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
条规定之情形的说明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湖北长江(潜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
期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闽西南弘盛科创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
信亿合新兴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
有的晶瑞(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76.09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