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的承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现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之规定,就本公司及本公司相关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项目经办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相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即本公司及本项目经办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