同负担。
3、(2023)苏72民初273号案件
南京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大烨新能源已经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南京明昭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对铧景锆孚享有的31301600元借款债权,并可在大烨新能源对铧景锆孚的1.038亿元债务中予以抵消,南京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支持铧景锆孚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大烨新能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铧景锆孚支付72498400元及相应利息(以1038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息,自2022年5月10日计算至2022年6月27日,此后以72498400元为基数,按照上述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保全担保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铧景锆孚和大烨新能源共同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2024年9月30日,公司已对上述诉讼事项涉及应付款项计提逾期付款利息1348.12万元,对诉讼事项涉及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926.10万元,若本次判决生效,涉案应收及应付款项处理完毕,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能够转回,多计提的逾期付款利息能够冲回,可增加相应年度的净利润。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和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3)苏72民初139号;
2、《民事判决书》(2022)苏72民初950号;
3、《民事判决书》(2023)苏72民初273号。
特此公告。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