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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鹞环保: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64证券简称:鹏鹞环保公告编号:2024-052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59812332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27296071股后的7325162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

利0.6元(含税),实际现金分红总额为43950975.66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述27296071股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披露

的《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2、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即43950975.66元÷759812332×10=0.578445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0.0578445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相关情况1、2024年6月28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同意在满足“(1)2024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2)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后公司现金流仍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的条件下进行2024年中期分红,并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024年8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2024年半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61174802.22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36070875.46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2585850204.8元,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净利润为434025584.54元(因母公司净利润为负,不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照母公司与合并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数据孰低原则,公司2024年半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434025584.54元。董事会确定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59812332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27296071股后的7325162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0.6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若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应分红股数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每股分红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红总额进行调整。按该方案计算的2024年半年度派发现金分红总额为732516261股×0.06元/股=43950975.66元。

2、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符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条件,

且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

3、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59812332股剔

除已回购股份27296071股后的7325162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54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

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若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应分红股数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每股分红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红总额进行调整。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2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6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9月

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9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年

9月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8*****892宜兴鹏鹞投资有限公司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8月27日至登记日:2024年9月

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根据前述规定,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2.5053094元/股,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2、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即43950975.66元÷759812332×

10=0.578445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0.0578445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宜兴市高塍镇赛特大道25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夏淑芬

咨询电话:0510-88560335

传真电话:0510-87061990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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