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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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9
二、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2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3
四、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6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8
六、发行人的业务.............................................19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3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8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50
十、发行人的章程.............................................75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6
十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80
十三、发行人的税务............................................81
十四、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92
十五、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92
十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93
十七、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99
十八、结论意见.............................................103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闽理非诉字〔2024〕第2023163-04号
致: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或星云股份)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蔡钟山、陈禄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3年8月10日为本次发行出具了闽理非诉字〔2023〕第163号《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先后于2023年9月22日、9月26日、11月15日出具了《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和《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因发行人已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本次发行申请材料所述的报告期从2020年度、
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9月变更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
和2024年1-3月,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亦发生了一定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所特此出具《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称指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上市指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星云股份
星云有限指福州开发区星云电子自动化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前身《公司章程》、发行
指《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人章程昆山分公司指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2023年10月深圳分公司指
13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注销登记)
东莞分公司指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4简称指特定含义
天津分公司指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指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指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福州兴星指福州兴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星云智能指星云智能装备(昆山)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武汉星云指武汉市星云综合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四川星云指四川星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宁德星云电子指宁德星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星云国际贸易指福建星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福建星云检测指福建星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星云国际有限公司(Nebula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星云国际指系发行人在美国密歇根州登记注册之全资子公司
星度邦指福建省星度邦精工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控股子公司宁德星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有100%股权的宁德星云检测指子公司星云电子欧洲有限责任公司(Nebula Electronics Europe欧洲星云指GmbH),系发行人在德国慕尼黑登记注册之全资子公司星云电子有限公司(Nebula Electronics Inc),系发行人在加州星云指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登记注册之全资子公司
福州车快充科技有限公司,系福州兴星之参股公司,福州兴车快充指
星持有其40%的股权
福建宝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系福州兴星之参股公司,2024宝诚精密指年3月15日宝诚精密注册资本从3636.36万元减至
2436.36万元,福州兴星的持股比例变更为16.42%
杭州金木吉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福州兴星之金木吉指
参股企业,福州兴星持有其5%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福建碳路先丰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原为福州兴星之参股公福建碳路指司,福州兴星持有的该公司20%股权已于2023年9月27日转让过户给福建合志谊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富兰瓦时技术有限公司,系福州兴星之参股公司,截深圳富兰指
至2024年3月31日福州兴星持有其1.6349%的股权
时代星云指福建时代星云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参股公司,截至
5简称指特定含义
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持有其10%的股权;2024年4月9日时代星云注册资本从40000万元增至42195万元,发行人的持股比例变更为9.48%
星云智慧(福建)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原为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在2022年12月进行股权转让和增资后,该星云智慧指
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变更为发行人持有其30%股权的参股公司
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原为发行人之参股公司,发行人持有的该公司4%股权已于2023年10月10北京星云指日转让过户给星云智慧,该公司现为星云智慧之参股公司(星云智慧的持股比例为4%)星云智慧(福建)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3智慧投资指月13日),系星云智慧之全资子公司福建省充电猫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原为发行人直接持有100%股权之全资子公司,发行人已于2022年7月28充电猫指
日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100%股权转让过户给星云智慧,该公司现为星云智慧之全资子公司福建星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原名为“福州星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2月7日变更名称为“福建星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原为发行人直接持有100%股权之全星云软件指
资子公司,发行人已于2022年7月29日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100%股权转让过户给星云智慧,该公司现为星云智慧之全资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李有财、刘作斌二人(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7年10指人月24日止)招行福州分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进出口银行福建分指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行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光大银行福州分行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建设银行福州南门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支行
6简称指特定含义
中国银行福州自贸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区分行平安银行福州分行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厦门银行福州分行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行兴业银行福州自贸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区分行农业银行福州自贸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区分行
汇丰银行福州分行指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浦发银行福州分行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邮储银行福州分行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广发银行福州分行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海峡银行福州台江指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支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州指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分行招行宁德分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建行福州自贸区分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行
合志谊岑指福建合志谊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德时代指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指中国境内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境外、中国境外指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国务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商务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7简称指特定含义
兴业证券、保荐机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构、保荐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所指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自2024《公司法》指年7月1日起施行)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民法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管理办法》《注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06指办法》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指(深证上〔2023〕101号)《摊薄即期回报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指指导意见》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元、人民币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指
定对象发行股)股票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指募集说明书最近三年及最近一
指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3月期、报告期
本次募投项目、本次指发行人拟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发行募投项目
储能变流器(Power Conversion System),可控制储能电池组的充电和放电过程,进行交直流的变换,在无电网情况下储能 PCS、PCS 指
可以直接为负荷供电,实现对电网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的调节。根据应用场景可分为工商业 PCS、电网侧 PCS等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2)第 351A009553 号、致同《审计报告》指
审字(2023)第 351A013208号、致同审字(2024)第 351A013046
号)
8〔注: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况,系因在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关于发行人拟调减募集资金总额的审批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2024年1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关于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发行人董事会同意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减
56200万元,调整后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63700万元(含本数),并相应调整发行方案。本次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37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序号项目名称
(万元)投入金额(万元)星云储能系统及电池关键部件制造和检测中
1105769.4644700.00
心项目
2补充流动资金19000.0019000.00
合计124769.46637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经营状况和业务规划,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并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不含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实际已发生的投资
9额部分)。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
经核查上述董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和决
议等材料,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已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了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的决议,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审批2023年5月5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根据上述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12个月(即至2024年5月4日),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议案之日起计算;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至
2024年5月4日)。
鉴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将于2024年5月4日届满,2024年4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10《关于延长 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年4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同意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并同意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上述事项的有效期均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5月
4日。
经核查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议案、表决票、会
议记录和决议等材料,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了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
授权有效期的决议,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四)为了保证本次发行的顺利进行,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参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一条“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第(三)款),前述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至2024年
5月4日)。因前述授权的有效期限将于2024年5月4日届满,发行人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同意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5月4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合法
11有效地作出了延长本次发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所必须取得的批准及授权,相关批准及授权是合法有效的;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
二、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2023年11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024年4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分别于2023年12月28日、
2024年5月6日在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70663716E),公司注册资本为 147783896元;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马江大道石狮路6号1-4#楼;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船
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蓄电池租赁;住房租赁;
12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技术推广服务;
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至今未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是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根据发行人《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发行人于2023年4月15日披露的《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3)第 351A007670号)、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13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等材料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2023年年度报告》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 351A013046 号),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
形:(1)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2)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
和《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以及
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等
网站上查询的公开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最近一年以来披露的公告、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本
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上查询的公开信息,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
和《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本所律师
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上查询的公开信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
和《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税务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主体
的信用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国家
1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海关企业
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查询平台(http://www.safe.gov.cn/safe/whxzcfxxcx/index.html)等网站上查询的公开信息,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减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关于 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材料,发行人董事会同意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减并相应调整发行方案(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条“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调整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37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将
全部用于星云储能系统及电池关键部件制造和检测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之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
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之规定。
(五)本次发行不涉及向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所有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限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
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六)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对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七)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
15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星云股份《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名明细数据表》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明细数据表》,截至2024年
3月31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147783896股,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李有财(注1)2212419014.97%
2刘作斌(注1)1678215211.36%
3江美珠1655293411.20%
4汤平109241377.39%
5杨一斌(注2)16527761.12%
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8110160.55%
7阙胜琪8035000.54%
8陈健7795000.53%
9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型保险产品27042000.48%
10林海洋5458000.37%
合计7168020548.51%
〔注:1.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杨一斌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100股,通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650676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52776股。〕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星云股份《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名明
16细数据表》,截至2024年3月31日,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
38906342股,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的26.33%,因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1.李有财,男,汉族,中国国籍,1977年10月出生,住址为福州市仓山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7710******。截至2024年3月31日,李有财持有公司股份22124190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14.97%,并任公司董事长。
2.刘作斌,男,汉族,中国国籍,1983年2月出生,住址为福州市仓山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302******。截至2024年3月31日,刘作斌持有公司股份16782152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11.36%,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三)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出具日(2023年11月15日)至今,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未发生变更2021年10月25日,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签订了《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书》,该协议对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采取一致行动共同控制公司的相关事项作了约定,同时该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限为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在该协议有效期间,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退出一致行动或者解除协议;在该协议有效期限届满前,各方可以就是否延长该协议的有效期限或续签等相关事宜进行积极磋商;当协议有效期
限届满时,如各方未能就该协议有效期限的延长或续签事宜达成一致的,该协议即行终止失效,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即行终止;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2024年3月25日,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签订了《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将其于2021年10月25日签署的《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书》的有
效期延长三年,即至2027年10月24日;该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024年3月26日,发行人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延长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
17财和刘作斌二人)延长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之相关事宜进行了披露。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星云股份《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24年3月31日,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
38906342股,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的26.33%,因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
本所律师认为,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签署的《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书》《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是上述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上述二人具有约束力;根据上述二人签署的《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书》《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约定,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7年10月24日止期间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一致行动人。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出具日(2023年11月15日)至今,发
行人的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未发生过变动,也未发生过公司合并、公司分立的行为。
(二)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李有财和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书》《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确认书》、李有财和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补充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协议书》、刘作
斌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书》《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确认书》、刘作斌和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补充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协议书》
18等材料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财、刘作斌二人出具的确认函,截
至2024年3月31日,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存在质押情形,具体如下:
初始交易日
股份持有人质权人质押股份数(股)购回交易日
/质押起始日
李有财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2584002023.05.182025.05.16(注1)
李有财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438872024.01.242025.05.16(注1)
李有财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569052024.02.062025.05.16(注1)
李有财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14300002023.12.272024.12.26
李有财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4470002024.02.062024.12.26
刘作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2584002023.05.182025.05.16(注2)
刘作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438872024.01.242025.05.16(注2)
刘作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569052024.02.062025.05.16(注2)
刘作斌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21400002023.12.272024.12.26
刘作斌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6600002024.02.062024.12.26
合计15795384--
〔注:1.根据中登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出具的发行人《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李有财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7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李有财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股票3258400股、543887股、1756905股的购回交易日均延期至2025年5月16日。2.根据中登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出具的发行人《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刘作斌和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7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之补充协议》,刘作斌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股票3258400股、543887股、
1756905股的购回交易日均延期至2025年5月16日。〕
上述李有财、刘作斌二人质押股份数量合计15795384股,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数量(38906342股)的比例为40.60%,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147783896股)的比例为10.69%。
截至2024年3月31日,除上述质押情形外,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或被采取冻结、查封等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发行人的业务
19(一)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6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为:一般项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变压
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
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
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
电池零配件销售;蓄电池租赁;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区块链技术
相关软件和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技术推广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情况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出具日(2023年11月15日)至今,发行人新增2家境外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星云电子欧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洲星云)
20欧洲星云(英文名称为:Nebula Electronics Europe GmbH)成立于 2023年 8 月 5 日,该公司设立时的唯一股东为 smileabit GmbH。根据 2023 年 11 月
20日经公证过的股份转让协议,发行人收购了 smileabit GmbH所持有的欧洲星
云100%的股权。欧洲星云于2024年2月12日在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商业登记处办理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发行人取得欧洲星云100%的股权。欧洲星云的商业登记号码为 HRB 286541,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25000 欧元。
2023年12月7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
《项目备案通知书》(榕自贸经发备〔2023〕20号),对发行人在德国并购欧洲星云100%股权项目予以备案。2023年12月18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备案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榕自贸经发备〔2023〕21号),同意对该项目原备案的中方出资额的实际使用币种和金额从2.7517万美元改为2.5万欧元,并同意对原备案的项目主要内容和规模改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投入自有资金2.5万欧元并购星云电子欧洲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5日,发行人取得福建省商务厅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编号:境外投资证第 N3500202300164号),该证书记载的具体事项如下:欧洲星云的投资总额为19.6034万元(折合2.7517万美元),全部由发行人投资,发行人持股比例为100%;欧洲星云的经营范围为:进口、出口和销售生产和测试
设备、电池更换设备、电气配件以及替代驱动系统车辆充电站和相关技术,充当商业代理以及经济和商业咨询机构;核准或备案文号为:闽境外投资
[2023]N00182号;投资路径(仅限第一层级境外企业)为欧洲星云。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德国收购欧洲星云100%股权之相关事项已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备案,符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闽发改外经〔2015〕119号)
之规定;发行人在德国收购欧洲星云100%股权之相关事项已在福建省商务厅备案,并已取得福建省商务厅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之规定。
2.星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州星云)21发行人于2024年1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成立加州星云(英文名称为Nebula Electronics Inc),加州星云的公司代码为 41650,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24年1月31日。
2024年2月19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
《项目备案通知书》(榕自贸经发备〔2024〕3号),对发行人在美国投资设立加州星云项目予以备案。2024年2月22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备案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榕自贸经发备〔2024〕4号),同意对该项目原备案的中方投资额的实际使用币种和金额从359.62万人民币改为50万美元。
2024年2月21日,发行人取得福建省商务厅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编号:境外投资证第 N3500202400044号),该证书记载的具体事项如下:加州星云的投资总额为359.6250万元(折合50万美元),发行人的持股比例为100%;
加州星云的经营范围为:进口、出口,销售生产和测试设备、电池更换设备、电气配件以及替代驱动的车辆充电站和相关技术;核准或备案文号为:闽境外投资
[2024]N00043号;投资路径(仅限第一层级境外企业)为加州星云。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美国投资设立加州星云之相关事项已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备案,符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闽发改外经〔2015〕119号)之规定;发行人在美国投资设立加州星云之相关事项已在福建省商务厅备案,并已取得福建省商务厅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之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持续从事锂电池检测系统、锂电池智能制造设备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检测服务等业务,其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四)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2023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
22(2024)第 351A013046 号)及发行人《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2023年度、2024年1-3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按合并财务报表口径计算,下同)分别为90575.75万元和18807.89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90670.04万元和18846.77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90%和99.79%。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动情况
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已披露的主要关联方外,截至2024年4月30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发生如下变化(包括新增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并
1刘作斌
于2023年12月26日起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吴振峰在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6月29日期间
担任发行人财务总监,在2023年6月29日至2024年
5月8日期间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其已于
2吴振峰
2024年5月8日因个人原因辞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之职务,其在离任后12个月内仍视为发行人关联自然人星云电子欧洲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于2024年2月12日在3 ( Nebula Electronics 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商业登记处办理完成股东变更登Europe GmbH) 记,发行人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星云电子有限公司(Nebula 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在
4Electronics Inc)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成立)
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3月28日,汤平持有该公司100%
5厦门鹭榕平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福州兴星之参股公司,2024年3月15日宝诚精密注册
6福建宝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资本从3636.36万元减至2436.36万元,福州兴星
23序号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的持股比例变更为16.42%
发行人之参股公司,截至2024年4月30日发行人持
7福建时代星云科技有限公司
有其9.48%的股权该公司原为充电猫之控股子公司(充电猫持有该公司福建信升星云新能源有限公51%的股权),充电猫已于2024年1月31日将其所持
8
司有的该公司51%的股权转让过户给他人,上述股权转让后,充电猫不再持有该公司的股权该公司原为充电猫之控股子公司,已于2023年11月9
9福建畅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日在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注销登记
该公司原为充电猫之参股公司,已于2023年11月9
10福建佳财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日在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注销登记
深圳充电喵新能源科技有限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12月11日,系充电猫之全资子
11
责任公司公司
云南充电喵能源科技有限责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29日,系充电猫之全资子
12
任公司公司
湖南省充电喵能源科技有限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15日,系充电猫之全资子
13
责任公司公司
重庆市充电猫能源科技有限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12月18日,系充电猫之全资子
14
责任公司公司
北京充电猫新能源科技有限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28日,系充电猫之全资子
15
责任公司公司
大同市充电猫能源科技有限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1月30日,系充电猫之全资子
16
责任公司公司
大连市充电猫能源科技有限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1月16日,系充电猫之全资子
17
责任公司公司
南京市充电猫能源科技有限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1月8日,系充电猫之全资子公
18
责任公司司该公司原为智慧投资之参股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公星南智电(云南)能源科技有司40%的股权),智慧投资已于2024年1月10日将其
19
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该公司40%的股权转让过户给他人,智慧投资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20星冀时代(河北)能源科技有该公司为智慧投资之参股公司(智慧投资原持有该公
24序号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限责任公司司40%的股权),智慧投资已于2023年12月15日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20%的股权转让过户给该公司另一
股东网联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后,智慧投资持有该公司20%的股权该公司原为智慧投资之参股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公杭州中科先进充电猫科技有司20%的股权),智慧投资已于2024年3月14日将其
21
限公司所持有的该公司20%的股权转让过户给他人,智慧投资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
福州市长乐区星航能源科技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10月9日,系智慧投资之控股
22
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公司60%的股权星云智慧(北京)能源管理有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4月10日,系智慧投资之控股
23
限公司子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公司55%的股权北京星云世纪新能源有限公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10月19日,系智慧投资之控股
24
司子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北京星云元创新能源有限公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10月19日,系智慧投资之控股
25
司子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星云海县(北京)新能源科技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10月18日,系智慧投资之控股
26
有限公司子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星万(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12月15日,系智慧投资之控股
27
司子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星云优能(福建)新能源科技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12月27日,系智慧投资之控股
28
有限公司子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龙岩国盛星云新能源有限公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12月18日,系智慧投资之控股
29
司子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成都福祥新新能源科技有限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10月26日,系智慧投资之参股
30
公司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公司40%的股权星云保润(浙江)能源科技有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2月22日,系智慧投资之参股
31
限责任公司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公司40%的股权上海星云数智新能源科技有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4月29日,系智慧投资之参股
32
限公司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公司35%的股权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22日,系智慧投资之参股
33河南星豫时代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公司30%的股权
25序号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星网时代(北京)能源科技有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10月30日,系智慧投资之参股
34
限责任公司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公司20%的股权中筑时代(深圳)新能源科技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1月29日,系深圳充电喵新能
35
有限责任公司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51%)
深圳星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12月27日,系深圳充电喵新能
36
限责任公司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51%)
北京星都时代能源科技有限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12月25日,系北京充电猫新能
37
责任公司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51%)
大连星链时代能源发展有限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3月15日,系大连市充电猫能
38
公司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51%)该公司原为发行人之参股公司(发行人持有该公司4%的股权),发行人已于2023年10月10日将其所持有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
39的该公司4%的股权转让过户给星云智慧,该公司成为
限公司
星云智慧持有4%股权的参股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后,该公司不再视为公司的关联方
(二)2023年度及2024年1-3月发生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1》和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 351A013046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2023年度及2024年1-3月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不含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存在以下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
2023年度2024年1-3月
关联方交易内容
发生额(元)发生额(元)
时代星云采购商品57978848.8618988111.80
宝诚精密采购商品21380243.224126932.77福州市星期待贸易
采购商品-7573.20有限公司
1注:发行人2024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6星云智慧及其子公司采购商品45500.0019300.00
2.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2023年度2024年1-3月
关联方交易内容
发生额(元)发生额(元)
时代星云销售商品42207465.1112258192.70
车快充及其子公司销售商品281769.9113008.85
宝诚精密销售商品23602.64-
宝诚精密提供服务91704.6523750.00
星云智慧及其子公司销售商品11569970.81359352.20
星云智慧及其子公司提供服务3941917.191929131.88
3.公司向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限制性股票(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3年1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由55.24元/股调整为55.1850元/股,并确定2023年1月6日为预留授予日,公司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71600股,其中公司向财务总监吴振峰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50万股。
(2)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3年4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7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上述70人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46020股取消归属并予以作废失效;因《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中的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目标(即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3亿元)未能实现,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能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除已离职激励对象外的其余28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20435股
27取消归属并予以作废失效。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中的刘作斌(董事兼总经理)、许龙飞(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汤慈全(副总经理)
三人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各3万股、1.5万股、1.5万股取消归属并予以作废失效。
4.关联租赁(1)发行人(出租方)与充电猫(承租方)于2022年12月1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转租)》,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承租的位于福州市开发区科技园12号地的厂房20平方米转出租给充电猫办公使用;月租金为460元(含税价),充电猫按月支付租金;充电猫承担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及物业费,水电费及物业费由充电猫委托发行人缴纳;租赁期限为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
双方于2023年3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一》,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将上述房屋转出租面积变更为212.48平方米,月租金相应变更为4887.04元(含税价),电费每月固定金额为400元;从2023年4月1日开始按照变更后的金额付款。
双方于2023年12月2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同意提前终止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从2024年1月1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
(2)发行人(出租方)与星云软件(承租方)于2023年12月2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江路 7 号 A 栋 6 层的52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星云软件办公使用;月租金及物业费为15600元(含税价),星云软件按月支付租金;星云软件承担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并委托发行人缴纳;租赁期限为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3)发行人(出租方)与充电猫(承租方)于2023年12月2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江路 7 号 A 栋 6 层的
1038.82平方米房屋出租给充电猫办公使用;月租金及物业费为31164.60元(含税价),充电猫按月支付租金;充电猫承担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并委托发行人缴纳;租赁期限为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4)发行人(出租方)与福州市星期待贸易有限公司(承租方)于2023年
12月2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
江路 7号 A栋 1层、5#楼和位于福州市马尾区石狮路 6号 4#楼的共计 120.32 平
28方米房屋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租赁用途为商用;月租金及物业费为3609.60元(含税价),承租方按月支付租金;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并委托发行人缴纳;租赁期限为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5.公司及其子公司转让参股公司股权(1)2023年8月30日,公司之子公司福州兴星与合志谊岑签订《福建碳路先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福州兴星同意将其持有的福建碳路2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为2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0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合志谊岑,且福州兴星已认缴但尚未实缴的出资额200万元的出资义务亦随本次股权转让而转由合志谊岑承担。福建碳路于2023年9月27日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福州兴星不再持有福建碳路的股权。
(2)2023年8月30日,公司与星云智慧签订《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北京星云4%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为4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0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星云智慧,且公司已认缴但尚未实缴的出资额40万元的出资义务亦随本次股权转让而转由星云智慧承担。北京星云于2023年10月1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北京星云的股权。
6.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关联方交易内容会计期间金额(元)
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2023年度6076079.78
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2024年1-3月1259871.00
7.受让商标
2024年3月20日,公司与星云软件签订《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星云软
件同意将其拥有的注册号为第50233882号的“”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7月27日核发的《商标转让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核准该商标转让注册至公司名下。
8.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1)应收关联方款项
29项目关联方2024.03.31账面余额(元)2023.12.31账面余额(元)
应收账款时代星云14167616.3615648715.22
应收账款车快充333994.00333994.00
应收账款星云智慧及其子公司2595697.142937192.85
应收账款宝诚精密87803.7560966.25
合同资产时代星云1917846.801198005.20
应收款项融资时代星云986688.00896298.60
其他应收款星云智慧及其子公司-30587.42
其他非流动资产时代星云5166428.905013510.40
预付账款时代星云11038935.47-
长期应收款星云智慧及其子公司-90532.82一年内到期的
星云智慧及其子公司-48459.09非流动资产
(2)应付关联方款项
项目关联方2024.03.31账面余额(元)2023.12.31账面余额(元)
应付账款时代星云-10887063.19
应付账款宝诚精密3788923.413350776.00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行人独立董事张白、郑守光和郭睿峥于2024年4月出具《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关联交易的意见》,对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意见:公司对于关联交易
的决策程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均依法进行了回避;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价格是公允、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发行人监事会对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监督和核查,并于2024年4月发表了监事会意见如下:在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
30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按照一般市场经济原则进行,关联交易价格没有偏
离市场独立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价格,关联交易是公允、合理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无关联关系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以及上述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意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无关联关系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前述第1类“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第2类“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第4
类“关联租赁”、第7类“受让商标”关联交易中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或偶发性
关联交易事项,已分别由发行人按其《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提交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见下表1);前述第3类“公司向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关联交易,已由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
前述第5类“公司及其子公司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通过,该等关联交易金额较小,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前
述第6类“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的关联交易,系发行人根据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董事和监事薪酬方案、《关于调整董事薪酬及津贴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和《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向相关人员支付薪酬或津贴(具体情况见下表2)。在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已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表1: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
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时代星云及其
子公司采购及销售商品、向星云智慧及其
2023年4月20日第三届董事2023年5月15日2022年度
子公司销售商品并提供服务、向车快充及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股东大会
其子公司销售商品、向宝诚精密采购商品的日常关联交易
3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
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时代星云及其
子公司采购及销售商品、向星云智慧及其
子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采购充电服2024年4月19日第四届董事2024年5月24日2023年度
务等、向车快充及其子公司销售商品、向会第八次会议股东大会宝诚精密采购及销售商品并提供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
表2:
序号关联交易主要内容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
2021年5月至报告期末非独立董2021年4月23日第三届董事2021年5月18日2020年度
事薪酬、独立董事津贴会第九次会议股东大会
2021年4月至报告期末高级管理2021年4月23日第三届董事
2-
人员薪酬会第九次会议
2022年11月至报告期末财务总2022年11月23日第三届董
3-
监(吴振峰)薪酬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公司及其他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
策的程序(参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九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五)款)。
发行人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上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有关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章程》(2024年4月26日发行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
32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四十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
但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33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三款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为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12日发行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第三十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34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3.《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12日发行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十三条规定:“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条规定:“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
避的情形;(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必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1月12日发行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第十九条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
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35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1月12日发行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第十四条规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第十五条规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具体要求如下:(一)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二)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对于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公司关联交易虽未达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第十七条规定:“公司为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提供担保的,
36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标准的,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一)与同一关
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经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新增
37关联人的,在相关情形发生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
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可免于履行《上市规则》和本办法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拟发生《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应当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在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等专业意见,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可以出席会议,在会上关联董事应当说明其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由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注册商标、专利、美术作品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1.注册商标
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外新增2件注册商标,具体如下:
38商标商标文字核定使用商品取得有无他
序号注册地注册号有效期限注册日期注册人或图样或服务方式项权利
第7类:电子工业设备,电流发生器,发电机,电动螺丝刀,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焊设备,激光焊接机,激光焊接设备,工业用拣选机,筛选机,滚筒(机器部件),贴标签机(机器),升降装置,装卸设备,运输机(机器),起重机(提升装置),非手动的手持工具,夹盘(机器部件),输送机,包2023.10.23欧盟知装机械。-2033.10.23申请
1发行人识产权0189405482024.02.03无
第9类:精密测量(自申请日起取得局仪器,测量仪器,10年)电测量仪器,配电箱(电),电流换向器,变流器,电开关,整流器,电池开关(电),配电控制台(电),整流用电力装置,蓄电池充电器,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便携式充电器,稳压电源,逆变器(电),电池检测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蓄电池。
39商标商标文字核定使用商品取得有无他
序号注册地注册号有效期限注册日期注册人或图样或服务方式项权利
第7类:电子工业设备,电流发生器,发电机,电动螺丝刀,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焊设备,激光焊接机,激光焊接设备,工业用拣选机,筛选机,滚筒(机器部件),贴标签机(机器),升降装置,装卸设备,运输机(机器),起重机(提升装置),非手动的手持工具,夹盘(机器部件),输送机,包2023.10.23欧盟知装机械。-2033.10.23申请
2发行人识产权0189406252024.02.02无
第9类:精密测量(自申请日起取得局仪器,测量仪器,10年)电测量仪器,配电箱(电),电流换向器,变流器,电开关,整流器,电池开关(电),配电控制台(电),整流用电力装置,蓄电池充电器,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便携式充电器,稳压电源,逆变器(电),电池检测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蓄电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外注册商标的情况说明》等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发
40行人有权在中国境外注册商标并依据商标注册地的法律享有相应的权利,上述情
形不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
2.专利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111件专利(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表一《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增的专利一览表》),上述专利是由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依法申请取得,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已就上述专利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
(2)截至2024年3月31日,在《律师工作报告》第十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二)款第3项所述专利中,发行人原拥有的6件专利(参见《律师工作报告》之附表二《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专利一览表》第56、57、
58、59、60、391项)因专利权期限届满而终止失效,具体如下:
专利权期限序号原专利权人专利类型专利名称专利号
(自申请日起)
一种直流微网式电池节2013.11.08
3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3 2 0704080.X
能循环利用老化装置-2023.11.07
2013.11.12
4 发行人 实用新型 一种路谱记录仪 ZL 2013 2 0713287.3
-2023.11.11
一种电流取样用恒温装2013.11.08
5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3 2 0703531.8
置-2023.11.07
2013.11.12
6 发行人 实用新型 动力锂电池的测试系统 ZL 2013 2 0713286.9
-2023.11.11
一种多通道能量双向型2014.02.14
7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4 2 0064788.8
电池测试设备-2024.02.13
2014.02.27
8 发行人 外观设计 动力老化台机柜 ZL 2014 3 0036560.3
-2024.02.26
3.美术作品著作权
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1件已登记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具体如下:
著作权人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登记号创作首次登记日期登记机构
41完成日期发表日期
国作登字-2024
发行人超能充美术作品2023.12.012024.01.012024.02.22国家版权局
-F-00060171
上述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已就上述美术作品著作权进行了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13件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如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取开发完成首次发表序号著作权人软件名称登记号权利范围
登记证书/证明编号得方式日期日期
星云 DCR 测试
2023SR 软著登字
1发行人系统[简称: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23.06.292023.06.30
1223011第11810184号
NEDCR]V2.0
星云 OCV 测试
2023SR 软著登字
2发行人系统[简称: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22.12.012022.12.02
1442294第12029467号
NEOCV]V2.0星云集中式智
2023SR 软著登字
3发行人能充电桩控制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23.07.012023.09.28
1587513第12174686号
系统 V2.0星云化成分容库位控制系统
2024SR 软著登字
4发行人[简称:化成分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23.10.062023.10.06
0108580第12512453号
容库位控制软
件]V1.0星云恒压容量
测试系统 [简 2024SR 软著登字
5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22.12.012022.12.02
称:0257346第12661219号
NEBGS]V2.0星云恒压化成
测试系统 [简 2024SR 软著登字
6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22.12.012022.12.02
称:0257874第12661747号
NEBFS]V2.0
4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取开发完成首次发表
序号著作权人软件名称登记号权利范围
登记证书/证明编号得方式日期日期
星云单向 LLC
2024SR 软著登字
7发行人隔离模块软件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23.12.13未发表
0421151第12825024号
V1.0
星云光伏 DCDC
2024SR 软著登字
8 发行人 模块 MPPT控制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23.12.13 未发表
0422554第12826427号
软件 V1.0
星云光伏 DCDC
2024SR 软著登字
9 发行人 模块 AFCI控制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23.12.13 未发表
0423092第12826965号
软件 V1.0星度邦产品精
2023SR 软著登字
10星度邦细加工参数管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23.04.212023.04.21
1451322第12038495号
理系统 V1.0星度邦机械零
配件设计与数 2023SR 软著登字
11星度邦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23.04.152023.04.18
控加工软件1458740第12045913号
V1.0星度邦机械零
2023SR 软著登字
12星度邦配件切割精度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23.09.022023.09.02
1566053第12153226号
控制系统 V1.0星度邦机械零
2023SR 软著登字
13星度邦配件加工工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23.09.192023.09.19
1571849第12159022号
管控软件 V1.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已就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了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
工况模拟测试系统、智能装配生产线、动力能量回馈测试系统、电芯电压及温度
监测系统、激光器、全自动贴片机、示波器、高精度交直流电流表、数控立式加
工中心、机器人、全自动光学锡膏厚度检测仪、2D 激光焊接振镜及控制系统、
高低温箱、LCR 数字电桥、电流探头、仿真器、精密线性大功率直流稳压电源、
43可调试直流稳压电源、空压机、内阻仪、示波器、数字万用表、万用表、电池高
低温交变实验箱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是由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自制或购买取得,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抵押、质押情况
自2023年9月30日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的抵押、质押情况(参见《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第十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五)款、《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第六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三)
款)发生如下变化:
(1)发行人(抵押人)与招行福州分行(抵押权人)于2022年6月20日签
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22年最高抵字第 A04-0016号),发行人将其坐落于福州市马尾区快安马江大道1-4#楼整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M字第 1400829号)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榕国用(2014)第 MD0001203 号)抵押给招行福州分行,为招行福州分行根据双方于 2022 年 6月 20日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2022年信字第 A04-0016号)在授信额度内
向发行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14000万元)以及
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抵押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双方已于2022年6月28日在福州市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授信协议》已提前终止,该授信协议项下叙作的具体业务尚有未清偿余额的,纳入发行人与招行福州分行于2023年12月21日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2023年信字第 A03-9011 号)项下并占用该协议项下授信额度。抵押双方已办理了解除上述抵押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发行人(抵押人)与招行福州分行(抵押权人)于2023年12月21日签订
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23年抵字第 A03-9011号),发行人同意将其坐落于福州市马尾区快安马江大道1-4#楼整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M字第 1400829号)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榕国用(2014)第 MD0001203 号)抵押给招行福州分行,为招行福州分行根据上述《授信协议》
44(编号:2023年信字第 A03-9011号)在授信额度内向发行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
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100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
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抵押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双方已于2023年12月27日在福州市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除上述一处抵押情形发生变动外,自2023年9月30日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的抵押、质押情况(参见《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第十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五)款、《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第六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三)款)未发生其他变动。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3月31日,除上述抵押或质押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担保、抵押、质押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房屋租赁变化情况
A.房屋出租情况(不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间的房屋租赁)
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境内子公司对外出租房屋的情况发生如下变化:
截至2024年3月31日,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第十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六)款“房屋及土地租赁”之“A.房屋出租情况(不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间的房屋租赁)”所述的房屋出租情况中,第1项房屋出租的租赁期限已届满并予以终止;第2项房屋出租的租赁双方同意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此外,发行人增加3处房屋出租情形,具体如下:
序号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坐落租赁房屋面积租金金额租赁用途租赁期限月租金
福州市马尾区马2024.01.01
1发行人星云软件520平方米15600元办公
江路 7号 A栋 6层 -2026.12.31
(含物业费)月租金
福州市马尾区马2024.01.01
2发行人充电猫1038.82平方米31164.60元办公
江路 7号 A栋 6层 -2026.12.31
(含物业费)
45序号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坐落租赁房屋面积租金金额租赁用途租赁期限
福州市马尾区马
福州市星期江路7号A栋1层、 月租金
2024.01.01
3发行人待贸易有限5#楼,福州市马尾120.32平方米3609.60元商用
-2026.12.31
公司区快安马江大道(含物业费)
石狮路6号4#楼经核查,发行人是上述3项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租房屋不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屋,因而无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B.房屋承租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境内子公司对外租赁房屋的情况发生如下变化:
截至2024年3月31日,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第十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六)款“房屋及土地租赁”之“B.房屋及土地承租情况”所述的房屋及土地承租情况中,第21、26、27、41、45、46、50、57、78项(共
9处)房屋租赁的租赁期限已届满并予以终止;第25项房屋租赁的租赁双方同
意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即提前至2023年12月31日终止);第7项房屋租赁
的租赁期限已届满并予以终止,并由福建星云检测和福州物联网基地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表二《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房屋承租情况一览表》第1项);第14、16、
17、28、29、31、32、34、35、36、42、44、47、55、59、62、66、70、71、72、
77项房屋租赁的租赁期限已届满,上述21处房屋租赁的租赁双方已分别续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表二《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房屋承租情况一览表》第2-22项);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第六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四)款“房屋租赁变化情况”之“B.房屋
46承租情况”所述的房屋承租情况中,第2、3项房屋租赁的租赁期限已届满,上述2处房屋租赁的租赁双方已分别续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表二《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房屋承租情况一览表》
第23、24项);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第六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四)
款“房屋租赁变化情况”所述的新增房屋承租情况中,第1项房屋租赁的租赁期限已届满,该处房屋租赁的租赁双方已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表二《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房屋承租情况一览表》第25项)。此外,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新增16处房屋租赁。
上述新增或续租房屋租赁共计41处(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表二《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房屋承租情况一览表》),具体情况如下:
1.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下列26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
(1)第2、12、14、16、17、19、26、27、32、34、37-41项(共15处)是
由发行人或其分公司、子公司向房屋所有权人租赁,出租方持有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第1项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是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
发展中心,该单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 M 字第 1400844 号)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榕国用(2014)第 MD0002014号)。根据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发展中心、福州市马尾工业建设总公司(该公司已于2021年2月
2日变更名称为“福州市马尾工业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书》以及
福州市马尾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协议书》,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发展中心同意将上述证书项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移交给福州市马尾工业建设
有限公司全权管理,并同意由福州市马尾工业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对外租赁,福州市马尾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已同意委托其全资子公司福州物联网基地运营有限责
任公司(出租方)负责运营管理上述房地产并与福建星云检测签订续租合同。因此,该项房屋租赁的出租方福州物联网基地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福建星云检测出租该房屋。
(3)第3项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森隆地产有限公司就所出租房屋已取得昆山市
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的《不动产单元首次登记信息表》。根据《不动产单元首次登记信息表》所载信息,该处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森隆地产有限公司,该出租方有
47权向发行人出租该处房屋。
(4)第4项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证号:X 京房权证海字第 389565 号)。根据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该公司同意委托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租方)管理和经营上述产权证书项下的房产。因此,该项房屋租赁的出租方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有权向发行人北京分公司出租该房屋。
(5)第5-11项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福州开发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闽(2019)福州市马尾区不动产权第9000602号)。出租方福州市马尾区区属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原名“福州马尾区家欣房产运营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4月2日变更名称为“福州市马尾区区属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是该等房屋所有权人福州开发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福州市马尾区国有房产中心出具的《授权书》,福州市马尾区国有房产中心同意将隶属于其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区属国有房产、市属国有公房、店面及其他非住宅等房产授权福州马尾区家欣房产运营有限公司(该公司已更名为“福州市马尾区区属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代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代为收缴租金及缴纳相关税费。因此,该等房屋租赁的出租方福州市马尾区区属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有权向发行人出租该等房屋。
(6)第33项租赁房屋的出租方(陈利美)虽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提供
了其女儿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和《出生医学证明》。因该房屋所有权人是未成年人,其母亲陈利美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出租并管理上述产权证书项下的房产。
因此,该项房屋租赁的出租方陈利美有权向发行人东莞分公司出租该房屋。
2.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下列15处房屋租赁(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表二《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房屋承租情况一览表》中
的第13、15、18、20-25、28-31、35、36项)存在瑕疵,具体如下:
(1)第13、15、23、25、29、30、31、35、36项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未能提供
所出租房屋的产权证书,上述9处房屋的出租方提供了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等《证明》确认该等租赁房屋产权归属于出租方所有。本所律师认为,上述9处房屋租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瑕疵,但因该等房屋租赁面积不大,且仅作为发行人的员工宿舍使用,因此,上述9处房
48屋租赁存在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
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第18项租赁房屋的出租方(闵会芳)持有所出租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该出租方是该处房产的共同共有人之一,其未能提供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出租房产的文件。本所律师认为,该处房屋租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瑕疵,但因该处房屋租赁面积不大,且仅作为发行人东莞分公司的员工宿舍使用,因此,该处房屋租赁存在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第20、21、22、24项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持有所出租房屋的《安置小区结算收据》,第28项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持有宁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所出租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上述5处房屋的出租方尚未办理取得所出租房屋的产权证书。本所律师认为,上述5处房屋租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瑕疵,但因该等房屋租赁面积不大,且仅作为发行人或其分公司的员工宿舍使用,因此,上述5处房屋租赁存在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关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经核查,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表二《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房屋承租情况一览表》所列41处租赁房屋中,有17处租赁房屋(即附表二中第1-3、5-11、13、15、23、25、29-31项)不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屋,因而无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其余24处租赁房屋(即附表二中第4、12、14、16-22、24、26-28、32-41项)属于《商品房屋
49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屋,但租赁双方当事人未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房屋
租赁登记备案,该等房屋租赁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发行人及其分公司租赁该等房屋未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不影响该等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针对该等商品房屋租赁,房屋承租方(发行人或其分公司)可能面临因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而被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以及逾期不改正则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风险。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房屋租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但因该等租赁房屋仅作为发行人或其分公司的员工宿舍或办公场所使用,故该等房屋租赁存在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发生如下变化:
1.购销合同截至2024年3月31日,在《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1项“购销合同”中,第2、3、4、7、8、9、11、12、13、
15项合同已履行完毕,其余购销合同仍在履行中;《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第
七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1项“购销合同”中所述的8项购销
合同仍在履行中;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第七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第(一)款第1项“购销合同”中,第1项合同已履行完毕;第4项合同的交易双
方于2023年10月20日签订《<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将合同总金额变更为1602万元(参见下表第1项);其余购销合同仍在履行中。此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7项重大购销合同(参见下表第2-8项)。上述共计8项重大购
50销合同具体如下:
合同/订单采购或销售合同/订单序号采购方销售方合同总价名称及编号标的名称签订日期《购销合同》(编号:星云光储充检一体化智恒科达建设集团2023.08.18、1 发行人 NECD20230008)、《<能电站系统、户外隔离变 16020000 元有限公司2023.10.20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压器柜
Good Enough
SC230468 方形储能电池
2 Energy Private 发行人 《AGREEMENT》 3040000 美元 2023.09.28
生产线
Limited星云光储充检一体化智
能电站系统、户外隔离变
火星(信阳)智能《供销合同》(编号:压器柜、星云一体式非车
3物联科技有限公发行人14681500元2023.12.06NECD20230098) 载直流充电机系统、星云司
交流充电桩系统、7KW 立
柱、21KW 立柱星云光储充检一体化智上海文宇建设集《购销合同》(编号:4发行人能电站系统、户外隔离变11820000元2024.01.04团有限公司 NECD20240003)压器柜星云光储充检一体化智淮安市亿仁商贸《购销合同》(编号:5发行人能电站系统、户外隔离变11190000元2024.03.19有限公司 NEZH20240017)压器柜《CONTRACT》(编号:星云动力锂电池组能量
6 MO DEUN CO. LTD 发行人 1903500 美元 2024.03.15NEGJ20240018) 回馈充放电测试系统
U558E RESS 电池项目电
测试设备(包括模组焊前上汽通用汽车有《合同》(编号:15320272元
7发行人绝缘测试设备、模组电测2023.02.15限公司 PS23057165) (不含税)
试设备、Pack 电测试设备
等)该项目第1段总价为
24425658元,第2段
总价为11574342元;
《设备购买协议》(编安妥驰北美返修线项目第1段增补项目总价为
8 ATCDT Corp 发行人 2023.09.22号:NEZN20230098) 及增补项目 5579882 元,第 2 段增补项目总价为
1564804元(以上价格
条件均为 FOB 厦门)
2.框架采购合同
(1)截至2024年3月31日,《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51债务”第(一)款第2项“框架采购合同”中所述的3份框架采购合同仍在履行中,其中,第2份框架采购合同的第10、11项订单已履行完毕,该框架采购合同项下的其余订单仍在履行中;此外,该框架采购合同项下新增2份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订单》,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总价合同/订单序号采购方销售方订单名称及编号标的名称
(元)签订日期
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订单》(编号:4301639875)
1发行人电箱装配线140120002024.02.26
有限公司及《订单交易条款》
中州时代新能源科技《订单》(编号:4301646578)
2发行人电箱装配线140120002024.02.29
有限公司及《订单交易条款》
〔注: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州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宁德时代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2)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1项框架采购合同,具
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卖方)与 SK Signet Inc.(买方)于 2023年 7月 25日签订《PurchaseAgreement》,协议约定,买方向发行人订购产品应通过单独的采购订单和变更订单的形式,由买方的授权人员不时发出,发行人应在收到采购订单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订单,若发行人在收到采购订单后2个工作日内未拒绝采购订单,则采购订单视为有效并对发行人具有约束力;发行人负责将产品交付至买方或其指
定的承运人或代理商,并承担交付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和卸货费用;买方应按照协议和采购订单的约定向发行人支付货款;本协议
自2023年7月30日(生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除非根据协议的相关规定予以提前终止;协议有效期满后将自动续约一年,除非任意一方在协议有效期满前至少九十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适用新加坡法律但不包
括其法律冲突规则;因本协议或违约行为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迅速尝试友好协商解决,若在争议通知发出后三十天内(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解决争议,或在争议通知发出后一方拒绝出席相关会议或不参与谈判,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协议所述的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应在新加坡进行,并依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国际仲裁规则进行;若争议无法通过仲裁解决,双方同意任何诉讼、法律行动或程序应在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进行。
3.银行融资类合同
52A.授信协议截至2024年3月31日,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第七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3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A.授信协议”中,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第 2项授信协议(编号:2022年信字第 A04-0016号)已终止,该授信协议项下叙作的具体业务尚有未清偿余额的,纳入发行人与招行福州分行新签订的“2023 年信字第 A03-9011 号”《授信协议》(参见下表第 16 项)项下并
占用该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第 6项授信协议(编号:FJ1102023051、FJ1102023079)
约定的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已届满,基于该授信协议已发生的授信余额视为在发行人与中国银行福州自贸区分行新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编号:FJ1102024040,参见下表第22项)项下发生的授信并占用该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第8项授信协议(编号:2022年信字第 A04-0065号)约定的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已届满,且该授信协议项下叙作的具体业务尚有未清偿余额的,纳入福建星云检测与招行福州分行新签订的“2023 年信字第 A03-9012 号”《授信协议》(参见下表第 17 项)项下并占用该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第 9项授信协议(编号:2022年信字第 A4-0066号)约定的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已届满,且该授信协议项下叙作的具体业务尚有未清偿余额的,纳入宁德星云检测与招行福州分行新签订的“2023年信字第A03-9013号”《授信协议》(参见下表第 18项)项下并占用该协议项下授信额度;
此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还新增了5份授信协议(参见下表第19-23项)。综上,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授信协议如下:
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担保人序号被授信人授信机构授信协议编号
(万元)有效期限及担保方式
发行人提供房产、
发行人进出口银行2022年进出银2020.01.08土地使用权、机器
120000
(注 1) 福建分行 闽授信字 A011 号 -2025.12.30 设备抵押及专利权质押
发行人、福
发行人、福建星云
建星云检30000(票
2022年信字2022.06.20检测、宁德星云检
2测、宁德星招行福州分行据池业务授
第 A04-0013 号 -2024.06.19 测提供票据、保证
云检测(注信额度)金或存单等质押
2)
自2022年6汇丰银行 CN11037001252
3发行人9000月16日起至无担保
福州分行-220110该银行通知
53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担保人
序号被授信人授信机构授信协议编号
(万元)有效期限及担保方式中止或取消授信之日止
厦门银行2023.01.10
4 发行人 DGSX2023011106 5000 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6.01.10
星度邦厦门银行2022.03.10
5 GSHT2022030798 800 发行人提供保证
(注3)福州分行-2025.03.10发行人提供票据
兴业银行 授 MJ2023042、 2023.05.22
6发行人30000质押,质押最高本
福州自贸区分行 授 MJ2023042 补 1 -2025.03.28金限额为1亿元
发行人提供票据、
发行人中信银行(2023)信银榕乌贷字2023.06.13
730000保证金或存单等
(注4)福州分行第20230322964948号-2024.04.12质押
(2023)信银榕乌贷字发行人提供票据、发行人中信银行2023.06.13
8第20230322964948-130000保证金或存单等
(注4)福州分行-2024.04.12号质押
福建星云兴业银行2023.05.22
9 授 MJ2023019 6000 发行人提供保证
检测福州自贸区分行-2024.07.18
建设银行2023年建闽自贸榕南2023.08.16
10发行人8000无担保
福州南门支行授信03号-2024.08.16发行人为该合同约定的银行承兑
发行人广发银行(2023)榕银综授额字2023.07.20
1112000汇票、国内信用
(注5)福州分行第000072号-2024.06.25
证、保函业务提供保证金质押
4800(商业
发行人广发银行(2023)榕银授额字2023.07.20发行人提供保证
12汇票贴现授
(注5)福州分行第000096号-2024.06.25金质押
信额度)发行人提供保证
发行人广发银行(2023)榕银授额字4800(汇票2023.07.20
13金、存单或银行承
(注5)福州分行第000097号承兑额度)-2024.06.25兑汇票质押
海峡银行2023.08.22
14发行人1045510000202300236000无担保
福州台江支行-2024.08.22
厦门国际银行2023.09.05
15发行人061020230815931010000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5.09.05
2023年信字2023.12.22发行人提供土地
16发行人招行福州分行10000
第 A03-9011 号 -2025.12.21 使用权、房产抵押
17福建招行福州分行2023年信字30002024.01.26发行人提供保证
54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担保人
序号被授信人授信机构授信协议编号
(万元)有效期限及担保方式
星云检测 第 A03-9012 号 -2026.01.25
宁德2023年信字2024.01.26
18招行福州分行3000发行人提供保证
星云检测 第 A03-9013 号 -2026.01.25闽交银自贸区星云电
交通银行2023.11.09
19发行人子综202309、闽交银自25714无担保
福建省分行-2024.08.28贸区星云补充202403
发行人 平安银行 平银福 N 综字 2023.12.26
2020000无担保
(注6)福州分行20231208第001号-2024.12.25
20000(商
发行人 平安银行 平银福 N 商字 业承兑汇票 2023.12.26
21无担保
(注6)福州分行20231208第001号保证贴现额-2024.12.25
度)
中国银行2024.03.20发行人提供保证
22 发行人 FJ1102024040 8000
福州自贸区分行-2025.03.12金质押
福建厦门银行2023.11.13
23 DGSX2023102792 1000 发行人提供保证
星云检测福州分行-2026.11.13〔注:1.发行人与进出口银行福建分行曾于2020年3月20日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编号:2020 年进出银闽授信字 A001 号,以下简称原协议),双方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重新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编号:2022年进出银闽授信字 A011号,以下简称新协议),原协议被新协议所替代,且原协议项下具体业务合同纳入新协议项下,占用新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
2.发行人与招行福州分行于2022年6月20日签订《票据池业务授信协议》(编号:2022年信字第A04-0013号),招行福州分行同意向发行人提供30000万元的票据池业务授信额度,并同意将该授信额度在发行人及其成员企业间做如下分配:发行人的分配额度为30000万元,福建星云检测的分配额度为5000万元,宁德星云检测的分配额度为3000万元,星云软件的分配额度为150万元,充电猫的分配额度为3000万元。因星云软件和充电猫的母公司星云智慧(原为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在2022年12月进行股权转让和增资后,自2022年12月29日起星云智慧变更为发行人的参股公司,自此星云软件和充电猫也不再是发行人的子公司。根据招行福州分行出具的《说明函》,经发行人、星云软件和充电猫三家公司向该银行提出申请,该银行自2022年12月22日起将星云软件、充电猫在上述《票据池业务授信协议》项下的共享票据池业务的授信额度进行管控,自2022年12月22日起,发行人不存在为星云软件、充电猫向该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的情形,星云软件、充电猫亦未对上述《票据池业务授信协议》项下的其他成员企业债务向该银行提供具体权利或财产的质押担保。发行人与招行福州分行于2023年6月29日签订了《授信额度分配表》(编号:2022年信分字第 A04-0013-01 号),招行福州分行同意将上述《票据池业务授信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在
55发行人及其成员企业间做如下分配:发行人的分配额度为30000万元,福建星云检测的分
配额度为5000万元,宁德星云检测的分配额度为3000万元。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星度邦与厦门银行福州分行的《借款借据》《贷款出账凭证》等材料,截至2024年3月31日,星度邦在该授信协议项下对厦门银行福州分行的借款余额为0元。4.发行人与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于2023年6月13日签订了两份《综合授信合同》(编号:(2023)信银榕乌贷字第
20230322964948号、(2023)信银榕乌贷字第20230322964948-1号),其中,“(2023)信银榕乌贷字第20230322964948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为30000万元、敞口额
度为20000万元,“(2023)信银榕乌贷字第20230322964948-1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为30000万元、敞口额度为15000万元;以上综合授信额度提用合计不超过
30000万元,敞口额度提用合计不超过20000万元。上述敞口额度是指综合授信额度扣除
担保该授信的保证金、存单、票据等低风险类质押物后的额度。5.发行人与广发银行福州分行于2023年7月20日签订了《授信额度合同》(编号:(2023)榕银综授额字第000072号)、
《商业汇票贴现额度合同》(编号:(2023)榕银授额字第000096号)和《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授信合同》(编号:(2023)榕银授额字第000097号),其中,“(2023)榕银综授额字第000072号”《授信额度合同》项下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12000万元,其中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7200万元;“(2023)榕银授额字第000096号”《商业汇票贴现额度合同》项下商业汇票贴现授信最高限额为4800万元,其中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0元;“(2023)榕银授额
字第000097号”《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授信合同》项下汇票承兑额度最高限额为4800万元;
以上三份合同项下任一时点的授信余额合计不超过12000万元,敞口额度合计不超过7200万元。6.发行人与平安银行福州分行于2023年12月26日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平银福 N综字 20231208 第 001号),该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为 20000万元。根据该合同,双方于 2024年 1 月 15日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编号:平银福 N 商字20231208第001号),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同意授予发行人商业承兑汇票保证贴现额度
20000万元。〕
B.借款合同截至2024年3月31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第七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3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B.借款合同”中,第 3-27、36、37项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此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44份借款合同(参见下表第15-58项)。综上,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56借款合同/借款额度
使用申请书/借款业务借款金额担保人及序号借款人贷款机构借款期限合同利率
申请书/贷款委托支付(元)担保方式申请书等文件编号发行人提
供房产、土
2020.01.14
进出口银行21900150270000000地使用权、
1发行人-2025.12.26浮动利率
福建分行2019114869(注1)机器设备
(分期还款)抵押及专利权质押发行人提
2020.04.21供房产、土
进出口银行219001502130000000-2025.12.26地使用权、
2发行人浮动利率
福建分行2020110365(注2)(分期提款、机器设备
还款)抵押及专利权质押
中国银行2023.05.19
3 发行人 FJ1102023089 25000000 浮动利率 无担保
福州自贸区分行-2024.05.19
(2023)信银榕乌贷字
中信银行2023.06.27
4发行人第202303229649485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06.27
-3号202300141862
(2023)信银榕乌贷字
中信银行2023.07.13
5发行人第2023032296494817989158.09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07.13
-3号202300161757
(2023)信银榕乌贷字
中信银行2023.08.14
6发行人第20230322964948175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08.14
-3号202300189901
(2023)信银榕乌贷字
中信银行2023.08.14
7发行人第2023032296494825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08.14
-3号202300189913
(2023)信银榕乌贷字
中信银行2023.09.14
8发行人第2023032296494816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09.14
-3号202300222440
浦发银行2023.08.14
9发行人4301202328128917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08.14
厦门国际银行2023.09.13
10发行人-1999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09.13
建设银行 HTZ350876100LDZJ 20000000(分 2023.09.22
11发行人浮动利率无担保
福州南门支行 2023N00A 期提款、还 -2024.10.22
57借款合同/借款额度
使用申请书/借款业务借款金额担保人及序号借款人贷款机构借款期限合同利率
申请书/贷款委托支付(元)担保方式申请书等文件编号
款)(注3)
福建星云2023.07.14发行人提
12 招行福州分行 TK2307132118478 3290750.71 固定利率
检测-2024.06.13供保证
福建星云2023.07.26发行人提
13 招行福州分行 TK2307260921444 659861.86 固定利率
检测-2024.06.13供保证
福建星云2023.09.15发行人提
14 招行福州分行 TK2309141612592 2263981.16 固定利率
检测-2024.06.12供保证
浦发银行2023.10.13
15发行人4301202328154616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0.13
浦发银行2023.11.13
16发行人4301202328187516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1.13
浦发银行2023.12.01
17发行人4301202328201730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2.01
(2023)信银榕乌贷字
中信银行2023.10.13
18发行人第2023032296494816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09.24
-3号202300252982
(2023)信银榕乌贷字
中信银行2023.11.13
19发行人第202303229649483841654.33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0.11
-3号202300283766
(2023)信银榕乌贷字
中信银行2023.11.14
20发行人第2023032296494816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0.11
-3号202300284228
(2023)信银榕乌贷字
中信银行2023.11.16
21发行人第2023032296494894501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0.12
-3号202300287011
(2023)信银榕乌贷字
中信银行2023.12.14
22发行人第2023032296494817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0.11
-3号202300318847
(2023)信银榕乌贷字
中信银行2024.02.05
23发行人第2023032296494817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0.11
-3号202400039548
(2023)信银榕乌贷字
中信银行2024.02.05
24发行人第2023032296494817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0.11
-3号202400039552
25发行人中信银行(2023)信银榕乌贷字160000002024.03.14固定利率无担保
58借款合同/借款额度
使用申请书/借款业务借款金额担保人及序号借款人贷款机构借款期限合同利率
申请书/贷款委托支付(元)担保方式申请书等文件编号
福州分行第20230322964948-2024.10.11
-3号202400061468
厦门国际银行2023.10.31
26发行人-1688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0.31
厦门国际银行2023.12.07
27发行人-13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1.07
广发银行2023.11.09
28 发行人 FZJSZH-20231109-01 20000000 固定利率 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1.08
广发银行2023.11.30
29 发行人 FZJSZH-20231130-01 8000000 固定利率 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1.29
广发银行2024.02.29
30 发行人 FZJSZH-20240229-1 20000000 固定利率 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2.25
交通银行 Z2311SY 2023.11.14
31发行人20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建省分行1567784900001-2024.11.07
交通银行 Z2311SY 2023.11.14
32发行人16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建省分行1568029700003-2024.11.13
交通银行 Z2311SY 2023.12.13
33发行人16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建省分行1568029700004-2024.12.12
交通银行 Z2311SY 2024.01.12
34发行人16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建省分行1568029700005-2025.01.11
交通银行 Z2311SY 2024.02.05
35发行人12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建省分行1568029700006-2025.02.04
兴业银行2023.11.17
36 发行人 流 MJ2023122 20000000 固定利率 无担保
福州自贸区分行-2024.11.17
兴业银行2023.12.08
37 发行人 流 MJ2023123 19000000 固定利率 无担保
福州自贸区分行-2024.12.08
兴业银行2024.01.16
38 发行人 流 MJ2024002 24340000 固定利率 无担保
福州自贸区分行-2025.01.16
兴业银行2024.01.19
39 发行人 流 MJ2024003 5000000 固定利率 无担保
福州自贸区分行-2024.11.19
兴业银行2024.01.19
40 发行人 流 MJ2024007 13000000 固定利率 无担保
福州自贸区分行-2024.10.09
厦门银行 DGSX2023011106 借 2023.12.06
41发行人20000000浮动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31206-2025.01.06
59借款合同/借款额度
使用申请书/借款业务借款金额担保人及序号借款人贷款机构借款期限合同利率
申请书/贷款委托支付(元)担保方式申请书等文件编号
(分期还款)
2023.12.28
厦门银行 DGSX2023011106 借
42发行人6827868.79-2025.01.28浮动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31228
(分期还款)
2023.12.14
建设银行 HTZ350876100LDZJ 20000000 -2025.01.14
43发行人浮动利率无担保
福州南门支行 2023N00C (注 4) (分期提款、
还款)
建设银行 HTZ350876100LDZJ 2024.03.27
44发行人10000000浮动利率无担保
福州南门支行 2024N003 -2025.04.27发行人提
2023.12.29供土地使
45 发行人 招行福州分行 TK2312291045522 30000000 固定利率
-2024.12.29用权、房产抵押发行人提
2024.01.15供土地使
46 发行人 招行福州分行 TK2401121656311 20000000 固定利率
-2025.01.12用权、房产抵押发行人提
2024.02.06供土地使
47 发行人 招行福州分行 TK2402061432199 20000000 固定利率
-2025.02.06用权、房产抵押发行人提
2024.03.14供土地使
48 发行人 招行福州分行 TK2403141118217 10000000 固定利率
-2025.03.14用权、房产抵押
平安银行 平银福 N 贷字 2024.01.26
49发行人30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31208第001号-2025.01.25
福建2023.10.13发行人提
50 招行福州分行 TK2310121036428 1286211.63 固定利率
星云检测-2024.06.12供保证
福建2023.10.19发行人提
51 招行福州分行 TK2310190844146 1526725.44 固定利率
星云检测-2024.06.05供保证
福建2024.03.21发行人提
52 招行福州分行 TK2403211402045 1271772.96 固定利率
星云检测-2025.03.21供保证
53 福建 厦门银行 DGSX2023102792 借 1813116.81 2023.11.27 固定利率 发 行 人 提
60借款合同/借款额度
使用申请书/借款业务借款金额担保人及序号借款人贷款机构借款期限合同利率
申请书/贷款委托支付(元)担保方式申请书等文件编号
星云检测福州分行20231127-2024.11.27供保证
福建 厦门银行 DGSX2023102792 借 2023.11.28 发 行 人 提
541288047.42固定利率
星云检测福州分行20231128-2024.11.28供保证
福建 厦门银行 DGSX2023102792 借 2023.12.14 发 行 人 提
552111095.60固定利率
星云检测福州分行20231214-2024.12.14供保证
福建 厦门银行 DGSX2023102792 借 2024.01.15 发 行 人 提
563797056.94固定利率
星云检测福州分行20240115-2025.01.15供保证
宁德2023.10.12发行人提
57 招行宁德分行 TK2310120843549 2188225.63 固定利率
星云检测-2024.06.12供保证
宁德2023.11.13发行人提
58 招行宁德分行 TK2311131129177 2149749.68 固定利率
星云检测-2024.06.13供保证〔注:1.根据发行人与进出口银行福建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2190015022019114869)及《借款借据》等相关材料,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已依
照合同约定还款1120万元,该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为5880万元。2.根据发行人与进出口银行福建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2190015022020110365)及《借款借据》等相关材料,截至2024年3月31日,该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为40472272.50元。3.根据发行人与建设银行福州南门支行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HTZ350876100LDZJ2023N00A)及《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等相关材料,截至 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已依照合同约定还款5万元,该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为1995万元。
4.根据发行人与建设银行福州南门支行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HTZ350876100LDZJ2023N00C)及《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等相关材料,截至 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已依照合同约定还款5万元,该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为1995万元。〕C.质押合同截至2024年3月31日,《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6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C.质押合同”中所述的 4份质押合
同仍在履行中;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第七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第(一)款第 4 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C.质押合同”中,第(1)项质押协议即发行人与中国银行福州自贸区分行签订的《保证金质押总协议》(编号:FJ1102023080)已履行完毕,其余 2份质押合同仍在履行中;《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第七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3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
“C.质押合同”中所述的 1份质押合同仍在履行中;此外,发行人新增 1份质押
61合同,具体如下:
(1)发行人(出质人)与中国银行福州自贸区分行(质权人)于2024年3月
20 日签订《保证金质押总协议》(编号:FJ1102024041),协议约定,发行人向中国银行福州自贸区分行提供保证金质押,质押担保的主合同为双方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编号:FJ1102024040)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协议项下之主合同;在办理上述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业务时,双方还须在《保证金质押确认书》或相应业务申请书、合同中就每笔保证金所担保的具体主合同及主债权、保证金金额及其交付方式等具体事
项予以明确约定;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协议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
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D.抵押合同截至2024年3月31日,在《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6 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D.抵押合同”中,第(1)项《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22 年最高抵字第 A04-0016 号)已履行完毕,其余抵押合同仍在履行中;此外,发行人新增1份抵押合同,具体如下:
(1)发行人(抵押人)与招行福州分行(抵押权人)于2023年12月21日签
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23年抵字第 A03-9011号),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坐落于福州市马尾区快安马江大道1-4#楼整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 M 字第 1400829 号)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榕
国用(2014)第 MD0001203 号)抵押给招行福州分行,为招行福州分行根据双方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2023 年信字第 A03-9011 号)在授信额度内向发行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100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抵押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双方已于2023年12月
27日在福州市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E.保证合同或担保书截至2024年3月31日,《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6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E.保证合同或担保书”中所述的第(2)、(3)项担保书已履行完毕,第(1)项保证合同仍在履行中;《补充法律意见书
62(之二)》第七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4项“银行融资类合同”
之“E.保证合同或担保书”中所述的 1份保证合同仍在履行中;此外,发行人新增3份保证合同或担保书,具体如下:
(1)发行人(保证人)与厦门银行福州分行(债权人)于2023年11月13日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DGSX2023102792 保 1),合同约定,发行人为厦门银行福州分行与福建星云检测(债务人)在2023年11月13日至2026年11月 13日期间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编号为 DGSX2023102792的《授信额度协议》)以及该一系列合同项下各单项授信文件(包括合同/协议、申请书、借款借据等)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发行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500万元;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全部本金、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相
关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债务人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2)发行人(保证人)于2024年3月1日向招行福州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23年担保字第 A03-9012 号),根据该担保书,发行人同意为招行福州分行在其与福建星云检测(授信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2023年信
字第 A03-9012号的《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以下简称《授信协议 A03-9012》)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发行人提供保
证担保的范围为招行福州分行根据《授信协议 A03-9012》在授信额度内向福建
星云检测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以及相
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发行人(保证人)于2024年3月1日向招行福州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23年保证字第 A03-9013 号),根据该担保书,发行人同意为招行福州分行在其与宁德星云检测(授信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2023年信
字第 A03-9013号的《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以下简称《授信协议 A03-9013》)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发行人提供保
证担保的范围为招行福州分行根据《授信协议 A03-9013》在授信额度内向宁德
星云检测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以及相
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
63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F.担保合作协议截至2024年3月31日,《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6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F.担保合作协议”中所述的 3份担
保合作协议已履行完毕;此外,发行人新增3份担保合作协议,具体如下:
(1)发行人(委托人/申请人)与招行福州分行(保证人)于2023年12月
21日签订《担保合作协议》(编号:2023年保字第 A03-9011号),协议约定,发
行人向保证人申请开具保函,保证人同意依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开具保函;发行人具体申请开具保函时,无须与保证人逐笔另签担保协议,但须逐笔向保证人提出开立保函申请并由保证人逐笔审批、办理;每笔保函的申请和开立以发行人向保证人提交的保函申请书及保证人实际开具的保函为准(若二者不一致,以保证人开具的保函为准);发行人可一次性存入足额保证金或根据业务发生情况按保证
人的要求不时逐笔存入保证金至约定的保证金账户,作为保函业务的担保;当受益人按照保函规定向保证人索赔时,保证人不需通知或征得发行人同意,有权直接从该保证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金额向受益人支付;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动适用于本协议签署后保证人为发行人开立的所有保函;任何一方拟终止合作的,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于对方收到通知30日后自动终止,但在协议终止前已发生的未结清业务仍适用本协议规定。
(2)福建星云检测(委托人/申请人)与招行福州分行(保证人)于2024年
1月 24日签订《担保合作协议》(编号:2023年保字第 A03-9012号),协议约定,
福建星云检测向保证人申请开具保函,保证人同意依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开具保函;
福建星云检测具体申请开具保函时,无须与保证人逐笔另签担保协议,但须逐笔向保证人提出开立保函申请并由保证人逐笔审批、办理;每笔保函的申请和开立以福建星云检测向保证人提交的保函申请书及保证人实际开具的保函为准(若二者不一致,以保证人开具的保函为准);福建星云检测可一次性存入足额保证金或根据业务发生情况按保证人的要求不时逐笔存入保证金至约定的保证金账户,作为保函业务的担保;当受益人按照保函规定向保证人索赔时,保证人不需通知或征得福建星云检测同意,有权直接从该保证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金额向受益人支付;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动适用于本协议签署后保证人为福建星云检测开立的所有保函;任何一方拟终止合作的,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本
64协议于对方收到通知30日后自动终止,但在协议终止前已发生的未结清业务仍
适用本协议规定。
(3)宁德星云检测(委托人/申请人)与招行福州分行(保证人)于2024年
1月 24日签订《担保合作协议》(编号:2023年保字第 A03-9013号),协议约定,
宁德星云检测向保证人申请开具保函,保证人同意依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开具保函;
宁德星云检测具体申请开具保函时,无须与保证人逐笔另签担保协议,但须逐笔向保证人提出开立保函申请并由保证人逐笔审批、办理;每笔保函的申请和开立以宁德星云检测向保证人提交的保函申请书及保证人实际开具的保函为准(若二者不一致,以保证人开具的保函为准);宁德星云检测可一次性存入足额保证金或根据业务发生情况按保证人的要求不时逐笔存入保证金至约定的保证金账户,作为保函业务的担保;当受益人按照保函规定向保证人索赔时,保证人不需通知或征得宁德星云检测同意,有权直接从该保证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金额向受益人支付;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动适用于本协议签署后保证人为宁德星云检测开立的所有保函;任何一方拟终止合作的,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于对方收到通知30日后自动终止,但在协议终止前已发生的未结清业务仍适用本协议规定。
G.银行承兑协议截至2024年3月31日,《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6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G.银行承兑协议”中所述的 8份银行承兑协议均已履行完毕或已终止;《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第七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4 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G.银行承兑协议”中所述的5份银行承兑协议均已履行完毕;《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第七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3 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G.银行承兑协议”中所述的18份银行承兑协议或银行承兑申请书均已履行完毕;此外,发行人新增18份银行承兑协议或银行承兑申请书,具体如下:
(1)根据发行人(出票人)与邮储银行福州分行(承兑人)于2023年10月30日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编号:3500112023080683),承兑人同意为发行人开具的101张商业汇票办理承兑业务,
汇票票面金额合计18551848.16元,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4月24日;发行人应按照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六向承兑人支付承兑手续费;发行人应按照汇票票
65面金额的20%于2023年10月30日或之前向承兑人交存保证金,并应于汇票到
期日前10日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其在承兑人开立的账户。
(2)发行人(出票人)与邮储银行福州分行(承兑人)于2024年3月28日
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编号:3500112024134963),协议约定,发行人向承兑人申请对其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承兑人同意为发行人开具的100张商业汇票办理承兑业务,汇票票面金额合计15167157.78元,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9月25日;发行人应按照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兑
人支付承兑手续费;发行人应按照汇票票面金额的20%于2024年3月28日或之
前向承兑人交存保证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前10日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其在承兑人开立的账户。
(3)根据发行人(承兑申请人)与海峡银行福州台江支行(承兑人)于2023年11月9日签订的《承兑额度使用合同》(编号:104135000020230067),承兑人同意为发行人申请承兑的33张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承兑业务,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848229.43元,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5月9日;发行人应向承兑人交存汇票票面金额20%的保证金。双方于2023年11月9日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编号:104135110120230067),合同约定,发行人(出质人)向海峡银行福州台江支行(质权人)提供保证金质押,为发行人在双方签订的上述《承兑额度使用合同》(编号:104135000020230067)项下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发行人应缴存的保证金数额为802085.09元;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发行人的债务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
及质权人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的费用。
(4)根据发行人(承兑申请人)与海峡银行福州台江支行(承兑人)于2023年12月25日签订的《承兑额度使用合同》(编号:104135000020230090),承兑人同意为发行人申请承兑的26张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承兑业务,汇票票面金额合计10683559.15元,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6月25日;发行人应向承兑人交存汇票票面金额20%的保证金。双方于2023年12月25日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编号:104135010120230090),合同约定,发行人(出质人)向海峡银行福州台江支行(质权人)提供保证金质押,为发行人在双方签订的上述《承兑额度使用合同》(编号:104135000020230090)项下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发行人应缴
存的保证金数额为2145277.69元;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发行人的债务本金、利
66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
行金以及质权人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的费用。
(5)根据发行人(出票人)与建设银行福州南门支行(承兑人)于2024年1月16日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编号:2024年建闽自贸榕南银承1号),承兑人同意为发行人申请承兑的13张汇票进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12894909.3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7月19日;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万分之五计算,并在发行人向承兑人申请承兑时一次付清;发行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
额交存其在承兑人开立的账户。双方于2024年1月16日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编号:2024年建闽自贸榕南金质1号),合同约定,发行人(出质人)向建设银行福州南门支行(质权人)提供保证金质押,为其与质权人依主合同(即上述《银行承兑协议》)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发行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将保证金2645317.86元存入保证金专户;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主合
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
发行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质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6)发行人(承兑申请人)与招行福州分行(承兑银行)于2023年12月21日签订《银行承兑合作协议》(编号:2023年承合字第 A03-9011号),协议约定,发行人向承兑银行申请承兑其开出的商业汇票,承兑银行同意为发行人办理承兑;
发行人具体申请承兑时,无须与承兑银行逐笔另签承兑协议,但须逐笔向承兑银行提出承兑申请并由承兑银行逐笔审批、办理;发行人应于每笔承兑票据到期前
3日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于其开立于承兑银行的账户,以备支付到期票款;本协
议有效期为三年,任何一方在有效期内拟终止合作的,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后终止,但在协议终止前已发生的未结清业务仍适用本协议规定;本协议到期前30日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止本协议的,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依此类推。
(7)发行人(承兑申请人)与平安银行福州分行(承兑人)于2023年12月
26日签订《汇票承兑总合同》(编号:平银福 N承总字 20231208第 001 号),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承兑人申请额度项下的汇票承兑,承兑人同意为发行人办理承兑;承兑人对发行人提交的汇票承兑申请及其他相关资料经审查后有权自行决定
是否同意发行人的申请,承兑金额、期限、承兑的担保及承兑手续费以经承兑人
67根据发行人汇票承兑申请审核并承兑的汇票为准;发行人保证于承兑汇票到期日
前将应付票款及其他约定的费用足额存入在承兑人开立的结算账户。
(8)福建星云检测(承兑申请人)与招行福州分行(承兑银行)于2024年1月 24 日签订《银行承兑合作协议》(编号:2023 年承合字第 A03-9012 号),协议约定,福建星云检测向承兑银行申请承兑其开出的商业汇票,承兑银行同意为福建星云检测办理承兑;福建星云检测具体申请承兑时,无须与承兑银行逐笔另签承兑协议,但须逐笔向承兑银行提出承兑申请并由承兑银行逐笔审批、办理;
福建星云检测应于每笔承兑票据到期前3日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于其开立于承
兑银行的账户,以备支付到期票款;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任何一方在有效期内拟终止合作的,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后终止,但在协议终止前已发生的未结清业务仍适用本协议规定;本协议到期前30日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
止本协议的,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依此类推。
(9)宁德星云检测(承兑申请人)与招行福州分行(承兑银行)于2024年1月 24 日签订《银行承兑合作协议》(编号:2023 年承合字第 A03-9013 号),协议约定,宁德星云检测向承兑银行申请承兑其开出的商业汇票,承兑银行同意为宁德星云检测办理承兑;宁德星云检测具体申请承兑时,无须与承兑银行逐笔另签承兑协议,但须逐笔向承兑银行提出承兑申请并由承兑银行逐笔审批、办理;
宁德星云检测应于每笔承兑票据到期前3日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于其开立于承
兑银行的账户,以备支付到期票款;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任何一方在有效期内拟终止合作的,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后终止,但在协议终止前已发生的未结清业务仍适用本协议规定;本协议到期前30日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
止本协议的,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依此类推。
(10)发行人(承兑申请人)与中国银行福州自贸区分行(承兑人)于2023年 11 月 2 日签订《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编号:FJ1102023150),协议约定,本协议属于双方签署的编号为 FJ1102023051 的《授信额度协议》及编号为
FJ1102023079 的《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承兑人同意为发
行人申请承兑的1张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承兑业务,汇票票面金额为3682404元,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5月6日;发行人应按照汇票票面金额的0.05%向承兑人
支付承兑汇票手续费,并在承兑人承兑时一次性付清;发行人应于承兑前按照汇票金额的20%在保证金账户存入承兑汇票保证金,用于担保支付汇票款项;发行
68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5日内将应付票款缴存在承兑人(或其同意的开户行)处开立的结算账户。
(11)发行人(承兑申请人)与中国银行福州自贸区分行(承兑人)于2023年 11月 29日签订《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编号:FJ1102023196),协议约定,本协议属于双方签署的编号为 FJ1102023051 的《授信额度协议》及编号为
FJ1102023079 的《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承兑人同意为发行人申请承兑的1张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承兑业务,汇票票面金额为3566924.4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6月8日;发行人应按照汇票票面金额的0.05%向承兑人支付承兑汇票手续费,并在承兑人承兑时一次性付清;发行人应于承兑前按照汇票金额的20%在保证金账户存入承兑汇票保证金,用于担保支付汇票款项;
发行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5日内将应付票款缴存在承兑人(或其同意的开户行)处开立的结算账户。
(12)发行人(承兑申请人)与中国银行福州自贸区分行(承兑人)于2024年 3 月 20 日签订《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编号:FJ1102024042),协议约定,本协议属于双方签署的编号为 FJ1102024040的《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承兑人同意为发行人申请承兑的1张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承兑业务,汇票票面金额为9801671.8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9月29日;发行人应按照汇票票面金额的0.05%向承兑人支付承兑汇票手续费,并授权承兑人承兑时自发行人结算账户直接扣收;发行人应于承兑前按照汇票金额的20%在保证金账户存入承兑汇
票保证金,用于担保支付汇票款项;发行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缴存在承兑人(或其同意的开户行)处开立的结算账户。
(13)根据发行人与兴业银行福州自贸区分行于2023年5月22日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编号:授 MJ2023042)、《补充协议》(编号:授 MJ2023042 补 1)
及发行人出具的2份《兴业银行承兑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兴业银行福州自贸区分行同意接受发行人的申请为其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发行人应按照汇票票面金额的20%向兴业银行福州自贸区分行提供保证金质押,汇票票面金额合计
25803199.41元,具体如下:
序号出票人汇票张数汇票票面金额(元)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
1发行人18081432.102024.01.302024.07.30
2发行人4117721767.312024.03.062024.09.0669(14)根据发行人与广发银行福州分行于2023年7月20日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编号:(2023)榕银综授额字第000072号)及发行人出具的3份《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广发银行福州分行同意接受发行人的申请为其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发行人应按照汇票票面金额的20%向广发银行福州分行缴纳保证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9414608.43元,具体如下:
序号出票人汇票张数汇票票面金额(元)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
1发行人11800000.002023.10.102024.04.10
2发行人16298608.002023.10.182024.04.18
3发行人11316000.432023.11.022024.05.02
(15)根据发行人与浦发银行福州分行(融资行)于2023年11月8日签订的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编号:CD43012023800292),融资行同意根据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为发行人开具的51张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承兑业务,汇票票面金额合计9332990.59元,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5月9日;发行人应按照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融资行支付开票手续费;发行人在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时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按协议约定或融资行要求按照汇票票面金额的20%缴存保证金;发行人应确保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在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保
证金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对外承兑付款,如因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不足导致融资行对外垫付的,发行人应立即全额偿还垫款本金并按照实际垫款天数根据协议约定支付垫款罚息。双方于2023年11月8日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编号:YZ4301202380029201),合同约定,发行人(出质人)向浦发银行福州分行(质权人)提供保证金质押,为质权人在双方签订的上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发行人缴存的保证金数额为1874461元;本合同
项下的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费用、质权人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H.信用证业务协议截至2024年3月31日,在《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6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H.信用证业务协议”中所述的 5
份信用证业务协议已终止;此外,发行人新增4份信用证业务协议,具体如下:
(1)发行人(开证申请人)与招行福州分行(开证行)于2023年12月21日
签订《国内信用证开证合作协议》(编号:2023年内证字第 A03-9011号),协议
70约定,发行人向开证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开证行同意依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开
立国内信用证;发行人具体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时,无须与开证行逐笔另签协议,但须逐笔向开证行提出开证申请并由开证行逐笔审批、办理;发行人应于每笔开证业务付款到期前3日将应付开证金额足额交存于其开立于开证行的保证金账户,以备支付信用证项下到期款项;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且持续有效,自动适用于本协议签署后开证行为发行人办理的所有国内信用证开证业务;
任何一方拟终止合作的,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于对方收到通知后满30日自动终止,但在协议终止前已发生的未结清业务仍适用本协议规定。
(2)发行人(乙方)与平安银行福州分行(甲方)于2024年1月15日签订
《国内信用证业务总合同》(编号:平银福 N 国内证总字 20231208 第 001 号),合同约定,发行人可依据本合同向甲方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具体业务,甲方将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及其届时可用授信额度情况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该等申请;本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内容以经甲方核准的发行人申请书为准;本合同项下甲方可提
供的国内信用证所包含的具体业务品种包括国内信用证开证业务、议付业务、转
让业务以及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业务、福费廷业务、买方押汇业务、卖方押
汇业务、贴现业务、保兑业务等,相关具体授信业务品种的使用条件以最终甲方审批为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延长,本合同有效期为自2023年12月26日起至
2024年12月25日止。
(3)福建星云检测(开证申请人)与招行福州分行(开证行)于2024年1月
24 日签订《国内信用证开证合作协议》(编号:2023 年内证字第 A03-9012 号),
协议约定,福建星云检测向开证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开证行同意依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开立国内信用证;福建星云检测具体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时,无须与开证行逐笔另签协议,但须逐笔向开证行提出开证申请并由开证行逐笔审批、办理;
福建星云检测应于每笔开证业务付款到期前3日将应付开证金额足额交存于其
开立于开证行的保证金账户,以备支付信用证项下到期款项;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且持续有效,自动适用于本协议签署后开证行为福建星云检测办理的所有国内信用证开证业务;任何一方拟终止合作的,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于对方收到通知后满30日自动终止,但在协议终止前已发生的未结清业务仍适用本协议规定。
(4)宁德星云检测(开证申请人)与招行福州分行(开证行)于2024年1月
7124 日签订《国内信用证开证合作协议》(编号:2023 年内证字第 A03-9013 号),
协议约定,宁德星云检测向开证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开证行同意依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开立国内信用证;宁德星云检测具体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时,无须与开证行逐笔另签协议,但须逐笔向开证行提出开证申请并由开证行逐笔审批、办理;
宁德星云检测应于每笔开证业务付款到期前3日将应付开证金额足额交存于其
开立于开证行的保证金账户,以备支付信用证项下到期款项;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且持续有效,自动适用于本协议签署后开证行为宁德星云检测办理的所有国内信用证开证业务;任何一方拟终止合作的,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于对方收到通知后满30日自动终止,但在协议终止前已发生的未结清业务仍适用本协议规定。
I.业务合作协议截至2024年3月31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第七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4 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I.业务合作协议”中所述的3份业务合作协议仍在履行中;《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第七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3 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I.业务合作协议”中
所述的1份业务合作协议仍在履行中;此外,发行人新增2份业务合作协议,具体如下:
(1)发行人(甲方)与建信融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曾于2023年9月28日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发行人欲作为乙方所运营的建信融通服务平台会员,以核心企业的身份将其对供应商的应付账款债务记载于平台,并在相应债务到期时进行债务清偿;乙方将依据协议约定提供债权在线记载、在线供应
链信息管理和在线融资等服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最迟至有效期期满日一个月前,如任意一方未发送书面异议至对方,协议有效期自动延展一年,以此类推;本协议终止不影响双方已经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上述《业务合作协议》签订后,因协议内容有所调整,双方经协商一致后于2023年12月
18日签订了新的《“融信”业务合作协议》并取代上述《业务合作协议》。根据
双方签订的《“融信”业务合作协议》,双方将按照协议的约定合作开展“融信”业务;本协议所称的“融信”业务是指发行人通过建信融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立付款承诺函并签发“融信”后,合法取得并持有“融信”的供应商通过平台将其对发行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资金方,资金方按照融资相关协72议的约定向“融信”持有人提供线上供应链融资服务;“融信”是指核心企业(在本协议中即发行人)基于其无条件付款承诺,将与供应商之间基于真实交易形成的应付账款债务在平台予以在线记载,并由供应商作为债权人对相应的应收账款债权在平台予以在线确认而形成的一种电子债权凭证,该凭证可在平台进行拆分、转让或将其转让给资金方进行融资申请;平台根据发行人的业务需求及资金方对
发行人的授信额度,配置发行人的“融信”签发限额及限额有效期;发行人应按协议约定对“融信”进行清偿;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最迟至有效期期满日一个月前,如任意一方未发送书面异议至对方,协议有效期自动延展一年,以此类推;本协议终止不影响双方已经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2)发行人(甲方)、建行福州自贸区分行(乙方)与建信融通有限责任公司(丙方)曾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签订《网络供应链“e 信通”业务合作协议(单点模式)》(编号:2023年建闽自贸榕网供字第001号),协议约定,本协议约定的网络供应链业务是指三方整合技术、人员、管理等资源,丙方的供应链管理平台与乙方系统对接,共同搭建网络供应链业务合作平台,为发行人及其上游供应商提供全流程网上操作的供应链融资服务;本协议在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如各方均无异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顺延次数不受限制;若有异议,则提议方最迟应于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时,须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外两方,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后方可提前终止本协议。上述《网络供应链“e信通”业务合作协议(单点模式)》签订后,因协议内容有所调整,三方于 2023年 12月 18日签订了新的《供应链“e 信通”业务合作协议》(编号:2023年建闽自贸榕南网供 001号)并取代上述《网络供应链“e信通”业务合作协议(单点模式)》。根据三方签订的《供应链“e信通”业务合作协议》,本协议所指供应链“e 信通”业务(以下简称“e 信通”业务)是指三方整合技术、人员、管理等资源,通过信息交互,为发行人(或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指发行人的子、分公司)及其上游供应商提供全流程在线操作的保理服务;各方同意在符合法律
法规及金融监管规定,且发行人(或成员单位)及供应商符合乙方条件的前提下,通过整合各方资源,发行人(或成员单位)与乙方、丙方开展“e信通”业务合作,为发行人(或成员单位)的供应商提供“e 信通”业务服务;供应商将其持有的债务人为发行人(或成员单位)的电子债权凭证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
73向乙方申请“e信通”业务服务,乙方在分析评价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供应
商提供“e 信通”业务服务(包含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服务),无论乙方提供何种服务,发行人(或成员单位)均应在应收账款到期时履行无条件付款义务;本协议在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如各方均无异议,则本协议到期后其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顺延次数不受限制;若有异议,则提议方最迟应于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时,须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外两方,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后方可提前终止本协议;合作期限届满或本协议被提前解除时,除非另有约定,各方在本协议项下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义务继续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目前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二)上述重大合同均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名义签订,上述合同的主体无需变更,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截至2024年3月31日,除《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第九条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第五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第五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第七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的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
易情况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及其确认,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按合并财务报表数据计算,下同)为2458.17万元(计提坏账准备后的账面价值为2032.79万元),其他
74应付款账面余额(指扣除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后的其他应付款)为3433.08万元,其中,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分别如下:
1.其他应收款
序号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其他应收款的性质或内容金额(元)
1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保证金4454862.02
福建省菲格园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及水电费周转押
21936687.75
金
3厦门路迅电控有限公司——设备预付款1913070.00
4福州宸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厂房租赁押金、代付水电费等1853771.94
5宁德酉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厂房租赁保证金846423.60
合计11004815.31
2.其他应付款
序号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其他应付款的性质或内容金额(元)
1平潭德辰骏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付股权转让款22571010.00
2公司已收到的保险理赔款中待支付的设备维修费792111.58
3 Contemporary Amperex Technology(US)——租赁押金 695047.31
4上海旻渤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501792.47
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代理缴纳员工社会保险、
5294237.04
医疗保险、公积金费用等
合计24854198.4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是合法有效的。
十、发行人的章程
(一)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出具日(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
7月31日止,发行人对《公司章程》共进行了两次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1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75《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包括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独立董事的定义、独立性要求、任期、辞职及解除职务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监事的辞职及补选,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完成时限要求,利润分配政策等)进行了修改。
2.2024年4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条款进行了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章程的历次修改是由发行人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发行人修改章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上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存在违反《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条款,发行人经上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内容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出具日(2023年11月15日)前,发行人已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13日发行人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13日发行人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和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1月15日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发行人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发行人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经上述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76定。
(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出具日(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
7月31日止,发行人共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6次董事会和4次监事会会议,具
体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
(1)2024年1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2024年度预计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2024年4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 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2024年5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董事会
(1)2023年12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77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改<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预计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选举刘作斌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2)2024年1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减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关于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3)2024年4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 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2024年4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的议案》《关于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78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5)2024年4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6)2024年7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暨确定其薪酬的议案》《关于修改<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3.监事会
(1)2024年1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减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关于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2)2024年4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 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3)2024年4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2024年4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79经核查上述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和决议等相关会议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历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
等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关于发行人董事会选举刘作斌为副董事长
2023年12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选举董事刘作
斌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其任期自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2026年6月28日)止。2023年12月27日,发行人披露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副董事长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副董事长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亦已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发行人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吴振峰辞职
2024年5月8日,发行人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吴振峰向公司董事会提交
了辞职报告,其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2024年5月9日,发行人披露了《关于公司高管辞职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吴振峰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吴振峰所负责的相关工作已顺利交接,其辞职不会对公司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公司未正式聘任新的财务总监期间,暂由公司董事长李有财代行财务总监职责。
80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吴振峰的辞职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亦已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发行人董事会聘任林晖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024年7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同意聘任林晖为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其任期自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2026年6月28日)止。2024年7月20日,发行人披露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根据发行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林晖的确认并通过查询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相关网站的公开信息,林晖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林晖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林晖是由董事会聘任,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亦已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发行人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和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
2023年度及2024年1-3月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以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政
府补助如下:
1.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2023年度及2024年1-3月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
率
(1)流转税及附加
81序号税种计税依据税率或征收率应税收入或应纳税增值额(应纳税额按
13%、9%、6%、
1增值税(注1)应纳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当期
5%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计算)
2城市维护建设税(注2)应纳流转税税额7%、5%〔注: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
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
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企业所得税
序号公司简称2023年度执行税率2024年1-3月执行税率
1星云股份15%15%
2昆山分公司(注1)15%15%
3深圳分公司(注1)15%已注销,不适用
4天津分公司(注1)15%15%
5东莞分公司(注1)15%15%
6北京分公司(注2)15%15%
7西安分公司(注3)15%15%
8武汉星云(注4)20%20%
9星云智能25%25%
10福建星云检测25%25%
11福州兴星(注4)20%20%
12宁德星云检测25%25%
13星云国际贸易(注4)20%20%
14星度邦(注4)20%20%
82序号公司简称2023年度执行税率2024年1-3月执行税率
15四川星云(注4)20%20%
16宁德星云电子(注4)20%20%〔注: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昆山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天津分公司、东莞分公司于2019年并入星云股份本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北京分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注册成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北京分公司于2020年并入星云股份本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3.西安分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注册成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西安分公司于2022年并入星云股份本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4.在2023年度、2024年1-3月武汉星云、福州兴星、星云国际贸易、星度邦、四川星云、宁德星云电子等6家公司符合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故该6家公司在2023年度、2024年1-3月享受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房产税
在2023年度及2024年1-3月发行人适用的房产税以应税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的余值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或以房产租金收入为纳税基准,税率为
12%。
2.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2023年度及2024年1-3月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福建省202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闽科高〔2021〕2号)及于 2020年 12月 1日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035000405,有效期三年),发行人于202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福建省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闽科高〔2024〕68号)及于2023年12月28日核
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335000243,有效期三年),发行人于
2023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发行人在2023年度、2024年1-3月享受
2
注:深圳分公司已于2023年10月13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注销登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于2023年12月21日出具的《清税证明》(深南税税企清〔2023〕212950号),深圳分公司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83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该优惠政策的法律依
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在2023年度、2024年1-3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福建星云检测、宁德星
云检测、星度邦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优惠政策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学技术部印发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
(3)发行人之子公司武汉星云、福州兴星、星云国际贸易、星度邦、四川星云、宁德星云电子等6家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下同)。因此,武汉星云、福州兴星、星云国际贸易、星度邦、四川星云、宁德星云电子等
6家公司在2023年度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24年1-3月暂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申报和预缴企业所得税,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还可享受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上述优惠政策的法律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等文件。
84(4)发行人昆山分公司、深圳分公司3、东莞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分公
司、西安分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上述6家分公司在2023年度、除深圳分公司(该分公司已于2023年10月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注销登记)外的其余5家分公司在2024年1-3月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
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因此,上述各家分公司在2023年
度、2024年1-3月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
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此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享受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上述优惠政策的法律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号)等文件。
(5)在2023年度、2024年1-3月发行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可享受
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并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该优惠政策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
注:深圳分公司已于2023年10月13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注销登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于2023年12月21日出具的《清税证明》(深南税税企清〔2023〕212950号),深圳分公司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85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文件。
(6)在2023年度、2024年1-3月发行人出口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根据产品的出口商品编码适用13%的出口退税率。该优惠政策的法律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等文件。
3.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2023年度及2024年1-3月享受的政府补助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2023年度及2024年1-3月收到的单笔补助金额在
5万元以上的或者同一主体在2023年度及2024年1-3月内收到的相同性质的补
助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主要政府补助如下:
收到政府收到政府序号政府批准文件或政策依据补助金额补助单位补助的时间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的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际税负超过3%的部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分予以退税款,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
2023年度应退的增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023年度、值税税款为《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1发行人2024年1-35041252.45元;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月2024年1-3月应退
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
的增值税税款为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
542415.65元,其
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中截至2024年3月通知》(财税〔2016〕49号)
31日已收到退税款
169279.89元2发行人2023年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
86收到政府收到政府
序号政府批准文件或政策依据补助金额补助单位补助的时间
月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手续费174313.51通知》(财行〔2019〕11号)元
福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2023年3鼓楼区财政局、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关于做增设清真食堂一次
3发行人月好闽宁劳务协作相关工作的通知》(鼓人社性补助200000元〔2021〕25号)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商务局《关于下达2021年上半年持续优化信保服务扶持资金的通知》
2023年3信保服务扶持资金4发行人(榕财贸(指)〔2022〕32号)、《关于下达2021月76617元
年度第三季度持续优化信保服务扶持资金的通知》(榕财贸(指)〔2022〕46号)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2022年第一批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榕发
2022年第一批省级
2023年4改投资〔2022〕8号)、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
5发行人预算内投资资金月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2022年第一批省级预
4000000元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榕开发改〔2022〕2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提前科技计划项目2023
2023年4
6发行人下达科技计划项目2023年度经费(市级)的通年度经费(市
月知》(闽财教指〔2022〕127号)级)800000元福州市马尾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马尾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
2023年4
7发行人2020-2021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资分段补助资金
月金的公示》(榕马发改科〔2021〕1号)916400元福建省2022年第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批技术创新重点攻
2023年4下达福建省2022年第一批技术创新重点攻关
8发行人关及产业化项目月及产业化项目(软件业)补助资金的通知》(榕(软件业)补助资金财企(指)〔2022〕40号)
500000元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放2022年度2022年度国家知识
2023年4
9发行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及示范复核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月企业奖励经费的通知》(榕市监知〔2023〕136经费100000元
87收到政府收到政府
序号政府批准文件或政策依据补助金额补助单位补助的时间
号)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福州市2021年新认
2023年6于下达我市2021年新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定国家企业技术中
10发行人月市级奖励资金的通知》(榕财建(指)〔2022〕心市级奖励资金
116号)500000元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3年福建省产业
2023年8
11发行人下达2023年福建省产业领军团队补助资金(第领军团队补助资金
月一批)的通知》(榕财企(指)〔2023〕34号)1500000元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2023年一季度稳工马尾区2023年重点2023年8稳岗奖补措施实施细则》(榕人社规〔2023〕1工业企业一次性稳
12发行人
月号)、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定就业奖补资金障局《关于发放2023年重点工业企业一次性100000元稳定就业奖补的公示》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
2023年8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职工职业技能培训
13发行人月、9月、39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贴74700元
11月
印发<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16号)增产增效省市奖励资金合计259500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元(包括2022年一下达2022年一季度增产增效省市奖励资金的季度增产增效省市2023年4通知》(榕财企(指)〔2022〕42号)、《关于下奖励资金45000
14发行人月、8月、达2022年12月增产增效市级奖励资金的通元、2022年12月增11月知》(榕财企(指)〔2023〕51号)、《关于下达产增效市级奖励资
2023年一季度增产增效省、市奖励资金的通金50000元、2023知》(榕财企(指)〔2023〕43号)年一季度增产增效省级奖励资金
164500元)
88收到政府收到政府
序号政府批准文件或政策依据补助金额补助单位补助的时间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23年11省级救灾资金
15发行人下达2023年工业企业(杜苏芮)省级救灾资金
月60000元的通知》(榕财企(指)〔2023〕65号)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3年第二批工业
2023年11
16发行人下达2023年第二批工业企业省级救灾资金的企业省级救灾资金
月通知》(榕财企(指)〔2023〕71号)50000元省级区域项目配套2023年12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部分后补助、配
17发行人奖励资金500000月套奖励项目经费的通知》(榕科〔2023〕310号)元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2023年度博士后研
2023年12
18发行人度博士后研究人员省级财政资助有关工作的究人员省级财政资
月通知》(闽人社文〔2023〕145号)助资金80000元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德2023年1现代服务业扶持资
19促进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星云检测月金302400元若干措施》(东侨委规〔2022〕3号)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福州市马尾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下达2023福建2023年10服务业发展专项投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榕马发改综星云检测月资补助资金〔2023〕21号)
20730000元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福建省科技小巨人福建2023年1121(闽科企〔2023〕4号)、《关于公布2023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奖励星云检测月福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名单的资金371000元通知》(闽科企〔2023〕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福州市专利奖授奖项目名单的通知》(榕政综〔2023〕
2024年122发行人26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专利奖50000元月州市专利奖评审办法的通知》(榕政办规〔2023〕4号)2024年1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福福州市高价值专利
23发行人月州市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名单的通知》(榕市组合项目资金
89收到政府收到政府
序号政府批准文件或政策依据补助金额补助单位补助的时间监知〔2023〕400号)10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
2024年1
24发行人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手续费149006.04月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元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2024年3
25发行人下达2021年福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补助资金170000月金的通知》(榕财企(指)〔2021〕79号)元
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4年3《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租赁住房财政奖补
26发行人月场发展试点项目奖补资金的通知》(榕财建资金1268000元(指)〔2022〕82号)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24年3增产增效市级奖励
27发行人下达2023年一季度增产增效省、市奖励资金
月资金82300元的通知》(榕财企(指)〔2023〕43号)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改东侨委规〔2022〕3号文部分内宁德2024年3高质量发展奖励资28容的通知》及附件《关于促进东侨经济技术开星云检测月金284600元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侨委办〔2023〕13号)
本所律师认为,在2023年度及2024年1-3月,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境
内子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合法有效的;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均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具有相应的文件依据,是真实有效的。
(二)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在2023年度及2024年1-3月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1.根据发行人《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 2023 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 351A01304690号)、美国 BMD 律师事务所(Brennan Manna & Diamond LLC)于 2024 年 7 月
30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星云国际的确认,星云国际在美国密歇根
州的主要税种为联邦所得税、密歇根州所得税,其中,联邦所得税税率为21%,密歇根州的所得税税率为6%。
2.根据发行人《2024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美国 BMD 律师事务所于 2024年7月30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加州星云的确认,加州星云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主要税种为联邦所得税、加利福尼亚州所得税,其中,联邦所得税税率为21%,加利福尼亚州的所得税税率为8.84%。
3.根据发行人《2024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德国 Wanchun Fang律师于 2024年4月30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欧洲星云的确认,欧洲星云在德国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公司所得税、团结附加税,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19%,营业税税率按“固定税率3.5%×城镇稽税征率”计算,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15%,团结附加税税率为5.5%。
(三)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
认、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纳税证明》《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或《无欠税证明》等证明文件及相关主体的
信用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2023年度及2024年1-3月能够依法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美国 BMD律师事务所于 2024年 7月 30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星云国际自2021年2月9日成立以来不存在受到美国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美国 BMD律师事务所于 2024年 7月 30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加州星云自2024年1月31日成立以来不存在受到美国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德国 Wanchun Fang 律师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
行人确认,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欧洲星云自2023年8月5日成立以来不存在受到
91德国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从事产品生产的子公司(包括福建星云检测、宁德星云检测、星度邦)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相关主体的信用报告以及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网站的查询情况,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从事产品生产的子公司(包括福建星云检测、宁德星云检测、星度邦)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相关主体的信用报告或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上查询的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发行人于2024年1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关于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述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发行人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9900万元(含本数)调减为不超过637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
92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序号项目名称
(万元)投入金额(万元)星云储能系统及电池关键部件制造和检测中
1105769.4644700.00
心项目
2补充流动资金19000.0019000.00
合计124769.46637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经营状况和业务规划,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并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不含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实际已发生的投资额部分)。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
15号)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十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根据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务专员的访谈情况以及发行人提
供的有关诉讼或仲裁案件材料,截至2024年3月31日,在《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条“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一)款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存在的
10宗诉讼或仲裁标的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附表六《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一览表》)中,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中披露的第
934、9项案件(其中第9项案件已了结)的相关进展外,第3、4、10项案件的进
展情况发生一定变化,其余6宗案件的进展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截至2024年
3月31日,上述第3、4、10项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原告/仲裁被告/仲裁被案件诉讼或仲裁案由
申请人/申申请人/被申案件进展情况序号及标的金额请执行人请执行人发行人于2024年3月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官法院)递交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请求铜官法院追加安徽奇点智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点新能源公司)为发行人与优
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优车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2024年3月19日,铜官法院作出了《执铜陵市优车件,执行标的金额为行裁定书》[(2024)皖0705执异48号],科技有限公1015.10万元(按上海裁定追加奇点新能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3发行人司(以下简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优人,奇点新能源公司在尚未缴纳出资的称优车公车公司应向发行人支
3000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司)付的含税货款计算,不该案件的执行标的金额为1015.10万含滞纳金)。
元(按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优车公司应向发行人支付的含税货款计算,不含滞纳金),占发行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计算)的比例
为1.18%,上述金额及其占发行人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比例较小。截至2024年
3月31日,该案仍处在执行阶段。
铜陵市优车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发行人于2024年3月向铜官法院递交了
科技有限公件,执行标的金额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请求铜官法院4发行人司(以下简119.40万元(按铜陵市追加奇点新能源公司为发行人与优车公称优车公铜官区人民法院作出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司)的《民事调解书》确认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优车公司不能清偿
94原告/仲裁被告/仲裁被
案件诉讼或仲裁案由
申请人/申申请人/被申案件进展情况序号及标的金额请执行人请执行人的优车公司应付货款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计算,不含滞纳金)。2024年3月19日,铜官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书》[(2024)皖0705执异49号],裁定追加奇点新能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奇点新能源公司在尚未缴纳出资的
3000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该案件的执行标的金额为119.40万元
(按铜官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优车公司应付货款计算,不含滞纳金),占发行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计算)的比例为
0.14%,上述金额及其占发行人最近一年
末净资产的比例较小。截至2024年3月
31日,该宗民事诉讼案件仍处在执行阶段。
2023年6月29日,发行人向福州市马
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马尾法院)递苏州领湃新
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发行人向马尾能源科技有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闽0105民初限公司(以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983号《民事调解书》。2023年11月10下简称领湃为2435000.90元(按日,马尾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书》公司,该公《民事调解书》中确认[(2023)闽0105执1247号],裁定在
10发行人司已于2024
的领湃公司应付货款2435000.90元及相应利息、费用范围年4月18日
2430000.90元及保内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领湃公司的银行
变更名称为
全费5000元计算,不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湖南领迈含逾期付款利息)。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新能源科技卖其相应价值财产。
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2日,发行人与领湃公司
达成和解,发行人已收到领湃公司委托
95原告/仲裁被告/仲裁被
案件诉讼或仲裁案由
申请人/申申请人/被申案件进展情况序号及标的金额请执行人请执行人
第三方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代付的相关款项。2024年2月24日,发行人出具了《执行结案申请书》,向马尾法院申请上述执行案件结案以及申请解除对领湃公司在上述执行案件下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2024年3月29日,马尾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24)闽0105执
恢49号],鉴于该案件被执行人领湃公司债务已经清偿,马尾法院裁定解除对领湃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相关财产的查
封、扣押、冻结。
截至2024年3月31日,该案件已了结。
本所律师认为,在《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条“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
(一)款披露的10宗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除第9项、第10项共2宗诉
讼案件已了结外,其余8宗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属于在日常经营中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该等诉讼或仲裁案件所涉及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比例较小,该等诉讼或仲裁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
2.根据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务专员的访谈情况以及发行人提
供的有关诉讼案件材料,截至2024年3月31日,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第十二条“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一)款中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福建星云检测新增的2宗诉讼标的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如
下:
序号原告被告诉讼案由及标的金额案件进展情况
广东美泰福建星云检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其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福州市马尾区科检测设测(被告一、(1)本诉的诉讼标的金额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马尾法院)主持1备有限公反诉原告)、为787.63万元(按原告请调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福建星云检司(以下简发行人(被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福建星测与美泰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2023称美泰科告二)云检测支付的货款本金年11月30日,马尾法院作出了《民
96序号原告被告诉讼案由及标的金额案件进展情况公司、原6272000元、暂计至事调解书》[(2023)闽0105民初2288
告、反诉被2023年8月8日的未付货号],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福建星告)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云检测与美泰科公司自愿达成调解
1033625.6元、已付货协议,调解协议约定发行人、福建星
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云检测与美泰科公司达成和解货款
534374.4元、前期律师金额为5646000元,此外,调解协
费30000元和担保费议还对付款期限、发票的交付、申请
6300元之和计算)。(2)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的负
反诉的诉讼标的金额为担等事项作了约定。
319.6662万元(按反诉原2023年12月19日,福建星云检测依告福建星云检测请求法院约向美泰科公司支付了货款
判令美泰科公司赔偿的逾5646000元。2023年12月28日,期交货违约金272万元、马尾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3)
因美泰科公司未提供约定闽0105民初2288号之四],裁定解的设备易损件所导致的损除查封、冻结福建星云检测和发行人
失16万元、因配件品牌不名下价值787万元财产。
符合约定产生的价格差额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
31.6662万元之和计算)。子公司福建星云检测与美泰科公司
已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该宗民事诉讼案件已了结。
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其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马尾法院主持
(1)本诉的诉讼标的金额调解,发行人与美泰科公司达成调解广东美泰为230.52万元(按原告请协议。2023年11月30日,马尾法院科检测设求法院判令发行人支付的作出了《民事调解书》[(2023)闽0105
备有限公货款本金1930002.31民初2290号],确认发行人与美泰科发行人(被司(以下简元、暂计至2023年8月8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
2告、反诉原
称美泰科日的未付货款逾期付款违定发行人与美泰科公司达成和解货
告)
公司、原约金307256.37元、已付款金额为1397499元,此外,调解告、反诉被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协议还对付款期限、发票的交付、申
告)46102.77元、前期律师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的费20000元和担保费负担等事项作了约定。
1800元之和计算)。(2)2023年12月19日,发行人依约向美
97序号原告被告诉讼案由及标的金额案件进展情况
反诉的诉讼标的金额为泰科公司支付了货款1397499元。
41.35万元(按反诉原告2023年12月26日,马尾法院作出《民发行人请求法院判令美泰事裁定书》[(2023)闽0105民初2290
科公司支付的逾期交货违号之四],裁定解除查封、冻结发行约金385999.99元、因配人名下价值230.50万元财产。
件品牌不符合约定产生的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与美价格差额27510元之和泰科公司已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计算)。该宗民事诉讼案件已了结。
综上,截至2024年3月31日,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第十二条“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一)款中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福建星云检测新增的
2宗诉讼标的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民事诉讼案件已了结。
3.根据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务专员的访谈情况,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3月31日,除上述共计8宗尚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即《律师工作报告》之附表六《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一览表》第1-8项)外,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4.根据美国 BMD律师事务所于 2024年 7月 30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
人的确认,截至2024年7月30日,发行人之境外子公司星云国际、加州星云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5.根据德国 Wanchun Fang 律师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
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4年4月30日,发行人之境外子公司欧洲星云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作出的书
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的董事长(李有财)、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作斌)作出的
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98案件,也未涉及任何刑事诉讼案件。
十七、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本所律师对涉及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的审核关注事项逐项进行了核查落实(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第(三)款)。截至2024年3月31日,审核关注事
项第16项、第17项、第20项、第21项发生了一定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1.关注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投资前后持股比例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
风险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情形(审核关注事项第16项)
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及其确认,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2032.79万元,主要为应收政府机关款项、押金、保证金、备用金等,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的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为113.31万元,系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为出租房屋和设备的租赁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的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3091.44万元,主要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预缴其他税费等,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959.64万元,具体如下:
99投资是否与
项目被投资是否属于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公司主营业务
(被投资投资时间单位主营财务性
(万元)经营范围和战略发展
单位)业务领域投资方向相关
电力电子设备、自动化产品深圳市富
及技术的开发和销售,电池兰瓦时技家庭储能
2020.02300.00及新能源技术的相关产品是否
术有限公系统等
的开发和销售,软件产品的司开发和销售等杭州金木
技术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吉新能源
础设施运营、新兴能源技术充电桩销
科技合伙2021.08333.99是否
研发、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售
企业(有限快速充电站等
合伙)
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
福建宝诚金属制品研发;金属结构制
钣金、机柜
精密机械2021.09325.65造;金属制品销售;通用零是否等有限公司部件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等
合计-959.64----
深圳市富兰瓦时技术有限公司和杭州金木吉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主营业务均属于储能和充电相关领域,福建宝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的上游供应商。该等投资系发行人以获取原材料、技术、渠道等方面的资源为目的,围绕产业链上下游进行的产业相关投资,投资后发行人能进一步加强与参股公司的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协同效果。该等投资符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战略发展方向,且投资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较低,因此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5)长期应收款
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的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37.14万元,系出租房屋和设备的租赁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6)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5046.69万元,具体如下:
100项目被投资单投资是否与公司是否属
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
(被投资位主营业主营业务和战略于财务
(万元)经营范围
单位)务领域发展方向相关性投资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
福建时代桩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光伏设智能电站、
星云科技3027.05备及元器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储能系统是否有限公司设备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等
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等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互联网销售(除星云智慧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互联网安全服
(福建)能务;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机动充电设施
源科技有1887.26车充电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充的运营销是否限责任公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售等司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储能技术服务等
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服务;
福州车快能源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其他未列明快速充电
充科技有132.38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分布式交流充是否站等限公司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其他未列明的节能技术推广服务等
合计5046.69----
最近一期末发行人的主要对外投资为参股福建时代星云科技有限公司、星云
智慧(福建)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州车快充科技有限公司共3家公司。上述
3家参股公司的主营业务均属于储能和充电相关领域,系处于发行人下游行业。
该等投资系发行人以获取技术、渠道等方面的资源为目的,围绕产业链下游进行的产业相关投资,预计投资完成后发行人能进一步加强与参股公司的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协同效果。该等投资符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战略发展方向,且投资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较低,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7)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的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3420.68万元,主要为预付工程设备款、合同资产等,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1012.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审核关注事项第17项)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之“7-1类金融业务监管要求”的规定,类金融业务的界定如下:“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业务计算口径。”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
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持续从事锂电池检测系统、锂电池智能制造设备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检测服务等业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经营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和小额贷款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3.关注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审核关注事项第20项)
(1)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
和《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税务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
主体的信用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海
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查询平台(http://www.safe.gov.cn/safe/whxzcfxxcx/index.html)等网站上查询的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根据美国 BMD 律师事务所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
行人确认,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星云国际、加州星云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根据德国 Wanchun Fang律师于 2024年 4月 30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
102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欧洲星云自2023年8月5日成立以来不存在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关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大比例质押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审核关注事项第21项)
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财、刘作斌二人质押股份数量合计15795384股,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数量
(38906342股)的比例为40.60%,占发行人股份总数(147783896股)的比例为10.69%。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份质押不构成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比例质押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不构成重大影响,上述股份质押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较低。
(二)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是依据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无权对中国境外的法律事实发表意见,也无权依据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对于本次发行所涉及之境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之境外子公司的设立及存续的合法性、境外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税务、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事项,本所律师系依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
十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于2023年8月10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103师工作报告》的组成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此前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所作的修改
或补充外,《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10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蔡钟山
经办律师:
陈禄生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涵年月日
105附表一: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增的专利一览表专利权期限有无他序号专利权人专利类型专利名称专利证书编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取得方式
(自申请日起)项权利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测试探针自动变距方2022.04.07
1 发明 第 6378448 号 ZL 2022 1 0360095.2 2023.10.03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法、系统、设备及介质-2042.04.06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8.11
2 发明 一种电堆控制器及方法 第 6501456 号 ZL 2023 1 1007899.5 2023.11.21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43.08.1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 一种 Boost 全桥隔离型变换 2018.04.24
3 发明 第 6515250 号 ZL 2018 1 0374737.8 2023.11.24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器及其复合有源箝位电路-2038.04.2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 一种共用 MOS 管稳压稳流双 2019.02.21
4 发明 第 6535648 号 ZL 2019 1 0129893.2 2023.12.05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极型电路-2039.02.2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19.07.30
5 发明 一种电池模组吊装夹具 第 6535681 号 ZL 2019 1 0694589.2 2023.12.05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9.07.29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用电负荷管控方法、系2021.05.21
6 发明 第 6536578 号 ZL 2021 1 0556578.5 2023.12.05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统、设备及介质-2041.05.2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19.07.01
7 发明 一种四轴反作用拧紧装置 第 6537400 号 ZL 2019 1 0586392.7 2023.12.05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9.06.30
106专利权期限有无他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类型专利名称专利证书编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取得方式
(自申请日起)项权利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半自动片状软膜移载装2019.06.26
8 发明 第 6537700 号 ZL 2019 1 0561802.2 2023.12.05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置-2039.06.25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组合式的基站后备储能2018.10.11
9 发明 第 6538249 号 ZL 2018 1 1183660.2 2023.12.05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电源及控制方法-2038.10.1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电池模组检测工具用校2019.07.30
10 发明 第 6540119 号 ZL 2019 1 0695258.0 2023.12.05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验工装-2039.07.29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19.04.18
11 发明 一种电池模组的自适应夹具 第 6548448 号 ZL 2019 1 0314201.1 2023.12.08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9.04.17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 一种对 PACK 电池包进行 2019.11.20
12 发明 第 6683971 号 ZL 2019 1 1139348.8 2024.02.06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 PACK 检测的系统及方法 -2039.11.19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液流电池激活装置及方2023.10.27
13 发明 第 6693882 号 ZL 2023 1 1402621.8 2024.02.06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法-2043.10.26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可扩展小功率充电桩的2021.11.11
14 发明 第 6694024 号 ZL 2021 1 1334273.6 2024.02.06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充电装置及功率调配方法-2041.11.1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新能源汽车电池包测试2019.01.24
15 发明 第 6708200 号 ZL 2019 1 0067179.5 2024.02.13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用全自动对接装置-2039.01.2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19.06.26
16 发明 一种自动测试对插装置 第 6717192 号 ZL 2019 1 0561869.6 2024.02.13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9.06.25
107专利权期限有无他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类型专利名称专利证书编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取得方式
(自申请日起)项权利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多功能通讯转换器及通2019.06.14
17 发明 第 6723500 号 ZL 2019 1 0515425.9 2024.02.20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讯方法-2039.06.1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智能基站后备储能电源2018.10.11
18 发明 第 6798974 号 ZL 2018 1 1183673.X 2024.03.1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及控制方法-2038.10.1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 一种汽车锂电池 A 型单模组 2018.03.21
19 发明 第 6009575 号 ZL 2018 1 0236058.4 2023.05.30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的吊装夹具-2038.03.2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换电车辆电池无线匹配2021.07.14
20 发明 第 6370089 号 ZL 2021 1 0794194.7 2023.09.2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方法及系统-2041.07.13
福建星云检测技术一种电池测试工步识别方法2022.02.28
21 发明 第 6422825 号 ZL 2022 1 0188630.0 2023.10.24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及系统-2042.02.27
星云智能装备(昆2019.04.23
22 发明 一种电池模组提取器 第 6704461 号 ZL 2019 1 0328780.5 2024.02.09 申请取得 无
山)有限公司-2039.04.22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探针型夹具线测量精度2023.05.08
23 实用新型 第 19751727号 ZL 2023 2 1082276.X 2023.09.2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的准确度测量装置-2033.05.07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电芯充放电线路检测系2023.03.27
24 实用新型 第 19760822号 ZL 2023 2 0622897.6 2023.09.2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统-2033.03.26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探针间距可变的动力电2023.03.27
25 实用新型 第 19766397号 ZL 2023 2 0626559.X 2023.09.2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池测试装置-2033.03.26
108专利权期限有无他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类型专利名称专利证书编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取得方式
(自申请日起)项权利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高精度高耐压直流绝缘2023.03.27
26 实用新型 第 19768039号 ZL 2023 2 0622935.8 2023.10.03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电阻检测电路-2033.03.26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兼具抽拉式风冷与水冷2023.05.05
27 实用新型 第 19771229号 ZL 2023 2 1047353.8 2023.10.03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的散热装置-2033.05.04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3.10
28 实用新型 一种探针模组自动换型装置 第 19773635号 ZL 2023 2 0448179.1 2023.10.03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3.09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 一种高兼容性电芯 OCV 测试 2023.03.10
29 实用新型 第 19783733号 ZL 2023 2 0455408.2 2023.10.03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机构-2033.03.09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 一种用于 OCV 测试的双排探 2023.03.10
30 实用新型 第 19787102号 ZL 2023 2 0455404.4 2023.10.03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针机构-2033.03.09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3.10
31 实用新型 一种锂电池分容柜 第 19802090号 ZL 2023 2 0448157.5 2023.10.13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3.09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2.27
32 实用新型 一种刀片电池拔钉机构 第 19802280号 ZL 2023 2 0329664.7 2023.10.13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2.26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3.27
33 实用新型 一种晶闸管功率模块 第 19808790号 ZL 2023 2 0618932.7 2023.10.13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3.26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3.10
34 实用新型 一种晶体管安装装置 第 19812741号 ZL 2023 2 0455412.9 2023.10.13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3.09
109专利权期限有无他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类型专利名称专利证书编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取得方式
(自申请日起)项权利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环形圆柱电芯扫码测试2022.12.20
35 实用新型 第 19822287号 ZL 2022 2 3423276.X 2023.10.17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装置-2032.12.19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隔离型数字输入检测电2023.05.10
36 实用新型 第 19822814号 ZL 2023 2 1110965.7 2023.10.17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路-2033.05.09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3.27
37 实用新型 一种测试转接板取放装置 第 19823721号 ZL 2023 2 0618951.X 2023.10.17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3.26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 一种 DCR 大电流探针模组换 2022.12.20
38 实用新型 第 19824409号 ZL 2022 2 3422584.0 2023.10.17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型装置-2032.12.19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用于探针模组和负压模2023.03.27
39 实用新型 第 19825975号 ZL 2023 2 0619768.1 2023.10.17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组的后置独立解锁机构-2033.03.26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3.27
40 实用新型 一种双晶闸管固定压盖 第 19826495号 ZL 2023 2 0626856.4 2023.10.17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3.26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双侧出极柱电芯负压化2022.12.20
41 实用新型 第 19826714号 ZL 2022 2 3422696.6 2023.10.17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成测试装置-2032.12.19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便捷式探针模组维护工2023.03.27
42 实用新型 第 19827637号 ZL 2023 2 0619785.5 2023.10.17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装-2033.03.26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3.27
43 实用新型 一种用于机柜的防雨盖 第 19829438号 ZL 2023 2 0618904.5 2023.10.17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3.26
110专利权期限有无他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类型专利名称专利证书编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取得方式
(自申请日起)项权利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电池包上盖自动拧紧装2022.12.20
44 实用新型 第 19836919号 ZL 2022 2 3422760.0 2023.10.20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置-2032.12.19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用于换电站的电缆张紧2023.03.27
45 实用新型 第 20067004号 ZL 2023 2 0618921.9 2023.11.24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装置-2033.03.26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锂电池化成分容配电系2023.05.10
46 实用新型 第 20067165号 ZL 2023 2 1109418.7 2023.11.24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统-2033.05.09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电池模组侧边钢带夹紧2023.03.27
47 实用新型 第 20079215号 ZL 2023 2 0618679.5 2023.11.28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装置-2033.03.26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化成分容负压模组清洗2023.05.09
48 实用新型 第 20079856号 ZL 2023 2 1094339.3 2023.11.28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系统-2033.05.08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5.10
49 实用新型 一种电源输入保护电路 第 20090466号 ZL 2023 2 1109423.8 2023.11.28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5.09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2.12.20
50 实用新型 一种方形电芯夹持容量机 第 20092597号 ZL 2022 2 3423002.0 2023.11.28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2.12.19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2.12.20
51 实用新型 一种电芯 OCV 测试机构 第 20093951号 ZL 2022 2 3423378.1 2023.11.28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2.12.19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具有远端补偿功能的均2023.05.10
52 实用新型 第 20094107号 ZL 2023 2 1110963.8 2023.11.28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衡设备-2033.05.09
111专利权期限有无他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类型专利名称专利证书编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取得方式
(自申请日起)项权利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动力电池包气密性自动2023.07.11
53 实用新型 第 20245869号 ZL 2023 2 1808328.7 2023.12.2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测试系统-2033.07.1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7.11
54 实用新型 一种多路并联均温控制系统 第 20246510号 ZL 2023 2 1809124.5 2023.12.2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7.1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基于交流信号的锂电池2023.07.14
55 实用新型 第 20252166号 ZL 2023 2 1852670.7 2023.12.2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测试夹具线接线检测装置-2033.07.1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7.11
56 实用新型 一种 RFID和 485数据转换器 第 20257971号 ZL 2023 2 1809127.9 2023.12.2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7.1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7.12
57 实用新型 一种方形电池模组转运车 第 20262664号 ZL 2023 2 1824108.3 2024.01.02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7.11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基于前馈控制的工况测2023.07.11
58 实用新型 第 20263008号 ZL 2023 2 1809146.1 2024.01.02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试系统-2033.07.1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7.24
59 实用新型 一种包胶上料机构 第 20263830号 ZL 2023 2 1948304.1 2024.01.02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7.2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 一种双 HRPWM 驱动半桥防共 2023.07.14
60 实用新型 第 20266813号 ZL 2023 2 1848311.4 2024.01.02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通电路-2033.07.1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 一种正负同极圆柱电芯 OCV 2023.07.11
61 实用新型 第 20266937号 ZL 2023 2 1809306.2 2024.01.02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测试机构-2033.07.10
112专利权期限有无他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类型专利名称专利证书编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取得方式
(自申请日起)项权利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手动式双侧极柱电芯充2023.07.11
62 实用新型 第 20294662号 ZL 2023 2 1808292.2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放电装置-2033.07.1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用于电芯化成分容的左2023.07.14
63 实用新型 第 20296866号 ZL 2023 2 1852933.4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右压合机构-2033.07.1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7.24
64 实用新型 一种重载双气缸提升机 第 20296948号 ZL 2023 2 1947188.1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7.2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锂电池测试设备线序检2023.07.14
65 实用新型 第 20299167号 ZL 2023 2 1848328.X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测装置-2033.07.1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7.14
66 实用新型 一种电芯化成温箱 第 20300436号 ZL 2023 2 1854994.4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7.1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7.11
67 实用新型 一种高兼容的电池模组夹具 第 20301177号 ZL 2023 2 1806903.X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7.1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用于氮化镓化成分容设2023.07.24
68 实用新型 第 20304079号 ZL 2023 2 1947254.5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备的线序精度校准工装-2033.07.2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7.11
69 实用新型 一种电池绝缘耐压测试装置 第 20304319号 ZL 2023 2 1806902.5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7.1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7.11
70 实用新型 一种用于机器人的夹具 第 20304320号 ZL 2023 2 1812488.9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7.10
113专利权期限有无他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类型专利名称专利证书编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取得方式
(自申请日起)项权利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正负极异侧圆柱电芯2023.07.24
71 实用新型 第 20304567号 ZL 2023 2 1947237.1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 OCV 测试机构 -2033.07.2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紧凑型平移举升定位机2023.07.11
72 实用新型 第 20304826号 ZL 2023 2 1809295.8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构-2033.07.1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7.11
73 实用新型 一种探针精度检测工装 第 20305475号 ZL 2023 2 1808667.5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7.1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7.11
74 实用新型 一种紧凑型功率电源盒 第 20305476号 ZL 2023 2 1808707.6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7.1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7.11
75 实用新型 一种双向极柱电芯测试装置 第 20305648号 ZL 2023 2 1808661.8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7.1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7.11
76 实用新型 一种高头螺钉锁紧工装 第 20305672号 ZL 2023 2 1808716.5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7.1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 一种电池包 EOL 和 DCR 测试 2023.07.11
77 实用新型 第 20305835号 ZL 2023 2 1806899.7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系统-2033.07.1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化成分容设备自动测试2023.07.24
78 实用新型 第 20305981号 ZL 2023 2 1947088.9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校准工装-2033.07.2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7.14
79 实用新型 一种 USB 高精度万用表 第 20308086号 ZL 2023 2 1852681.5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7.13
114专利权期限有无他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类型专利名称专利证书编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取得方式
(自申请日起)项权利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化成分容设备温度探针2023.07.24
80 实用新型 第 20309552号 ZL 2023 2 1947111.4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检测系统-2033.07.2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化成分容设备线序和精2023.07.14
81 实用新型 第 20309973号 ZL 2023 2 1852983.2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度校准工装-2033.07.1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基于直流信号的锂电池2023.07.14
82 实用新型 第 20310704号 ZL 2023 2 1852677.9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测试夹具线接线检测装置-2033.07.1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用于电芯化成的负压装2023.07.12
83 实用新型 第 20310880号 ZL 2023 2 1823686.5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置-2033.07.11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7.12
84 实用新型 一种抽拉式化成分容装置 第 20311292号 ZL 2023 2 1823694.X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7.11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7.12
85 实用新型 一种分体式化成分容探针 第 20311402号 ZL 2023 2 1824060.6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7.11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7.14
86 实用新型 一种锂电池化成温箱 第 20311441号 ZL 2023 2 1854603.9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7.1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7.12
87 实用新型 一种电芯胶钉拔除装置 第 20312056号 ZL 2023 2 1823674.2 2024.01.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7.11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具备可燃气体监控功能2023.07.24
88 实用新型 第 20388943号 ZL 2023 2 1947068.1 2024.01.30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的化成设备-2033.07.23
115专利权期限有无他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类型专利名称专利证书编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取得方式
(自申请日起)项权利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 一种PACK电池包自动涂胶装 2023.07.12
89 实用新型 第 20399731号 ZL 2023 2 1823655.X 2024.01.30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置-2033.07.11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7.24
90 实用新型 一种圆柱电芯批量密封装置 第 20400331号 ZL 2023 2 1947379.8 2024.01.30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7.2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7.24
91 实用新型 一种化成分容设备锁止机构 第 20403811号 ZL 2023 2 1948321.5 2024.01.30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7.2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7.24
92 实用新型 一种圆柱电芯全盘密封设备 第 20407598号 ZL 2023 2 1947954.4 2024.01.30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7.2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7.11
93 实用新型 一种方壳电芯拘束托盘 第 20465791号 ZL 2023 2 1808263.6 2024.02.13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7.1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7.11
94 实用新型 一种托盘电池检测工装 第 20469712号 ZL 2023 2 1809316.6 2024.02.13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7.1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用于充电桩的防潮进气2023.08.16
95 实用新型 第 20498308号 ZL 2023 2 2202075.5 2024.02.23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装置-2033.08.15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方形电芯铝壳喷涂膜厚2023.08.16
96 实用新型 第 20594365号 ZL 2023 2 2201411.4 2024.03.1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测试装置-2033.08.15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8.16
97 实用新型 一种动力电池模组搬运夹具 第 20595658号 ZL 2023 2 2202087.8 2024.03.1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8.15
116专利权期限有无他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类型专利名称专利证书编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取得方式
(自申请日起)项权利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8.16
98 实用新型 一种角度自适应调节探针 第 20597834号 ZL 2023 2 2202091.4 2024.03.1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8.15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8.16
99 实用新型 一种软包电芯化成分容设备 第 20598832号 ZL 2023 2 2201416.7 2024.03.1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8.15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8.16
100 实用新型 一种电芯化成分容实训车 第 20603233号 ZL 2023 2 2198141.6 2024.03.1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8.15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8.16
101 实用新型 一种储能集装箱装配生产线 第 20607751号 ZL 2023 2 2198335.6 2024.03.1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8.15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基于软材料的角度自适2023.08.16
102 实用新型 第 20613724号 ZL 2023 2 2198351.5 2024.03.1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应调节探针-2033.08.15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锂电池保护板自动取料2022.12.20
103 实用新型 第 18989115号 ZL 2022 2 3416219.9 2023.05.12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装置-2032.12.19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2.09.26
104 实用新型 一种化成分容设备进电装置 第 19079992号 ZL 2022 2 2543071.9 2023.05.30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2.09.25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多层料盒式化成分容设2022.12.20
105 实用新型 第 19084761号 ZL 2022 2 3422226.X 2023.05.30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备-2032.12.19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充电枪掉电自动解锁电2022.11.18
106 实用新型 第 19086579号 ZL 2022 2 3062805.8 2023.05.30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路-2032.11.17
117专利权期限有无他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类型专利名称专利证书编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取得方式
(自申请日起)项权利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基于并联485器件的负2022.09.26
107 实用新型 第 19089060号 ZL 2022 2 2541145.5 2023.05.30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压控制系统-2032.09.25
福建省星度邦精工一种磨床工作台面的验收检2023.09.05
108 实用新型 第 20604414号 ZL 2023 2 2392410.2 2024.03.1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测装置-2033.09.04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3.20
109 外观设计 休息室 第 8129058 号 ZL 2023 3 0131543.7 2023.06.30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8.03.19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5.06
110 外观设计 锂电池组电压内阻测试仪 第 8292933 号 ZL 2023 3 0259173.5 2023.10.17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8.05.05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锂电池充放电测试系统2023.08.22
111 外观设计 第 8494969 号 ZL 2023 3 0537098.4 2024.02.13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 (NEEFLCT150500) -2038.08.21〔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23号)第十条规定:“申请日为
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118附表二: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房屋承租情况一览表租赁房屋面积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标的及坐落租金金额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平方米)
福建星云检测技术福州物联网基地运营月租金生产和管理2024.01.01
1福州市马尾区马江路26-1号(北侧)标准工业厂房6000.00
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110280元用房-2024.12.31
第一年每季度租金为348085元;
宁德星云检测技术宁德东投开发建设有第二年每季度租2024.01.01
2宁德市疏港路11号北部新区配套2#厂房4043.52生产、办公
有限公司限公司金为365490元;-2026.12.31
第三年每季度租金为383764元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创业路1588号象屿两岸贸易中心地下年租金2023.11.15
3森隆地产有限公司53.19商铺
有限公司商业14室(负一楼14号商铺)18829.26元-2024.11.14福建星云电子股份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1至4层整栋1幢四层东月租金2023.11.25
4有限公司北京分公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280.00办公
408室44287元-2024.11.24
司司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福州市马尾区区属房月租金2024.02.15
5福州市马尾区葆桢路100号家欣花园202单元45.00宿舍
有限公司产经营有限公司360元-2025.02.14
6福建星云电子股份福州市马尾区区属房福州市马尾区葆桢路100号家欣花园207单元45.00月租金宿舍2024.02.15
119租赁房屋面积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标的及坐落租金金额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平方米)
有限公司产经营有限公司360元-2025.02.14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福州市马尾区区属房月租金2024.01.12
7福州市马尾区葆桢路100号家欣花园805单元65.00宿舍
有限公司产经营有限公司520元-2025.01.11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福州市马尾区区属房月租金2024.01.12
8福州市马尾区葆桢路100号家欣花园806单元65.00宿舍
有限公司产经营有限公司520元-2025.01.11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福州市马尾区区属房月租金2024.01.12
9福州市马尾区葆桢路100号家欣花园1004单元65.00宿舍
有限公司产经营有限公司520元-2025.01.11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福州市马尾区区属房月租金2024.01.12
10福州市马尾区葆桢路100号家欣花园1005单元65.00宿舍
有限公司产经营有限公司520元-2025.01.11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福州市马尾区区属房月租金2024.01.12
11福州市马尾区路葆桢路100号家欣花园1006单元65.00宿舍
有限公司产经营有限公司520元-2025.01.11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3.11.15
12黄胜国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6号冠云轩8幢1304112.15住宅
有限公司4500元-2024.11.14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2.08
13黄翠蓉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六都村白马路25号幸福楼601室160.00居住
有限公司3500元-2025.02.07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3.07
14黄巧鸿、徐开设宁德市惠风路1号华府豪庭13幢1403室158.97住宅
有限公司5000元-2025.03.06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3.12.15
15陈晨宁德市福鼎市前岐镇薛桥村大新厝26号100.00居住
有限公司2500元-2024.12.14
16福建星云电子股份王华勇天津市南开区华苑绮华里25-8-501102.15月租金居住2024.03.10
120租赁房屋面积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标的及坐落租金金额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平方米)
有限公司3800元-2026.03.09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3.10.16
17史雪燕、薛来榜上海市奉贤区正旭路599弄68号202室94.30居住
有限公司3600元-2024.10.15福建星云电子股份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105号喜悦城2号楼月租金2024.03.15
18有限公司东莞分公闵会芳117.03居住
2单元702房2300元-2024.09.15
司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2.14
19彭志忠、吕来娣江苏省溧阳市蒋店新城三区9幢二单元2003室110.71居住
有限公司3400元-2024.08.1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2.22
20葛建春江苏省溧阳市蒋店新城三区4栋一单元1601室125.00居住
有限公司3400元-2024.08.21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2.14
21葛荣德江苏省溧阳市蒋店新城三区14栋二单元904室130.80居住
有限公司3300元-2024.08.13福建星云电子股份
月租金2023.10.18
22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史福平江苏省溧阳市蒋店新城一区13幢1单元1201室117.00居住
2800元-2024.10.17
司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2.18
23陈坤住宁德市蕉城区飞鸾镇二都上村西区26号2楼3间60.00居住
有限公司2100元-2024.08.17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2.18
24葛金林江苏省溧阳市蒋店新城一区3栋二单元701室134.37居住
有限公司2200元-2024.08.17
25福建星云电子股份关新桂宁德市蕉城区飞鸾镇二都上村西区5号,共9间房135.00月租金居住2024.03.11
121租赁房屋面积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标的及坐落租金金额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平方米)
有限公司6300元-2024.06.1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3.11.13
26林添乐厦门市翔安区印斗山五里14号1908室129.60居住
有限公司3420元-2024.11.12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1.02
27黄煌择厦门市同安区通福南二里7号304室111.22居住
有限公司3100元-2025.01.01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3.07.01
28韩晓霞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荣威大道1号万和城2栋2401室125.27居住
有限公司5000元-2024.07.01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3.01
29林金莲宁德市福鼎市前岐镇薛桥村头岗27号90.00居住
有限公司2340元-2024.05.31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3.01
30蔡亦和宁德市福鼎市前岐镇薛桥村头岗27-1号350.00居住
有限公司5460元-2024.08.31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2.17
31黄东邻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六都村国道路52号,共15间房225.00居住
有限公司7500元-2025.02.16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2.01
32曾鹏飞广州市花都区永祥路38号1栋2603房90.41居住
有限公司2400元-2024.07.31福建星云电子股份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西300号南边灶村1栋月租金2023.08.06
33有限公司东莞分公陈利美155.06居住
三单元8层01号房2600元-2024.08.05司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贵阳市花溪区贵安大道中41号星月社区26号楼3单元8月租金2023.09.22
34焦明菊124.92居住
有限公司层3号2100元-2024.09.21
122租赁房屋面积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标的及坐落租金金额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平方米)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横堤村金港一号小区29栋2单元月租金2023.11.01
35吴显鸿124.00居住
有限公司801室1900元-2024.04.3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1.09
36代长乐武汉市汉阳区徐湾社区四季永兴2栋1单元1903室113.00居住
有限公司2800元-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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