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9证券简称:杭州园林公告编号:2024-007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363.84万元及其利息、仲裁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收到勘察设计费95232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预计增加公司本期利润总额约1000万元。前述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测算,具体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惠州仲裁委员会
(2022)惠仲案字第1266、1266-1号《裁决书》。现将本次仲裁事项情况公告如
下: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6月29日,公司作为设计总承包人与惠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就惠州潼湖生态智慧区湿地公园总体空间布局(约55平方公里)及一期工程(约4.82平方公里)勘察设计有关事项,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本项目勘察设计费合同价为,暂定为3383.10万元,最终按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和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的工程预算价结算。
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完成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并取得以上批复文件;已完成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评审并
取得批复文件,提供了施工图设计等工作。
后因赣深高铁仲恺站建设影响和区域发展需要,公司与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办公室友好协商,同意终止上述合同。为客观、公正、科学的理清完成工作量及费用问题,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惠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于2021年5月26日收到惠州仲裁委员会下达的(2021)惠仲案字
第850号《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5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惠州仲裁委员会(2022)惠仲案字第1266、1266-1号《裁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五十五
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庭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办公室、被申请人
二惠州潼湖生态智慧区管理委员会向申请人一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人二慈溪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人三浙江悦景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95232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9523246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2年8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三惠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一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二慈溪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人三浙江悦景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6915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6915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8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办公室、被申请人
二惠州潼湖生态智慧区管理委员会、被申请人三惠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补偿申请人一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二慈溪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申请人三浙江悦景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律师费440000元。
(四)被申请人三惠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
(五)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236203元,由申请人一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人二慈溪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人三浙江悦景旅游规划
设计有限公司承担141721.8元,被申请人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办公室、被申请人二惠州潼湖生态智慧区管理委员会承担80309.02元,被申请人三惠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4172.18元。
(六)反请求仲裁费6100元由被申请人三惠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人一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二慈溪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
限公司、申请人三浙江悦景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已预缴的仲裁费不予退回,待本裁决执行时由被申请人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办公室、被申
请人二惠州潼湖生态智慧区管理委员会、被申请人三惠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迳行支付给申请人一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二慈溪市建筑
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人三浙江悦景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以上裁决确定由被申请人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办公室、
被申请人二惠州潼湖生态智慧区管理委员会、被申请人三惠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办公室、被申请人二惠州潼湖生态智慧区管理委员会、被申请人三惠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涉及仲裁事项的应收账款原值为10266720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次收到勘察设计费95232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预计增加公司本期利润总额约1000万元。前述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测算,具体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2)惠仲案字第1266、1266-1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