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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hebj@junhe.com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等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十月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等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邦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以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与2021年激励计划以下合称“激励计划”)的特聘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以及2022年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以下简称“本次行权”)的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圣邦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查验,并基于圣邦股份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圣邦股份已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圣邦股份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归属以及本次行权相关事项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
1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
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圣邦股份本次归属及本次行权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圣邦股份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圣邦股份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正文
一、本次行权及本次归属的批准及授权2024年10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归属以及本次行权事项。
2024年10月11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归属以及本次行权事项。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激励计划有关的事项。根据相关授权,本次归属以及本次行权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基于上述,公司本次归属以及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与《2021年激励计划》以下合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根据圣邦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及相关公告文件,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次行权激励对象目前共计 590 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1018617份,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01.98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已获授股票期可行权的股票期占已获授股票期剩余未行权姓名职务
权数量(份)权数量(份)权总量的比例数量(份)
张绚财务总监780001716022.00%42120
3已获授股票期可行权的股票期占已获授股票期剩余未行权
姓名职务
权数量(份)权数量(份)权总量的比例数量(份)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4552080100145722.00%2458123
员(589人)
合计(590人)4630080101861722.00%2500243等待期届满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22%。
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8月17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已经届满。
行权条件已满足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相关文件及公司的确认,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满足:
序号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
1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
2(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形,满足行权条件。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
3第一个行权期对应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2年营业31.88亿元,公司层面行
收入值(A)的目标值(Am)为 27.98 亿元,触发值 权比例为 100%。
4序号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An)为 26.86 亿元;2022 年营业收入累计值(B)的目标值(Bm)为 27.98 亿元,触发值(Bn)为 26.86亿元。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如下:
(1)当考核指标出现A≧Am或B≧Bm时,X=100%;
(2)当考核指标出现 A
(3)当考核指标 A、B 出现其他组合分布时,X=80%。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
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 590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比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
4
例:以上,对应个人层面行权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系数为1.0。
评价标准
(A) (B) (C) (D)
标准系数1.00.60基于上述,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关于本次行权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相关
公告文件,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次归属激励对象共计 268 人,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70668股,归属价格为101.98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限制性股票本次可归属限制本次归属数量占已获授姓名职务数量(股)性股票数量(股)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112934227066823.97%(业务)骨干(268人)等待期届满
根据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当日止,归属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4%。
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4月14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等待期已经届满。
5归属条件已满足
根据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公司的确认及相关公告文件,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满足:
序号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
1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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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形,满足归属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第二个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2年营业收
入值(A)的目标值(Am)为 19.30 亿元,触发值(An)为 17.70 亿元;2021 年-2022 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值(B)
的目标值(Bm)为 34.80 亿元,触发值(Bn)为 32.40 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
3亿元。31.88亿元,公司层面归
属比例为10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如下:
(1)当考核指标出现 A≧Am 或 B≧Bm 时,X=100%;
(2)当考核指标出现 A
(3)当考核指标 A、B 出现其他组合分布时,X=80%。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267名激励对象个人绩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 效考核结果均为“良好”
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 及以上,对应个人层面
4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归属比例:归属系数为1.0;1名激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评价标准
(A) (B) (C) (D) 果为“合格”,对应个人
标准系数1.00.60层面归属系数为0.6。
基于上述,本次归属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关于本次归属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6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1)公司本次归属以及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关于本次行权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3)本次归属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关于本次归属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华晓军律师
_______________石铁军律师
_______________崔健律师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