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第(七)款相关标准之核查意见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瑞电材”、“公司”)因筹划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于2024年11月18日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之规定,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对晶瑞电材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
股票价格累计涨跌幅以及相同时间区内创业板指数(399006.SZ)及化学原料和
化学制品指数(883123.WI)的累计涨跌幅情况的累计涨跌幅如下表所示:
公告日前第21个交易日公告日前一交项目
(2024涨跌幅年10月18日)易日(2024年11月1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元/10.8410.65-1.75%股)创业板指数
(399006.SZ 2195.10 2243.62 2.2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
(883123.WI) 3580.67 3818.89 6.65%指数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涨跌幅(创业板指数)-3.96%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涨跌幅(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指数)-8.40%
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后,上市公司股价在该次股票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第(七)款的相关标准,不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晶瑞电材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不超过20%,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第(七)款的相关标准,无异常波动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