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为完善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在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分配
所占比例不低于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及调整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
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东回报规划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此基础上,公司将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可适当增加利润分配比例及次数,保证分红回报的持续、稳定。
除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公司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等制定中期分红方案。
除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及盈利情况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生效及解释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