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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1-22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65证券简称:飞鹿股份公告编号:2024-118

债券代码:123052债券简称:飞鹿转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并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21000000股(含本数),认购对象为上海嘉麒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价格为6.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860.00万元(含本数)。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鉴于公司已将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高端特种密封胶黏剂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5348.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相关监管要求,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调整为不超过13480000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

8896.80万元(含本数)。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对外披露了《关于收到〈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9),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4),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57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4月17日。

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相关约定,公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由6.60元/股调整为6.5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相应调整为不超过8829.40万元(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披露的《关于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募集资金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

二、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原因

自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披露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与中介机构等积极推进发行的各项工作。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市场融资环境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经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及审慎分析后,公司决定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

三、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与可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四、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情况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是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市场融资环境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并经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及审慎分析后做出的决定。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与可持续发展造

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关联委员已回避表决。经审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4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了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的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是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市场融资环境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经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及审慎分析论证后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与可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与可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的专门会议意见;

4、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相关会议决议;

5、《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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