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7证券简称:必创科技公告编号:2024-038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2日下午14:00。
3、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4年8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1号汇众2号楼六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代啸宁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68800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2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03997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38401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65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3人,代表股份82334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3人,代表股份82334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34%。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6793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4%;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1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119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43%;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5%;弃权1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2%。
2.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6604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9%;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1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930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48%;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8%;弃权1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