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的专门会议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召开了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的专门会议。
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2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2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是综
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市场融资环境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经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及审慎分析论证后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与可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的专门会议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崇唐有根
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