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湖北长江
(潜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
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闽西南弘盛科创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亿
合新兴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晶瑞(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76.09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在最近12个月内发生的需经董事会审议的资产交易事项如下:
(一)收购潜江益和化学品有限公司
公司先后于2023年9月26日、2023年10月1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潜江基金拟分别以13920万元、5000万元向武汉海达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海达”)购买其持有的潜江益和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江益和”)55.90%、20.08%的股权,同时,潜江基金向潜江益和增资5000万元。根据前述四方共同签署的《关于潜江益和化学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在满足各项交割先决条件的前提下,如因潜江基金单方面原因无法按时完成交割的或其最终选择全部或部分放弃本次交易的,则潜江基金在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公司自动享有和承担。
根据最终的股权转让及增资结果,公司以18920万元向武汉海达购买了潜江益和75.98%的股权,对应潜江益和3039.47万元的注册资本。随后,潜江基金向潜江益和增资5000万元,对应潜江益和803.1万元的注册资本。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潜江益和63.28%股权,潜江益和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除上述交易外,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未发生其他重大资产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
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该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属于同一或相同类别,因此该次交易须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特此说明。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