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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2024-09-25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195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2661298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4〕171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慧珠:

经查,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荣正)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鹞环保)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鹏鹞环保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激励对象为他人代持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办法》)相关规定。上海荣正及经办人吴慧珠在对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时未能勤勉尽责,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股权激励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股权激励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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