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延江股份: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18号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2层邮编:100007

12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18号

致: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1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及《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

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

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在股权登记日持有贵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在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工业集

中区后堤路666号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谢继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70人,代表股份17592390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675%。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3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758552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10%;反对4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71%;弃权20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3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7347%;反对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2698%;弃权20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955%。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757924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253%;反对951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41%;弃权363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70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3.7444%;反对95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4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273%;弃权36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7283%。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758365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04%;反对4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76%;弃权388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14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8439%;反对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3079%;弃权38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8482%。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及第三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二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5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龙海涛经办律师郑超张孟阳

2024年9月19日

7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