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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瑞电材: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01 00:00 查看全文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瑞电材”、“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向湖北长江(潜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集成电路产业

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闽西南弘盛科创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国信亿合新兴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晶瑞(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76.09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上市公司属于电子信息与化工行业交叉领域,主要从事高纯化学品、光刻胶及锂电池材料三大类电子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

造业(C39)”下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5)”。公司处于电子材料行业中的电子化学品行业,指电子工业使用的专用化学品和化工材料。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主要从事高纯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高纯双氧水、高纯氨水等湿电子化学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业(C39)”下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5)”。因此,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均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

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

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

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高纯化学品、光刻胶及锂电池材料三大类电子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标的公司系为提升上市公司的制造工艺及扩充产能而设立,其主营业务、产品服务构成、核心技术、生产制造工艺、下游应用领域、客户供应商等方面基本与上市公司相同,在上市公司现有技术和产品线基础上通过研发迭代,进一步提升技术能力和生产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湖北晶瑞将由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变成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属于同行业并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新银国际(香港),实际控制人为罗培楠女士,最近36个月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发会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湖北晶瑞76.0951%股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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