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层
电话:(86 591)8806 555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1目录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9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1
三、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2
四、发行人的业务.............................................14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4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6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4
八、发行人的章程.............................................50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0
十、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52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52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59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0
十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64
十五、结论意见..............................................69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闽理非诉字〔2024〕第2023163-05号
致: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或星云股份)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蔡钟山、陈禄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3年8月10日为本次发行出具了闽理非诉字〔2023〕第163号《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先后于2023年9月22日、2023年9月26日、2023年11月15日、2024年10月8日出具了《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和《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因发行人已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本次发行申请材料所述的报告期从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3月变更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亦发生了一定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所特此出具《关于福建星
3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中使用的简称、
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称指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上市指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星云股份
星云有限指福州开发区星云电子自动化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前身《公司章程》、发行
指《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人章程昆山分公司指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4简称指特定含义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2023年10月深圳分公司指
13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注销登记)
东莞分公司指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天津分公司指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指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指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福州兴星指福州兴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星云智能指星云智能装备(昆山)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武汉星云指武汉市星云综合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四川星云指四川星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宁德星云电子指宁德星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星云国际贸易指福建星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福建星云检测指福建星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星云国际有限公司(Nebula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星云国际指系发行人在美国密歇根州登记注册之全资子公司
星度邦指福建省星度邦精工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控股子公司宁德星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有100%股权的宁德星云检测指子公司星云电子欧洲有限责任公司(Nebula Electronics Europe欧洲星云指GmbH),系发行人在德国慕尼黑登记注册之全资子公司星云电子有限公司(Nebula Electronics Inc),系发行人在加州星云指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登记注册之全资子公司
福州车快充科技有限公司,系福州兴星之参股公司,福州兴车快充指
星持有其40%的股权
福建宝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系福州兴星之参股公司,2024宝诚精密指年3月15日宝诚精密注册资本从3636.36万元减至
2436.36万元,福州兴星的持股比例变更为16.42%
杭州金木吉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福州兴星之金木吉指
参股企业,福州兴星持有其5%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福建碳路先丰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原为福州兴星之参股公福建碳路指司,福州兴星持有的该公司20%股权已于2023年9月27日转让过户给福建合志谊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简称指特定含义
深圳市富兰瓦时技术有限公司,系福州兴星之参股公司,截深圳富兰指
至2024年6月30日福州兴星持有其1.6349%的股权
福建时代星云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参股公司,2024年时代星云指4月9日时代星云注册资本从40000万元增至42195万元,发行人的持股比例变更为9.48%
星云智慧(福建)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原为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在2022年12月进行股权转让和增资后,该星云智慧指
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变更为发行人持有其30%股权的参股公司
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原为发行人之参股公司,发行人持有的该公司4%股权已于2023年10月10北京星云指日转让过户给星云智慧,该公司现为星云智慧之参股公司(星云智慧的持股比例为4%)星云智慧(福建)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3智慧投资指月13日),系星云智慧之全资子公司福建省充电猫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原为发行人直接持有100%股权之全资子公司,发行人已于2022年7月28充电猫指
日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100%股权转让过户给星云智慧,该公司现为星云智慧之全资子公司福建星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原名为“福州星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2月7日变更名称为“福建星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原为发行人直接持有100%股权之全星云软件指
资子公司,发行人已于2022年7月29日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100%股权转让过户给星云智慧,该公司现为星云智慧之全资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李有财、刘作斌二人(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7年10指人月24日止)招行福州分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进出口银行福建分指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行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光大银行福州分行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6简称指特定含义
建设银行福州南门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支行中国银行福州自贸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区分行平安银行福州分行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厦门银行福州分行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行兴业银行福州自贸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区分行农业银行福州自贸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区分行
汇丰银行福州分行指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浦发银行福州分行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邮储银行福州分行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广发银行福州分行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海峡银行福州台江指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支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州指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分行招行宁德分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建行福州自贸区分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行
合志谊岑指福建合志谊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德时代指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指中国境内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境外、中国境外指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国务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7简称指特定含义
商务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保荐机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构、保荐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所指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自2024《公司法》指年7月1日起施行)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民法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管理办法》《注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06指办法》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指(深证上〔2023〕101号)《摊薄即期回报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指指导意见》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元、人民币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指
定对象发行股)股票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指募集说明书最近三年及最近一
指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期、报告期
本次募投项目、本次指发行人拟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发行募投项目
储能变流器(Power Conversion System),可控制储能电池组的充电和放电过程,进行交直流的变换,在无电网情况下储能 PCS、PCS 指
可以直接为负荷供电,实现对电网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的调节。根据应用场景可分为工商业 PCS、电网侧 PCS等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
《审计报告》指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2)第 351A009553 号、致同
8简称指特定含义
审字(2023)第 351A013208号、致同审字(2024)第 351A013046
号)
〔注: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况,系因在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根据发行人《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发行人于2023年4月15日披露的《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3)第 351A007670号)、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等材料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2023年年度报告》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 351A013046 号),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
形:(1)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2)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93.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
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以及本
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
站上查询的公开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最近一年以来披露的公告、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本
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上查询的公开信息,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
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本所律师在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上查询的公开信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
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税务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主体的
信用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海关企业进
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查询平台(http://www.safe.gov.cn/safe/whxzcfxxcx/index.html)等网站上查询的公开信息,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减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关于 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材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0不超过637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
净额将全部用于星云储能系统及电池关键部件制造和检测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之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
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之规定。
(五)本次发行不涉及向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所有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限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
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六)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对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七)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
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根据发行人《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登公司出具的星云股份《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名明细数据表》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担保证券11账户明细数据表》,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147783896股,
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李有财(注1)2212419014.97%
2刘作斌(注1)1678215211.36%
3江美珠1655293411.20%
4汤平109241377.39%
5杨一斌(注2)16527761.12%
6陈健8467000.57%
7阙胜琪8035000.54%
8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型保险产品27042000.48%
9林小明5500000.37%
10张爱兰4977020.34%
合计7143829148.34%
〔注:1.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杨一斌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100股,通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650676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52776股。〕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登公司出具的星云股份《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38906342股,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的
26.33%,因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出具日(2024年10月8日)至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2(一)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出具日(2024年10月8日)至今,发行
人的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未发生过变动,也未发生过公司合并、公司分立的行为。
(二)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李有财和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书》《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确认书》《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李有财和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补充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协议书》、刘作斌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书》《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确认书》《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之补充协议》、刘作斌和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补充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协议书》
等材料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财、刘作斌二人出具的确认函,截至2024年6月30日,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存在质押情形,具体如下:
初始交易日
股份持有人质权人质押股份数(股)购回交易日
/质押起始日
李有财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2584002023.05.182025.05.16
李有财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438872024.01.242025.05.16
李有财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569052024.02.062025.05.16
李有财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14300002023.12.272024.12.26
李有财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4470002024.02.062024.12.26
刘作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2584002023.05.182025.05.16
刘作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438872024.01.242025.05.16
刘作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569052024.02.062025.05.16
刘作斌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21400002023.12.272024.12.26
刘作斌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6600002024.02.062024.12.26
合计15795384--
上述李有财、刘作斌二人质押股份数量合计15795384股,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数量(38906342股)的比例为40.60%,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147783896股)的比例为10.69%。
13截至2024年6月30日,除上述质押情形外,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或被采取冻结、查封等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半年度报告》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持续从事锂电池检测系统、锂电池智能制造设备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检测服务等业务,其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二)根据发行人《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2024年1-6月发
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按合并财务报表口径计算,下同)为55985.26万元,营业收入为56126.67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99.75%。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动情况
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已披露的主要关联方外,截至2024年7月31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发生如下变化(包括新增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吴振峰在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6月29日期间
担任发行人财务总监,在2023年6月29日至2024年
1吴振峰5月8日期间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其已于
2024年5月8日因个人原因辞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之职务,其在离任后12个月内仍视为发行人关联自然
14序号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人
2林晖发行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自2024年7月19日起)
3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发行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晖担任该公司董事该公司为智慧投资之控股子公司(智慧投资原持有该公司65%的股权),智慧投资已于2024年7月将其所
4重庆星云智充科技有限公司
持有的该公司14%的股权转让过户给他人,上述股权转让后,智慧投资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该公司为智慧投资之控股子公司(智慧投资原持有该公司55%的股权),智慧投资已于2024年6月21日将
5南京时星智充科技有限公司
其所持有的该公司4%的股权转让过户给他人,上述股权转让后,智慧投资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该公司原为智慧投资之控股子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北京星云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公司51%的股权),智慧投资已于2024年7月24日将
6
司其所持有的该公司51%的股权转让过户给他人,智慧投资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该公司原为智慧投资之控股子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星云首聚(北京)能源技术有公司51%的股权),智慧投资已于2024年7月11日将
7
限公司其所持有的该公司51%的股权转让过户给他人,智慧投资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该公司原为智慧投资之控股子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智慧投资已于2024年7月29日将北京星云元创新能源有限公
8其所持有的该公司51%的股权转让过户给该公司另一
司
股东北京从物元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投资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该公司原为智慧投资之参股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公司40%的股权),智慧投资已于2024年5月16日将其贵州省充电里能源科技有限
9所持有的该公司40%的股权转让过户给该公司另一股
公司
东贵州奶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智慧投资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该公司原为智慧投资之参股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公星股时代(广东)新能源有限
10司46%的股权),智慧投资已于2024年7月30日将其
公司
所持有的该公司46%的股权转让过户给该公司股东广
15序号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东中股电筹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投资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充电猫之控股子公司福建星空原持有该公司10%的股权,福建星空已于2024年7月30日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10%的股权转让过户给该公司股东广东中股
电筹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投资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广州市充电猫能源科技有限该公司原为充电猫之控股子公司,已于2024年7月12
11
责任公司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注销登记
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5月13日,系上海九润星云新深圳市福星立鹏新能源科技
12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海九润星云新能
有限公司
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80%的股权
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5月27日,系星期待(福建)集
13泉州星期待投资有限公司
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5月27日,系福州星期待投资
14北京星期待商业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该公司原为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90%的股权),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
15襄阳时星智充科技有限公司
于2024年6月11日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51%的股权转
让过户给智慧投资,上述股权转让后,该公司成为智慧投资持有51%股权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原为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90%的股权),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
16青岛星云智充科技有限公司
于2024年6月11日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51%的股权转
让过户给智慧投资,上述股权转让后,该公司成为智慧投资持有51%股权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原为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7天津时星智充科技有限公司
已于2024年6月11日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51%的股权
转让过户给智慧投资,上述股权转让后,该公司成为智慧投资持有51%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16序号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该公司原为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烟台星云智充能源科技有限司90%的股权),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
18
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51%的股权转
让过户给智慧投资,上述股权转让后,该公司成为智慧投资持有51%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星云智慧(北京)能源科技有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6月24日,系智慧投资之全资
19
限责任公司子公司该公司原为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济南时星慧充新能源科技有司80%的股权),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
20
限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51%的股权转
让过户给智慧投资,上述股权转让后,该公司成为智慧投资持有51%股权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原为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石家庄星云智充科技有限公司90%的股权),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
21
司于2024年6月28日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51%的股权转
让过户给智慧投资,上述股权转让后,该公司成为智慧投资持有51%股权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为智慧投资之控股子公司(智慧投资原持有该星云智慧(北京)能源管理有公司55%的股权),智慧投资已于2024年6月将其所
22
限公司持有的该公司4%的股权转让过户给他人,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智慧投资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6月20日,系上海九润金峰新江苏玖通锐峰新能源科技有
23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参股公司,上海九润金峰新能源
限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20%的股权
(二)2024年1-6月发生的关联交易
17根据发行人《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1》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不含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2024年1-6月存在以下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
关联方交易内容2024年1-6月发生额(元)
时代星云采购商品31328810.88
宝诚精密采购商品8511088.57
福州市星期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商品8973.20
星云智慧及其子公司采购商品19300.00
2.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关联方交易内容2024年1-6月发生额(元)
时代星云销售商品23282515.85
车快充销售商品等13008.85
宝诚精密提供服务23750.00
星云智慧及其子公司销售商品4645139.81
星云智慧及其子公司提供服务2839243.70
3.公司向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4年4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刘作斌、许龙飞已依法回避表决,董事长李有财作为激励对象刘作斌的一致行动人亦回避表决。根据上述《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已于2023年6月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01元(含税)),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将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55.1850元/股调整为55.1750元/股。根据上述《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2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6名激励对象因
1注:发行人2024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8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该激励计划的规
定对上述共计38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48190股取消归属并予以作废失效;因该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能实现,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该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除已离职激励对象外的其余24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02325股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除已离职激励对象外的其余2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9500股取消归属并予以作废失效,其中包
括:(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的刘作斌(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许龙飞(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汤慈全(副总经理)三人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第二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各3万股、1.5万股、1.5万股取消归属并予以作废失效;(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的吴振峰(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1.75万股取消归属并予以作废失效。
4.关联租赁
(1)发行人(出租方)与福州市星期待贸易有限公司(承租方)于2023年
12月2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
江路 7号 A栋 1层、5#楼和位于福州市马尾区石狮路 6号 4#楼的共计 120.32 平
方米房屋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租赁用途为商用;月租金及物业费为3609.60元(含税价),承租方按月支付租金;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并委托发行人缴纳;租赁期限为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发行人(出租方)与星云软件(承租方)于2023年12月2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江路 7 号 A 栋 6 层的52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星云软件办公使用;月租金及物业费为15600元(含税价),星云软件按月支付租金;星云软件承担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并委托发行人缴纳;租赁期限为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双方于2024年5月3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同意提前终止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从2024年5月31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
(3)发行人(出租方)与充电猫(承租方)于2023年12月25日签订《房屋
19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江路 7 号 A 栋 6 层的
1038.82平方米房屋出租给充电猫办公使用;月租金及物业费为31164.60元(含税价),充电猫按月支付租金;充电猫承担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并委托发行人缴纳;租赁期限为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双方于2024年5月3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同意提前终止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从2024年5月31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
(4)发行人(出租方)与星云软件(承租方)于2024年5月3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位于福州市马尾区石狮路 6 号 A 栋 2、3、
4层的52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星云软件办公使用;月租金及物业费为15600元(含税价),星云软件按月支付租金;星云软件承担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并委托发行人缴纳;租赁期限为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
(5)发行人(出租方)与充电猫(承租方)于2024年5月3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位于福州市马尾区石狮路 6 号 A 栋 2、3、4层的1038.82平方米房屋出租给充电猫办公使用;月租金及物业费为31164.60元(含税价),充电猫按月支付租金;充电猫承担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并委托发行人缴纳;租赁期限为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关联方交易内容会计期间金额(元)
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2024年1-6月2412776.35
6.受让商标
2024年3月20日,公司与星云软件签订《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星云软
件同意将其拥有的注册号为第50233882号的“”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7月27日核发的《商标转让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核准该商标转让注册至公司名下。
7.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1)应收关联方款项
项目关联方2024.06.30账面余额(元)2023.12.31账面余额(元)
应收账款时代星云15229008.4815648715.22
应收账款车快充333994.00333994.00
应收账款星云智慧及其子公司209190.002937192.85
20项目关联方2024.06.30账面余额(元)2023.12.31账面余额(元)
应收账款宝诚精密66191.7560966.25
合同资产时代星云2594067.401198005.20
应收款项融资时代星云6461695.10896298.60
其他应收款星云智慧及其子公司-30587.42
其他非流动资产时代星云5154351.305013510.40
长期应收款星云智慧及其子公司-90532.82一年内到期的
星云智慧及其子公司-48459.09非流动资产
(2)应付关联方款项
项目关联方2024.06.30账面余额(元)2023.12.31账面余额(元)
预收账款星云智慧及其子公司46764.60-
合同负债星云智慧及其子公司124050.11-
应付账款时代星云3136408.0610887063.19
应付账款宝诚精密6936193.223350776.00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行人独立董事张白、郑守光和郭睿峥于2024年8月出具《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关联交易的意见》,对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意见:公司对于关联交易
的决策程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均依法进行了回避;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价格是公允、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发行人监事会对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监督和核查,并于2024年8月发表了监事会意见如下:在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按照一般市场经济原则进行,关联交易价格没有偏离市场独立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价格,关联交易是公允、合理的,决策程序合法
21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无关联关系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上述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无关联关系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前述第1类“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第2类“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第4
类“关联租赁”、第6类“受让商标”关联交易中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或偶发性
关联交易事项,已分别由发行人按其《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提交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见下表1);前述第3类“公司向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关联交易,已由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前述第5类“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的关联交易,系发行人根据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董事和监事薪酬方案、《关于调整董事薪酬及津贴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和《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向相关人员支付薪酬或津贴(具体情况见下表2)。在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已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表1: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
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时代星云及其
子公司采购及销售商品、向星云智慧及其
子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采购充电服2024年4月19日第四届董事2024年5月24日2023年度
务等、向车快充及其子公司销售商品、向会第八次会议股东大会宝诚精密采购及销售商品并提供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
表2:
序号关联交易主要内容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
2021年5月至报告期末非独立董2021年4月23日第三届董事2021年5月18日2020年度
事薪酬、独立董事津贴会第九次会议股东大会
22序号关联交易主要内容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
2021年4月至报告期末高级管理2021年4月23日第三届董事
2-
人员薪酬会第九次会议
2022年11月至报告期末财务总2022年11月23日第三届董
3-
监(吴振峰)薪酬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公司及其他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参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九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五)款、《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第七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五)款)。发行人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经上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有关关联交易公
允决策程序的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章程(》2024年9月12日发行人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2
注:吴振峰已于2024年5月8日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之职务。
23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
但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
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三款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可以仅
24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
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为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2.《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12日发行人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第三十条规定:“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3.《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12日发行人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十三条规定:“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
25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条规定:“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
应当回避的情形;(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而必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发生变动的情况如下:
1.专利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23件专利(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表一《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增的专利一览表》),上述专利是由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依法申请取得或受让取得,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已就上述专利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
(2)发行人原拥有 1件名称为“机柜”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14 3
0088203.1,参见《律师工作报告》之附表二《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专利一览表》第392项),该外观设计专利因专利权期限于2024年4月
13日届满而终止失效。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截至2024年6月30日,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第八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一)款之“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发行人拥有的1件名称为“星
26云单向 LLC隔离模块软件 V1.0”(登记号:2024SR042115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证明》,发行人已将该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名称由“星云单向 LLC 隔离模块软件 V1.0”变更为“星云智能直流变换系统 V1.0”(参见下表第 1项)并于 2024年 5月 9日办理完成了变更登记;
此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6件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参见下表第2-7项)。上述共计7件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取序号著作权人软件名称登记号权利范围
登记证书/证明编号得方式软著登字第12825024
星云智能直流变换系 2024SR
1发行人号、软著变补字第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统 V1.0 0421151
202424550号
福建星云 星云检测通信网关控 2024SR 软著登字
2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检测 制系统 V1.0 0831276 第 13235149 号
福建星云 星云检测电池测试工 2024SR 软著登字
3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检测 步识别系统 V1.0 0831689 第 13235562 号
福建星云 星云检测电池充放电 2024SR 软著登字
4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检测 测试接续系统 V1.0 0833122 第 13236995 号
福建星云 星云检测锂电池测试 2024SR 软著登字
5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检测 系统控制软件 V1.0 0833147 第 13237020 号数控机床生产数据集
2024SR 软著登字
6星度邦成与分析管理系统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0821665第13225538号
V1.0
星度邦机械零配件智 2024SR 软著登字
7星度邦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能化设计系统 V1.0 0822942 第 13226815 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已就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了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证明》,不存在产权纠纷。
(二)业务资质证书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7发行人取得1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简称证书编号资质类别及等级有效期限发证日期发证机关
中国(福建)自由
发行人 D335404563 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至 2029.06.16 2024.06.17 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持有的上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是真实有效的,发行人具备按照上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类别及等级从事建筑业施工劳务作业的合法资格。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发行人取得1本《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简称许可证编号许可类别和等级有效期限发证日期许可机关
承装类四级、承修类2024.08.15国家能源局
发行人4-5-00071-20242024.08.15
四级、承试类四级-2030.08.14福建监管办公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持有的上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是真实有效的,发行人具备按照上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载明的许可类别和等级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合法资格。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
工况模拟测试系统、智能装配生产线、动力能量回馈测试系统、电芯电压及温度
监测系统、激光器、全自动贴片机、示波器、高精度交直流电流表、数控立式加
工中心、机器人、全自动光学锡膏厚度检测仪、2D 激光焊接振镜及控制系统、
高低温箱、LCR 数字电桥、电流探头、仿真器、精密线性大功率直流稳压电源、
可调试直流稳压电源、空压机、内阻仪、示波器、数字万用表、万用表、电池高
低温交变实验箱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是由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自制或购买取得,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82.发行人之子公司福建星云检测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的设备的变
动情况
根据福建星云检测(承租人)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出租人)于2022年 3月 7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CM74ZZ2202233226),出租人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将电芯能量回馈测试系统等251台设备出租给福建星云检测,租赁期限为36个月;租赁期限内出租人是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租赁期限届满,在福建星云检测按时足额支付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后,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福建星云检测,租赁物留购名义货价为1元。福建星云检测(承租人)、发行人(担保人)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出租人)于2024年6月21日签订《关于释放租赁物的补充协议》(编号:CM74ZZ2202233226-B1),三方同意释放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租赁物(包括动力能量回馈测试系统、工况模拟测试系统、星云动力电池组工况模拟测试系统等18台设备),该等释放的租赁物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至福建星云检测;释放完成后,福建星云检测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的设备共计233台(包括电芯能量回馈测试系统、动力能量回馈测试系统、电芯电压及温度监测系统主机等)。
截至2024年6月30日,福建星云检测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的设备共计233台(包括电芯能量回馈测试系统、动力能量回馈测试系统、电芯电压及温度监测系统主机等)。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关于释放租赁物的补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福建星云检测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上述设备的使用权,不存在纠纷或法律风险。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抵押、质押情况
自2024年3月31日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的抵押、质押情况(参见《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第十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五)款、《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第六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三)款、《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第八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三)款)未发生变动。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除上述抵押或质押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
29其他担保、抵押、质押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五)房屋租赁变化情况
A.房屋出租情况(不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间的房屋租赁)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境内子公司对外出租房屋的情况发生如下变化:
截至2024年6月30日,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第八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四)款“房屋租赁变化情况”之“A.房屋出租情况(不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间的房屋租赁)”所述的房屋出租情况中,第1、2项(共2处)房屋出租的租赁双方同意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此外,发行人增加2处房屋出租情形,具体如下:
序号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坐落租赁房屋面积租金金额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福州市马尾区石月租金
2024.06.01
1 发行人 星云软件 狮路 6号 A栋2、3、 520 平方米 15600 元 办公
-2026.05.31
4层(含物业费)
福州市马尾区石月租金
2024.06.01
2 发行人 充电猫 狮路 6号 A栋2、3、1038.82 平方米 31164.60 元 办公
-2026.05.31
4层(含物业费)经核查,发行人是上述2项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租房屋不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屋,因而无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B.房屋承租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境内子公司对外租赁房屋的情况发生如下变化:
30截至2024年6月30日,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第十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六)款“房屋及土地租赁”之“B.房屋及土地承租情况”所
述的房屋及土地承租情况中,第4项房屋租赁的租赁双方同意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即提前至2024年8月1日终止);第58项房屋租赁的租赁期限已届满并予以终止;第1项房屋租赁的租赁双方同意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即提前至2024年7月1日终止),并由租赁双方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表二《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房屋承租情况一览表》第1项);第19、23、43、79项房屋租赁的租赁期限已届满,上述4处房屋租赁的租赁双方已分别续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表二《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房屋承租情况一览表》第
2-5项);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第六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四)款
“房屋租赁变化情况”之“B.房屋承租情况”所述的房屋承租情况中,第 5项房屋租赁的租赁期限已届满,该处房屋租赁的租赁双方已续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表二《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房屋承租情况一览表》第6项);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第八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四)款“房屋租赁变化情况”之“B.房屋承租情况”所述的房屋
承租情况中,第29、38项(共2处)房屋租赁的租赁期限已届满并予以终止;
第40项房屋租赁的租赁双方同意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即提前至2024年5月
6日终止);第25、28、35、36项房屋租赁的租赁期限已届满,上述4处房屋租赁的租赁双方已分别续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表二《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房屋承租情况一览表》第7-10项);
第39项房屋租赁的租赁期限已届满并予以终止,并由发行人和颜帮丽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表二《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房屋承租情况一览表》第11项)。此外,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新增28处房屋租赁。上述新增或续租房屋租赁共计39处(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表二《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房屋承租情况一览表》),具体情况如下:
1.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下列18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
(1)第3、5、6、11、21、23-29、38、39项(共14处)是由发行人或其分
31公司、子公司向房屋所有权人租赁,出租方持有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第1项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是福州坚鈜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 M 字第 9900789 号)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榕国用(2005)第 MD000186 号)。根据福州坚鈜电子有限公司与福建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方)签订的《委托管理书》和《委托管理授权书》,福州坚鈜电子有限公司同意将上述证书项下的土地及房产授权委托福建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出租并管理相关物业。因此,该项房屋租赁的出租方福建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发行人出租该房屋。
(3)第2项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西安研祥兴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房屋所有权证》(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0016-17-2-10000号)。根据该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该公司已将坐落于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
56号2幢1单元10000室的“西安研祥城市广场项目”整体出租给西安佳又安
商业运营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方)并同意由西安佳又安商业运营服务管理有
限公司负责运营和招商。因此,该项房屋租赁的出租方西安佳又安商业运营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发行人西安分公司出租该房屋。
(4)第12项租赁房屋的出租方福州创兴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所出
租房屋的产权证书,该公司提供了该处出租房屋所用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出租房屋是在出租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目前出租方尚未办理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本所律师认为,该项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该出租方未取得所出租房屋的产权证书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租赁使用该处房屋,也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5)第13项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是重庆旭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持
有《房地产权证》(证号:201房地证2015字第035276号)。重庆旭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上述产权证书项下的房屋出租给重庆泽之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同意其进行转租或分租。重庆泽之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又将上述产权证书项下
32的房屋出租给重庆福瑞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方),并同意其进行转租或分租。因此,该项房屋租赁的出租方重庆福瑞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发行人出租该房屋。
2.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下列21处房屋租赁(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表二《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房屋承租情况一览表》中
的第4、7-10、14-20、22、30-37项)存在瑕疵,具体如下:
(1)第4、7、9、10、15、16、20、22、30-36项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未能提供
所出租房屋的产权证书,上述15处房屋的出租方提供了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等《证明》确认该等租赁房屋产权归属于出租方所有。本所律师认为,上述15处房屋租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瑕疵,但因该等房屋租赁面积不大,且仅作为发行人的员工宿舍使用,因此,上述15处房屋租赁存在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第19项租赁房屋的出租方(姚展)未能提供所出租房屋的产权证书或其
他能证明其拥有所出租房屋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文件,也未能提供授权委托林刚办理房屋租赁相关事项的文件。本所律师认为,该处房屋租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瑕疵,但因该处房屋租赁面积不大,且仅作为发行人的员工宿舍使用,因此,该处房屋租赁存在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第8项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持有宁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所出租房屋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第14项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持有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所出租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第17、18项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持有所出租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37项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持有所出租房屋的《高新花园还建房入住协议》,上述5处房屋的出租方尚未办理取得所出租房屋的产权证书。本所律师认为,上述5处房屋租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瑕疵,但因该等房屋租赁面积不大,且仅作为发行人或其分公司的员工宿舍使用,因此,上述5处房屋租赁存在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关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条规定:“城
33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经核查,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表二《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房屋承租情况一览表》所列39处租赁房屋中,有11处租赁房屋(即附表二中第1-4、7、12、15、16、22、24、25项)不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屋,因而无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其余28处租赁房屋(即附表二中第5、6、8-11、13、14、17-21、23、26-39项)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屋,但租赁双方当事人未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该等房屋租赁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租赁该等房屋未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不影响该等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针对该等商品房屋租赁,房屋承租方(发行人或其分公司、子公司)可能面临因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而被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以及逾期不改正则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的处罚风险。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房屋租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但因该等租赁房屋仅作为发行人或其分公司、子公司的员工宿舍或办公场所使用,故该等房屋租赁存在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34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发生如下变化:
1.购销合同截至2024年6月30日,在《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1项“购销合同”中,第2、3、4、7、8、9、11、12、13、15项合同已履行完毕,第27项合同已由交易双方于2024年4月10日签订《<购销合同>取消协议》予以解除并取消履行,其余购销合同仍在履行中;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第七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1项“购销合同”所述的8项新增购销合同中,第5项合同已由交易双方于2024年5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终止履行,其余购销合同仍在履行中;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第七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1项“购销合同”所
述的4项新增购销合同中,第1项合同已履行完毕,第3项合同已由交易双方于
2024年7月3日签订《合同附件1》予以解除并取消履行,其余购销合同仍在履行中;《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第九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1项“购销合同”中所述的8项新增购销合同仍在履行中。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1项重大购销合同,具体如下:
合同/订单采购或销售合同总价合同/订单序号采购方销售方
名称及编号标的名称(元)签订日期三门峡市陕州区平高清能风
1 发行人 NEZH20240075 液冷中压储能系统 169400000 2024.06.25
能开发有限公司
2.框架采购合同截至2024年6月30日,《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2项“框架采购合同”中所述的3份框架采购合同仍在履行中,其中,第2份框架采购合同的第10、11项订单已履行完毕,该框架采购合同项下的其余订单(包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第九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2项“框架采购合同”中所述的2份新增订单)仍在履行中;《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第九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2项“框架采购合同”中所述的1份新增框架采购合同仍在履行中。
353.服务承包合同截至2024年6月30日,在《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3项“服务承包合同”中,第1份合同的有效期限已届满且已履行完毕;第8份合同的交易双方于2024年6月1日签订《动力电池性能检测实验室服务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将合同通道数变更为896通道,并将合同金额调整为120532908.58元(参见下表第1项),该份服务承包合同仍在履行中;其余8份服务承包合同仍在履行中。此外,发行人还新增1份服务承包合同(参见下表第2项)。上述共计2份服务承包合同具体如下:
序号甲方乙方合同/协议名称及编号合同金额(元)签订日期合同有效期《动力电池性能检测实验室服务承包合同》(编号:MA-0000001667-CATL-2021 )、
宁德星云2021.03.30、2021.02.151宁德时代《动力电池性能检测实验室服120532908.58检测2024.06.01-2026.02.14务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编号:CATL-ND-SRC-I-2024050041155
)《动力电池性能检测实验室服福建星云务承包合同》(编号:2024.04.01
2宁德时代115626002024.06.01
检测 CATL-ND-SRC-I-2024050041130 -2025.04.30
)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截至2024年6月30日,在《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3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2项合同已履行完毕,第1项合同仍在履行中。
5.租赁合同
在《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5项“租赁合同”中,第(1)项租赁合同的租赁双方于2024年7月12日签订《协议书》,同意原《厂房租赁合同》于2024年8月1日解除,发行人(承租方)应支付租金至2024年7月31日止;第(2)项租赁合同的租赁双方于2024年5月31日签订《协议书》,同意原《厂房租赁合同》于2024年7月1日解除,发行人(承租方)应支付租金至2024年6月30日止;第(3)项租赁合同仍在履行中。截至2024年6月30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第七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
款第3项“租赁合同”中所述的1份房屋租赁合同仍在履行中。截至2024年6
36月30日,发行人新增1份租赁合同,具体如下:
(1)发行人(承租方)与福州创兴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方)于2024年6月24日签订《福州开发区新能源产业园租赁合同》(编号:创兴园租字2024
第001号),合同约定,出租方将位于福州市马尾区石狮路1号开发区新能源产
业园 l号楼 l、2、3 层的房屋出租给发行人,租赁房屋建筑面积约 14345.81 平方米;租赁用途为企业总部办公、研发、创新孵化、生产制造;双方约定该房屋
的月租金合计为219383.14元(含税),发行人按月支付租金;出租方同意给予发行人三个月的装修免租期,自2024年9月24日起计算租金;租赁期间与该房屋有关的水电费、煤气/燃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发行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438766.28元;合同期满或本合同解除、终止后,发行人腾退房屋15个工作日后,在出租方确认发行人无其他违约行为需要承担且无可能导致出租方承担责任的事项后,出租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租赁期限为自2024年6月24日起至
2029年6月23日止。
6.银行融资类合同
A.授信协议截至2024年6月30日,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第九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3 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A.授信协议”中,第 2、12、13项授信协议(编号分别为:2022年信字第 A04-0013号、(2023)榕银授额
字第000096号、(2023)榕银授额字第000097号)约定的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已届满且该3份协议已到期终止;第7、8项授信协议(编号分别为:(2023)信银榕乌贷字第20230322964948号、(2023)信银榕乌贷字第20230322964948-1号)约
定的授信额度期限虽已届满,但该2份授信协议项下的部分具体业务合同仍在履行中,故该2份授信协议视为仍在履行中(参见下表第6、7项);第11项授信协议的签约双方于2024年4月1日签订《授信额度合同补充协议》(参见下表第
10项),对原授信额度合同中的承兑手续费及敞口风险管理费条款进行了修订。
综上,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授信协议如下:
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担保人序号被授信人授信机构授信协议编号
(万元)有效期限及担保方式
37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担保人
序号被授信人授信机构授信协议编号
(万元)有效期限及担保方式
发行人提供房产、
发行人进出口银行2022年进出银2020.01.08土地使用权、机器
120000
(注 1) 福建分行 闽授信字 A011 号 -2025.12.30 设备抵押及专利权质押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
汇丰银行 CN11037001252
2发行人9000该银行通知无担保
福州分行-220110中止或取消授信之日止
厦门银行2023.01.10
3 发行人 DGSX2023011106 5000 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6.01.10
星度邦厦门银行2022.03.10
4 GSHT2022030798 800 发行人提供保证
(注2)福州分行-2025.03.10发行人提供票据
兴业银行 授 MJ2023042、 2023.05.22
5发行人30000质押,质押最高本
福州自贸区分行 授 MJ2023042 补 1 -2025.03.28金限额为1亿元
发行人提供票据、
发行人中信银行(2023)信银榕乌贷字2023.06.13
630000保证金或存单等
(注3)福州分行第20230322964948号-2024.04.12质押
(2023)信银榕乌贷字发行人提供票据、发行人中信银行2023.06.13
7第20230322964948-130000保证金或存单等
(注3)福州分行-2024.04.12号质押
福建星云兴业银行2023.05.22
8 授 MJ2023019 6000 发行人提供保证
检测福州自贸区分行-2024.07.18
建设银行2023年建闽自贸榕南2023.08.16
9发行人8000无担保
福州南门支行授信03号-2024.08.16发行人为该合同
(2023)榕银综授额字约定的银行承兑
发行人广发银行第000072号、(2023)2023.07.20
1012000汇票、国内信用
(注4)福州分行榕银综授额字第-2024.06.25
证、保函业务提供
000072号-01
保证金质押
海峡银行2023.08.22
11发行人1045510000202300236000无担保
福州台江支行-2024.08.22
厦门国际银行2023.09.05
12发行人061020230815931010000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5.09.05
2023年信字2023.12.22发行人提供土地
13发行人招行福州分行10000
第 A03-9011 号 -2025.12.21 使用权、房产抵押
38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担保人
序号被授信人授信机构授信协议编号
(万元)有效期限及担保方式
福建2023年信字2024.01.26
14招行福州分行3000发行人提供保证
星云检测 第 A03-9012 号 -2026.01.25
宁德2023年信字2024.01.26
15招行福州分行3000发行人提供保证
星云检测 第 A03-9013 号 -2026.01.25闽交银自贸区星云电
交通银行2023.11.09
16发行人子综202309、闽交银自25714无担保
福建省分行-2024.08.28贸区星云补充202403
发行人 平安银行 平银福 N 综字 2023.12.26
1720000无担保
(注5)福州分行20231208第001号-2024.12.25
20000(商
发行人 平安银行 平银福 N 商字 业承兑汇票 2023.12.26
18无担保
(注5)福州分行20231208第001号保证贴现额-2024.12.25
度)
中国银行2024.03.20发行人提供保证
19 发行人 FJ1102024040 8000
福州自贸区分行-2025.03.12金质押
福建厦门银行2023.11.13
20 DGSX2023102792 1000 发行人提供保证
星云检测福州分行-2026.11.13〔注:1.发行人与进出口银行福建分行曾于2020年3月20日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编号:2020 年进出银闽授信字 A001 号,以下简称原协议),双方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重新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编号:2022年进出银闽授信字 A011号,以下简称新协议),原协议被新协议所替代,且原协议项下具体业务合同纳入新协议项下,占用新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星度邦与厦门银行福州分行的《借款借据》《贷款出账凭证》等材料,
截至2024年6月30日,星度邦在该授信协议项下对厦门银行福州分行的借款余额为0元。
3.发行人与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于2023年6月13日签订了两份《综合授信合同(》编号:(2023)信银榕乌贷字第20230322964948号、(2023)信银榕乌贷字第20230322964948-1号),其中,
“(2023)信银榕乌贷字第20230322964948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为30000万元、敞口额度为20000万元,“(2023)信银榕乌贷字第20230322964948-1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为30000万元、敞口额度为15000万元;以上综合授信额度提用
合计不超过30000万元,敞口额度提用合计不超过20000万元。上述敞口额度是指综合授信额度扣除担保该授信的保证金、存单、票据等低风险类质押物后的额度。4.发行人与广发银行福州分行于2023年7月20日签订了《授信额度合同》(编号:(2023)榕银综授额字第
000072号),该合同项下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12000万元,其中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7200万元。5.发行人与平安银行福州分行于2023年12月26日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平银福 N综字 20231208第 001号),该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为 20000万元。
39根据该合同,双方于2024年1月15日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编号:平银福 N商字 20231208第 001号),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同意授予发行人商业承兑汇票保证贴现额度20000万元。〕B.借款合同截至2024年6月30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第九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3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B.借款合同”中,第 3、4、
12、13、14、50、51、57、58项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此外,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新增10份借款合同(参见下表第50-59项)。综上,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借款合同/借款额度
使用申请书/借款业务借款金额担保人及序号借款人贷款机构借款期限合同利率
申请书/贷款委托支付(元)担保方式申请书等文件编号发行人提
供房产、土
2020.01.14
进出口银行21900150270000000地使用权、
1发行人-2025.12.26浮动利率
福建分行2019114869(注1)机器设备
(分期还款)抵押及专利权质押发行人提
2020.04.21供房产、土
进出口银行219001502130000000-2025.12.26地使用权、
2发行人浮动利率
福建分行2020110365(注2)(分期提款、机器设备
还款)抵押及专利权质押
(2023)信银榕乌贷字
中信银行2023.07.13
3发行人第2023032296494817989158.09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07.13
-3号202300161757
(2023)信银榕乌贷字
中信银行2023.08.14
4发行人第20230322964948175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08.14
-3号202300189901
(2023)信银榕乌贷字
中信银行2023.08.14
5发行人第2023032296494825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08.14
-3号202300189913
中信银行(2023)信银榕乌贷字2023.09.14
6发行人16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第20230322964948-2024.09.14
40借款合同/借款额度
使用申请书/借款业务借款金额担保人及序号借款人贷款机构借款期限合同利率
申请书/贷款委托支付(元)担保方式申请书等文件编号
-3号202300222440
浦发银行2023.08.14
7发行人4301202328128917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08.14
厦门国际银行2023.09.13
8发行人-1999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09.13
20000000(分
建设银行 HTZ350876100LDZJ 2023.09.22
9发行人期提款、还浮动利率无担保
福州南门支行 2023N00A -2024.10.22
款)(注3)
浦发银行2023.10.13
10发行人4301202328154616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0.13
浦发银行2023.11.13
11发行人4301202328187516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1.13
浦发银行2023.12.01
12发行人4301202328201730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2.01
(2023)信银榕乌贷字
中信银行2023.10.13
13发行人第2023032296494816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09.24
-3号202300252982
(2023)信银榕乌贷字
中信银行2023.11.13
14发行人第202303229649483841654.33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0.11
-3号202300283766
(2023)信银榕乌贷字
中信银行2023.11.14
15发行人第2023032296494816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0.11
-3号202300284228
(2023)信银榕乌贷字
中信银行2023.11.16
16发行人第2023032296494894501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0.12
-3号202300287011
(2023)信银榕乌贷字
中信银行2023.12.14
17发行人第2023032296494817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0.11
-3号202300318847
(2023)信银榕乌贷字
中信银行2024.02.05
18发行人第2023032296494817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0.11
-3号202400039548
(2023)信银榕乌贷字
中信银行2024.02.05
19发行人第2023032296494817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0.11
-3号202400039552
41借款合同/借款额度
使用申请书/借款业务借款金额担保人及序号借款人贷款机构借款期限合同利率
申请书/贷款委托支付(元)担保方式申请书等文件编号
(2023)信银榕乌贷字
中信银行2024.03.14
20发行人第2023032296494816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0.11
-3号202400061468
厦门国际银行2023.10.31
21发行人-1688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0.31
厦门国际银行2023.12.07
22发行人-13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1.07
广发银行2023.11.09
23 发行人 FZJSZH-20231109-01 20000000 固定利率 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1.08
广发银行2023.11.30
24 发行人 FZJSZH-20231130-01 8000000 固定利率 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1.29
广发银行2024.02.29
25 发行人 FZJSZH-20240229-1 20000000 固定利率 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2.25
交通银行 Z2311SY 2023.11.14
26发行人20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建省分行1567784900001-2024.11.07
交通银行 Z2311SY 2023.11.14
27发行人16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建省分行1568029700003-2024.11.13
交通银行 Z2311SY 2023.12.13
28发行人16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建省分行1568029700004-2024.12.12
交通银行 Z2311SY 2024.01.12
29发行人16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建省分行1568029700005-2025.01.11
交通银行 Z2311SY 2024.02.05
30发行人12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建省分行1568029700006-2025.02.04
兴业银行2023.11.17
31 发行人 流 MJ2023122 20000000 固定利率 无担保
福州自贸区分行-2024.11.17
兴业银行2023.12.08
32 发行人 流 MJ2023123 19000000 固定利率 无担保
福州自贸区分行-2024.12.08
兴业银行2024.01.16
33 发行人 流 MJ2024002 24340000 固定利率 无担保
福州自贸区分行-2025.01.16
兴业银行2024.01.19
34 发行人 流 MJ2024003 5000000 固定利率 无担保
福州自贸区分行-2024.11.19
兴业银行2024.01.19
35 发行人 流 MJ2024007 13000000 固定利率 无担保
福州自贸区分行-2024.10.09
36 发行人 厦门银行 DGSX2023011106 借 20000000 2023.12.06 浮动利率 无担保
42借款合同/借款额度
使用申请书/借款业务借款金额担保人及序号借款人贷款机构借款期限合同利率
申请书/贷款委托支付(元)担保方式申请书等文件编号
福州分行20231206(注4)-2025.01.06
(分期还款)
2023.12.28
厦门银行 DGSX2023011106 借 6827868.79
37发行人-2025.01.28浮动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31228(注5)
(分期还款)
2023.12.14
建设银行 HTZ350876100LDZJ 20000000 -2025.01.14
38发行人浮动利率无担保
福州南门支行 2023N00C (注 6) (分期提款、
还款)
建设银行 HTZ350876100LDZJ 2024.03.27
39发行人10000000浮动利率无担保
福州南门支行 2024N003 -2025.04.27发行人提
2023.12.29供土地使
40 发行人 招行福州分行 TK2312291045522 30000000 固定利率
-2024.12.29用权、房产抵押发行人提
2024.01.15供土地使
41 发行人 招行福州分行 TK2401121656311 20000000 固定利率
-2025.01.12用权、房产抵押发行人提
2024.02.06供土地使
42 发行人 招行福州分行 TK2402061432199 20000000 固定利率
-2025.02.06用权、房产抵押发行人提
2024.03.14供土地使
43 发行人 招行福州分行 TK2403141118217 10000000 固定利率
-2025.03.14用权、房产抵押
平安银行 平银福 N 贷字 2024.01.26
44发行人30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31208第001号-2025.01.25
福建2024.03.21发行人提
45 招行福州分行 TK2403211402045 1271772.96 固定利率
星云检测-2025.03.21供保证
福建 厦门银行 DGSX2023102792 借 2023.11.27 发 行 人 提
461813116.81固定利率
星云检测福州分行20231127-2024.11.27供保证
福建 厦门银行 DGSX2023102792 借 2023.11.28 发 行 人 提
471288047.42固定利率
星云检测福州分行20231128-2024.11.28供保证
43借款合同/借款额度
使用申请书/借款业务借款金额担保人及序号借款人贷款机构借款期限合同利率
申请书/贷款委托支付(元)担保方式申请书等文件编号
福建 厦门银行 DGSX2023102792 借 2023.12.14 发 行 人 提
482111095.60固定利率
星云检测福州分行20231214-2024.12.14供保证
福建 厦门银行 DGSX2023102792 借 2024.01.15 发 行 人 提
493797056.94固定利率
星云检测福州分行20240115-2025.01.15供保证
交通银行 Z2403SY 2024.06.14
50发行人15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建省分行1563437900001-2025.02.28
(2023)信银榕乌贷字
中信银行2024.04.09
51发行人第2023032296494817000000固定利率无担保
福州分行-2024.10.11
-3号202400081141
福建2024.04.15发行人提
52 招行福州分行 TK2404121521488 1332414.84 固定利率
星云检测-2025.04.12供保证
福建2024.04.19发行人提
53 招行福州分行 TK2404181414071 3659392.32 固定利率
星云检测-2025.04.18供保证
福建2024.05.14发行人提
54 招行福州分行 TK2405141442167 2495348.23 固定利率
星云检测-2025.05.14供保证
福建2024.05.29发行人提
55 招行福州分行 TK2405290927086 3682566.04 固定利率
星云检测-2025.05.29供保证
福建2024.06.14发行人提
56 招行福州分行 TK2406131717599 5322130.34 固定利率
星云检测-2025.06.14供保证
宁德2024.04.15发行人提
57 招行宁德分行 TK2404121445379 1967655.06 固定利率
星云检测-2025.04.12供保证
宁德2024.05.14发行人提
58 招行宁德分行 TK2405141524036 2040353.49 固定利率
星云检测-2025.05.14供保证
宁德2024.06.14发行人提
59 招行宁德分行 TK2406131743132 2381513.87 固定利率
星云检测-2025.06.14供保证〔注:1.根据发行人与进出口银行福建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2190015022019114869)及《借款借据》等相关材料,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已依
照合同约定还款2100万元,该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为4900万元。2.根据发行人与进出口银行福建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2190015022020110365)及《借款借据》等相关材料,截至2024年6月30日,该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为33726893.75元。3.根据发行人与建设银行福州南门支行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HTZ350876100LDZJ2023N00A)及《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等相关材料,截至 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已依照合同约定还款5万元,该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为1995万元。
4.根据发行人向厦门银行福州分行提交的《借款业务申请书》(编号:DGSX2023011106 借
4420231206)及《厦门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相关材料,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
已依照约定还款5万元,该笔借款项下的借款余额为1995万元。5.根据发行人向厦门银行福州分行提交的《借款业务申请书》(编号:DGSX2023011106借 20231228)及《厦门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相关材料,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已依照约定还款5万元,该笔借款项下的借款余额为6777868.79元。6.根据发行人与建设银行福州南门支行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HTZ350876100LDZJ2023N00C)及《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等相关材料,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已依照合同约定还款5万元,该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为1995万元。〕C.质押合同截至2024年6月30日,在《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6 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C.质押合同”中,第(2)、(3)、(4)项质押合同已履行完毕,第(1)项质押合同仍在履行中;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第七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4项“银行融资类合同”
之“C.质押合同”中,第(1)、(3)项质押合同已履行完毕,第(2)项质押合同仍在履行中;《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第七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
款第 3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C.质押合同”中所述的 1份质押合同已履行完毕;《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第九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3
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C.质押合同”中所述的 1份质押合同仍在履行中。
D.抵押合同截至2024年6月30日,在《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6 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D.抵押合同”中,第(1)项《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22 年最高抵字第 A04-0016 号)已履行完毕,其余抵押合同仍在履行中;《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第九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第(一)款第 3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D.抵押合同”中所述的 1份抵押合同仍在履行中。
E.保证合同或担保书截至2024年6月30日,《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6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E.保证合同或担保书”中所述的第(2)、(3)项担保书已履行完毕,第(1)项保证合同仍在履行中;《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第七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4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E.保证合同或担保书”中所述的 1 份保证合同仍在履行中;《补充法律意见
45书(之四)》第九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3项“银行融资类合同”
之“E.保证合同或担保书”中所述的 3份保证合同或担保书仍在履行中。
F.担保合作协议截至2024年6月30日,《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6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F.担保合作协议”中所述的 3份担保合作协议已履行完毕;《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第九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3 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F.担保合作协议”中所述的 3份担保合作协议仍在履行中。
G.银行承兑协议截至2024年6月30日,《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6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G.银行承兑协议”中所述的 8份银行承兑协议均已履行完毕或已终止;《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第七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4 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G.银行承兑协议”中所述的5份银行承兑协议均已履行完毕;《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第七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3 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G.银行承兑协议”中所述的18份银行承兑协议或银行承兑申请书均已履行完毕;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第九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3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G.银行承兑协议”中,第(1)、(3)、(4)、(10)、(11)、(14)、(15)项银行承兑协议或银行承兑申请书已履行完毕,其余的9份银行承兑协议或银行承兑申请书仍在履行中。此外,发行人新增3份银行承兑协议或银行承兑申请书,具体如下:
(1)根据发行人(出票人)与邮储银行福州分行(承兑人)于2024年4月22日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编号:3500112024142333),承兑人同意为发行人开具的121张商业汇票办理承兑业务,
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7873501.1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10月19日;发行人应按照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兑人支付承兑手续费;发行人应按照汇票
票面金额的20%于2024年4月22日或之前向承兑人交存保证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前10日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其在承兑人开立的账户。
(2)根据发行人与广发银行福州分行于2023年7月20日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编号:(2023)榕银综授额字第000072号)及发行人出具的2份《银行承
46兑汇票申请书》,广发银行福州分行同意接受发行人的申请为其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发行人应按照汇票票面金额的20%向广发银行福州分行缴纳保证金,并应按照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承兑手续费;汇票票面金额合计
10561868.43元,具体如下:
序号出票人汇票张数汇票票面金额(元)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
1发行人266839165.932024.04.022024.10.02
2发行人153722702.502024.04.032024.10.03
H.信用证业务协议截至2024年6月30日,在《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6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H.信用证业务协议”中所述的 5份信用证业务协议已终止;《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第九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3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H.信用证业务协议”中所述的
4份信用证业务协议仍在履行中。
I.业务合作协议截至2024年6月30日,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第七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 4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I.业务合作协议”中,第(1)、(2)项业务合作协议已到期终止,第(3)项业务合作协议仍在履行中;《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第七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3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I.业务合作协议”中所述的 1 份业务合作协议已到期终止;《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第九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3项“银行融资类合同”之“I.业务合作协议”中所述的 2份业务合作协议仍在履行中;此外,发行人新增1份业务合作协议,具体如下:
(1)发行人(买方)与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买方保理银行)于2024年6月
26日签订《快易付业务合作协议)》(编号:闽星云快保202406),协议约定,发
行人向买方保理银行申请办理快易付业务,在发行人通过承诺付款方式与买方保理银行合作的前提下,卖方保理银行受让以发行人为付款人的应收账款,并与买方保理银行合作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保理融资等金融服务;买方保
理银行基于发行人的申请核定发行人授信额度为1000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自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8月28日,卖方申请转让的应收账款对应的保理融资的到期日不迟于2025年2月28日;双方同意,编号为闽交银自贸区星云电
47子综202309的《综合授信合同》、编号为闽交银自贸区星云补充202403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项下的授信余额之和不超过18000万元。
7.其他重大合同
在《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7项“其他重大合同”中,第(3)项合同的相关方福建星云检测(承租人)、发行人(担保人)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出租人)于2024年6月21日签订《关于释放租赁物的补充协议》(编号:CM74ZZ2202233226-B1),协议约定,三方同意释放《融资租赁合同》(编号:CM74ZZ2202233226)项下的部分租赁物(包括动力能量回馈测试系统、工况模拟测试系统、星云动力电池组工况模拟测试系统等18台设备),该等释放的租赁物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至福建星云检测;释放完成后,福建星云检测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的设备共计233台(包括电芯能量回馈测试系统、动力能量回馈测试系统、电芯电压及温度监测系统主机等);发行人
继续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福建星云检测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截至2024年6月30日,《律师工作报
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款第7项“其他重大合同”中所
述的第(1)、(2)、(4)项合同仍在履行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目前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二)上述重大合同均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名义签订,上述合同的主体无需变更,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截至2024年6月30日,除《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第九条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第五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第五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补充法律意见
48书(之四)》第七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五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的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情况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发行人《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及其确认,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按合并财务报表数据计算,下同)为2415.33万元(计提坏账准备后的账面价值为1982.19万元),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指扣除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后的其他应付款)为3259.24万元,其中,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分别如下:
1.其他应收款
序号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其他应收款的性质或内容金额(元)
1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保证金4454862.02
福建省菲格园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及水电费周转押
21936687.75
金
3厦门路迅电控有限公司——设备预付款1913070.00
4福州宸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厂房租赁押金、代付水电费等1874618.16
5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软件产品增值税返还1160793.10
合计11340031.03
2.其他应付款
序号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其他应付款的性质或内容金额(元)
1平潭德辰骏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付股权转让款22571010.00
2福建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运费970502.21
福州宸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洁费、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
3835284.33
等
4公司已收到的保险理赔款中待支付的设备维修费775599.07
5 Contemporary Amperex Technology(US)——租赁押金 697152.17
合计25849547.78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是合法有效的。
49八、发行人的章程
(一)自2024年8月1日至今,发行人对《公司章程》共进行了一次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9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根据《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公司章程》中的“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分别修改为“临时股东会会议”“股东会”,并对《公司章程》中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职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会议的召集、股东会会议的临时提案、股东会的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事项、董事的任职资格、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
辞职的生效和补选、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权、董事
会会议的出席和表决、监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会议
的出席和表决、公司的利润分配、公积金的使用、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合并、
分立、减资、解散、清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释义等条款进行了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章程的修改是由发行人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发行人修改章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章程的修改内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经上述修改后,发行人现行章程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条款,发行人现行章程的内容合法有效。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0(一)发行人已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12日发行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12日发行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和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1月15日发行人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24年9月12日,发行人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修改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2024年8月1日至今,发行人共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1次董事会
和1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
(1)2024年9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董事会
(1)2024年8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监事会
(1)2024年8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和《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1经核查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议案、表
决票、会议记录和决议等相关会议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
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鉴于发行人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吴振峰已于2024年5月8日辞去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职务,发行人于2024年7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同意聘任林晖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其任期自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2026年6月28日)止。2024年7月20日,发
行人披露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根据发行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林晖的确认并通过查询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相关网站的公开信息,林晖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林晖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林晖是由董事会聘任,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亦已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发行人的《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
2024年1-6月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以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补助如下:
1.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2024年1-6月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52(1)流转税及附加
序号税种计税依据税率或征收率应税收入或应纳税增值额(应纳税额按
13%、9%、6%、
1增值税(注1)应纳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当期
5%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计算)
2城市维护建设税(注2)应纳流转税税额7%、5%〔注: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
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
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企业所得税
公司简称2024年1-6月执行税率公司简称2024年1-6月执行税率
星云股份15%福建星云检测25%
昆山分公司(注1)15%福州兴星(注4)20%
天津分公司(注1)15%宁德星云检测25%
东莞分公司(注1)15%星云国际贸易(注4)20%
北京分公司(注2)15%星度邦(注4)20%
西安分公司(注3)15%四川星云(注4)20%
武汉星云(注4)20%宁德星云电子(注4)20%
星云智能25%--〔注: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昆山分公司、天津分公司、东莞分公司于2019年并入星云股份本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北京分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注册成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北京分公司于2020年并入星云股份本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533.西安分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注册成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西安分公司于
2022年并入星云股份本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4.在2024年1-6月武汉星云、福州兴星、星云国际贸易、星度邦、四川星云、宁德星云电子等6家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故该
6家公司在2024年1-6月享受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房产税
在2024年1-6月发行人适用的房产税以应税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
值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或以房产租金收入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
2.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2024年1-6月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福建省202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闽科高〔2021〕2号)及于 2020年 12月 1日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035000405,有效期三年),发行人于202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福建省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闽科高〔2024〕68号)及于2023年12月28日核
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335000243,有效期三年),发行人于
2023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发行人在2024年1-6月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该优惠政策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在2024年1-6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福建星云检测、宁德星云检测、星度邦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优惠政策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学技术部印发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以及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
(3)发行人之子公司武汉星云、福州兴星、星云国际贸易、星度邦、四川星云、宁德星云电子等6家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下同)。因此,武汉星云、福州兴星、星云国际贸易、星度邦、四川星云、宁德星云电子等
6家公司在2023年度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24年1-6月暂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申报和预缴企业所得税,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还可享受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上述优惠政策的法律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等文件。
(4)发行人昆山分公司、东莞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分公司、西安分公
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上述5家分公司在2024年1-6月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因此,上
述各家分公司在2024年1-6月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
预缴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此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享受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上述优惠政策的法律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55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等文件。
(5)在2024年1-6月发行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按法定税率征
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并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
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该优惠政策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文件。
(6)在2024年1-6月发行人出口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根据产品的出口商品编码适用13%的出口退税率。该优惠政策的法律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等文件。
3.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2024年1-6月享受的政府补助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2024年1-6月收到的单笔补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
的或者同一主体在2024年1-6月内收到的相同性质的补助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
以上的主要政府补助如下:
收到政府收到政府序号政府批准文件或政策依据补助金额补助单位补助的时间
56收到政府收到政府
序号政府批准文件或政策依据补助金额补助单位补助的时间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销售自行开发的软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件产品增值税的实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际税负超过3%的部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分予以退税款,2024年1-6《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2024年1-6月应退
1发行人月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的增值税税款为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1724616.10元,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其中截至2024年6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月30日已收到退税通知》(财税〔2016〕49号)款563823元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福州市专利奖授奖项目名单的通知》(榕政综〔2023〕
2024年12发行人26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专利奖50000元月州市专利奖评审办法的通知》(榕政办规〔2023〕4号)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福福州市高价值专利
2024年13发行人州市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名单的通知》(榕市组合项目资金月监知〔2023〕400号)10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
2024年1
4发行人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手续费149006.04月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元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2024年3
5发行人下达2021年福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补助资金170000月金的通知》(榕财企(指)〔2021〕79号)元
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4年3《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租赁住房财政奖补
6发行人月场发展试点项目奖补资金的通知》(榕财建资金1268000元(指)〔2022〕82号)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24年3增产增效市级奖励
7发行人下达2023年一季度增产增效省、市奖励资金
月资金82300元的通知》(榕财企(指)〔2023〕43号)
57收到政府收到政府
序号政府批准文件或政策依据补助金额补助单位补助的时间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福州市2021年新认
2024年4于下达我市2021年新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定国家企业技术中
8发行人月市级奖励资金的通知》(榕财建(指)〔2022〕心市级奖励资金
116号)500000元
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改东侨委规〔2022〕3号文部分内宁德2024年3高质量发展奖励资9容的通知》及附件《关于促进东侨经济技术开星云检测月金284600元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侨委办〔2023〕13号)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
2022年标准化厂房宁德2024年5室《关于印发<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化厂
10奖励资金282200星云检测月房考核办法>的通知》(东侨委办规〔2022〕2元
号)
本所律师认为,在2024年1-6月,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享
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合法有效的;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均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具有相应的文件依据,是真实有效的。
(二)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在2024年1-6月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1.根据发行人《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美国 BMD律师事务所(BrennanManna & Diamond LLC)于 2024年 7月 30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星
云国际的确认,星云国际在美国密歇根州的主要税种为联邦所得税、密歇根州所得税,其中,联邦所得税税率为21%,密歇根州的所得税税率为6%。
2.根据发行人《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美国 BMD律师事务所于 2024 年 7月30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加州星云的确认,加州星云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主要税种为联邦所得税、加利福尼亚州所得税,其中,联邦所得税税
58率为21%,加利福尼亚州的所得税税率为8.84%。
3.根据发行人《2024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德国 Wanchun Fang 律师于 2024年8月3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欧洲星云的确认,欧洲星云在德国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公司所得税、团结附加税,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19%,营业税税率按“固定税率3.5%×城镇稽税征率”计算,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15%,团结附加税税率为5.5%。
(三)根据发行人《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
其境内子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纳税证明》
《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或《无欠税证明》等证明文件及相关主体的信用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2024年1-6月能够依法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美国 BMD律师事务所于 2024年 7月 30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星云国际自2021年2月9日成立以来不存在受到美国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美国 BMD律师事务所于 2024年 7月 30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加州星云自2024年1月31日成立以来不存在受到美国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德国 Wanchun Fang 律师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
行人确认,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欧洲星云自2023年8月5日成立以来不存在受到德国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从事产品生产的子公司(包括福建星云检测、宁德星云检测、星度邦)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相关主体的信用报告以及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
59管部门网站的查询情况,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不存在因
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从事产品生产的子公司(包括福建星云检测、宁德星云检测、星度邦)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相关主体的信用报告或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上查询的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根据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务专员的访谈情况以及发行人提
供的有关诉讼或仲裁案件材料,截至2024年8月31日,在《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条“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一)款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存在的
10宗诉讼或仲裁标的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附表六《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一览表》)中,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第十二条“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一)款中披露的第4、9项案件(其中第9项案件已了结)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第十六条“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一)
款中披露的第3、4、10项案件(其中第10项案件已了结)的相关进展外,第3、
4项案件的进展情况发生一定变化,其余6宗案件的进展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截至2024年8月31日,上述第3、4项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原告/仲裁被告/仲裁被案件诉讼或仲裁案由
申请人/申申请人/被申案件进展情况序号及标的金额请执行人请执行人
3发行人铜陵市优车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发行人于2024年3月向铜陵市铜官区人
60原告/仲裁被告/仲裁被
案件诉讼或仲裁案由
申请人/申申请人/被申案件进展情况序号及标的金额请执行人请执行人科技有限公件,执行标的金额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官法院)递交了《追司(以下简1015.10万元(按上海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请求铜官法院追加称优车公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优安徽奇点智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司)车公司应向发行人支下简称奇点新能源公司)为发行人与优
付的含税货款计算,不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含滞纳金)。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优车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4年3月19日,铜官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书》[(2024)皖0705执异48号],裁定追加奇点新能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奇点新能源公司在尚未缴纳出资的
3000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鉴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陵中级法院)已于2023年6月裁定受理奇点新能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
奇点新能源公司管理人,发行人于2024年4月向奇点新能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发行人申报的本案债权数额为10788093元(包括货款本金
10151000元、计算至2023年6月26日止的滞纳金637093元)。
截至2024年8月31日,发行人尚未就上述债权获得清偿,上述债权申报金额占发行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计算,下同)的比例为
1.25%,上述金额及其占发行人最近一年
末净资产的比例较小。
铜陵市优车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发行人于2024年3月向铜官法院递交了
4发行人
科技有限公件,执行标的金额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请求铜官法院
61原告/仲裁被告/仲裁被
案件诉讼或仲裁案由
申请人/申申请人/被申案件进展情况序号及标的金额请执行人请执行人司(以下简119.40万元(按铜陵市追加奇点新能源公司为发行人与优车公称优车公铜官区人民法院作出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司)的《民事调解书》确认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优车公司不能清偿的优车公司应付货款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计算,不含滞纳金)。2024年3月19日,铜官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书》[(2024)皖0705执异49号],裁定追加奇点新能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奇点新能源公司在尚未缴纳出资的
3000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鉴于铜陵中级法院已于2023年6月裁定受理奇点新能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
定了奇点新能源公司管理人,发行人于
2024年4月向奇点新能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发行人申报的本案债权数额为1564140元(包括货款本金1194000元、计算至2023年6月26日止的滞纳金370140元)。
截至2024年8月31日,发行人尚未就上述债权获得清偿,上述债权申报金额占发行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比例为0.18%,上述金额及其占发行人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比例较小。
本所律师认为,在《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条“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
(一)款披露的10宗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除第9项、第10项共2宗诉
讼案件已了结外,其余8宗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属于在日常经营中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该等诉讼或仲裁案件所涉及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比例较小,该等诉讼或仲裁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
2.根据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务专员的访谈情况以及发行人提
62供的有关诉讼或仲裁案件材料,截至2024年8月31日,发行人新增1宗仲裁标
的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仲裁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案件仲裁仲裁仲裁案由及标的金额案件进展情况序号申请人被申请人发行人于2024年8月收到福州仲裁
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州仲裁委)送达
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材料。厦宝公司申请福州仲裁委对其与发行人的合同纠纷进行仲裁,福州仲裁委于2024年8月受理立案[(2024)
榕仲受2492号]。厦宝公司仲裁请求如下:*请求确认厦宝公司与发行人
解除合同关系;*请求确认发行人向
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厦宝公司支付赔偿金2534517.07
仲裁标的金额为290.86
元及保管费38646元;*请求裁决
万元(按厦宝公司向福州发行人承担因迟延支付货款期间导厦门市厦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发行致资金挤占损失305444.14元(暂宝电子有人支付的赔偿金
计至2024年8月1日,自2024年81限公司(以发行人2534517.07元、保管费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下简称厦38646元、暂计至2024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宝公司)年8月1日的迟延支付货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款期间导致资金挤占损失
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50%
305444.14元和律师费
计算);*请求裁决本案的仲裁费、
30000元之和计算)。
鉴定费、律师费30000元等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截至2024年8月31日,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该案件的仲裁标的金额为290.86万元,占发行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值的比例为0.34%。该案件仲裁标的金额及其占发行人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比例较小。
本所律师认为,该宗仲裁案件属于在日常经营中发生的合同纠纷,该宗仲裁
63案件所涉及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比例较小,该宗仲裁案件不会对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
3.根据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务专员的访谈情况,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8月31日,除上述共计9宗尚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外,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4.根据美国 BMD律师事务所于 2024年 7月 30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
人的确认,截至2024年7月30日,发行人之境外子公司星云国际、加州星云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5.根据德国 Wanchun Fang 律师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
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4年8月31日,发行人之境外子公司欧洲星云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作出的书
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的董事长(李有财)、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作斌)作出的
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也未涉及任何刑事诉讼案件。
十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本所律师对涉及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的审核关注事项逐项进行了核查落实(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第(三)款)。截至2024年6月30日,审核关注事
项第16项、第17项、第20项、第21项发生了一定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641.关注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投资前后持股比例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
风险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情形(审核关注事项第16项)
根据发行人《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及其确认,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1982.19万元,主要为应收政府机关款项、押金、保证金、备用金等,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的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为455.64万元,系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为出租房屋和设备的租赁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1896.26万元,主要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预缴其他税费、应收退货成本等,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959.64万元,具体如下:
投资是否与项目被投资是否属于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公司主营业务
(被投资投资时间单位主营财务性
(万元)经营范围和战略发展
单位)业务领域投资方向相关
电力电子设备、自动化产品深圳市富
及技术的开发和销售,电池兰瓦时技家庭储能
2020.02300.00及新能源技术的相关产品是否
术有限公系统等
的开发和销售,软件产品的司开发和销售等
杭州金木技术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充电桩销
吉新能源2021.08333.99础设施运营、新兴能源技术是否售
科技合伙研发、充电桩销售、集中式
65投资是否与
项目被投资是否属于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公司主营业务
(被投资投资时间单位主营财务性
(万元)经营范围和战略发展
单位)业务领域投资方向相关
企业(有限快速充电站等
合伙)
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
福建宝诚金属制品研发;金属结构制
钣金、机柜
精密机械2021.09325.65造;金属制品销售;通用零是否等有限公司部件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等
合计-959.64----
深圳市富兰瓦时技术有限公司和杭州金木吉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主营业务均属于储能和充电相关领域,福建宝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的上游供应商。该等投资系发行人以获取原材料、技术、渠道等方面的资源为目的,围绕产业链上下游进行的产业相关投资,投资后发行人能进一步加强与参股公司的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协同效果。该等投资符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战略发展方向,且投资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较低,因此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5)长期应收款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的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18.23万元,系出租房屋和设备的租赁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6)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4981.71万元,具体如下:
项目被投资单投资是否与公司是否属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
(被投资位主营业主营业务和战略于财务
(万元)经营范围
单位)务领域发展方向相关性投资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
福建时代智能电站、桩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光伏设
星云科技3170.29储能系统是否备及元器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有限公司等设备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
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配电
66项目被投资单投资是否与公司是否属
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
(被投资位主营业主营业务和战略于财务
(万元)经营范围
单位)务领域发展方向相关性投资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等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互联网销售(除星云智慧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互联网安全服
(福建)能务;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机动充电设施
源科技有1679.16车充电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充的运营销是否限责任公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售等司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储能技术服务等
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服务;
福州车快能源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其他未列明快速充电
充科技有132.26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分布式交流充是否站等限公司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其他未列明的节能技术推广服务等
合计4981.71----
最近一期末发行人的主要对外投资为参股福建时代星云科技有限公司、星云
智慧(福建)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州车快充科技有限公司共3家公司。上述
3家参股公司的主营业务均属于储能和充电相关领域,系处于发行人下游行业。
该等投资系发行人以获取技术、渠道等方面的资源为目的,围绕产业链下游进行的产业相关投资,预计投资完成后发行人能进一步加强与参股公司的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协同效果。该等投资符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战略发展方向,且投资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较低,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7)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3178.90万元,主要为预付工程设备款、合同资产等,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审核关注事项第17项)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之“7-1类金融业务监管要求”的规定,类金融业务的界定如下:“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
67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
小额贷款等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业务计算口径。”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发
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持续从事锂电池检测系统、锂电池智能制造设备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检测服务等业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经营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和小额贷款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3.关注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审核关注事项第20项)
(1)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
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税务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主
体的信用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海关
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查询平台(http://www.safe.gov.cn/safe/whxzcfxxcx/index.html)等网站上查询的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根据美国 BMD 律师事务所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
行人确认,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星云国际、加州星云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根据德国 Wanchun Fang律师于 2024年 8月 3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
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欧洲星云自2023年8月5日成立以来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关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大比例质押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审核关注事项第21项)
68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财、刘作斌二
人质押股份数量合计15795384股,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数量
(38906342股)的比例为40.60%,占发行人股份总数(147783896股)的比例为10.69%。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份质押不构成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比例质押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不构成重大影响,上述股份质押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较低。
(二)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是依据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无权对中国境外的法律事实发表意见,也无权依据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对于本次发行所涉及之境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之境外子公司的设立及存续的合法性、境外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税务、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事项,本所律师系依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
十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于2023年8月10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组成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此前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9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70〔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蔡钟山
经办律师:
陈禄生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涵年月日
71附表一: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增的专利一览表专利权期限有无他序号专利权人专利类型专利名称专利证书编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取得方式
(自申请日起)项权利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1.07.14
1 发明 一种电动汽车换电方法 第 6872910 号 ZL 2021 1 0794988.3 2024.04.05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41.07.1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智能电池配对修复方法2019.07.02
2 发明 第 7048207 号 ZL 2019 1 0589817.X 2024.05.31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及系统-2039.07.01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电池模组测试安全保护2021.11.12
3 发明 第 7127801 号 ZL 2021 1 1338323.8 2024.06.21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装置-2041.11.11
星云智能装备(昆2019.05.17
4 发明 一种电池模组吊具 第 6916152 号 ZL 2019 1 0414070.4 2024.04.16 申请取得 无
山)有限公司-2039.05.16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电池箱体等离子清洗涂2023.08.16
5 实用新型 第 20679761号 ZL 2023 2 2201570.4 2024.04.02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胶系统-2033.08.15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8.29
6 实用新型 一种充电桩用电池支架 第 20685780号 ZL 2023 2 2332435.3 2024.04.02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8.28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7.11
7 实用新型 一种温度采集系统 第 20689073号 ZL 2023 2 1809144.2 2024.04.02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7.10
72专利权期限有无他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类型专利名称专利证书编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取得方式
(自申请日起)项权利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8.29
8 实用新型 一种卷线机推线装置 第 20691349号 ZL 2023 2 2327069.2 2024.04.02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8.28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8.29
9 实用新型 一种电池拘束装置 第 20695766号 ZL 2023 2 2327077.7 2024.04.02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8.28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8.29
10 实用新型 一种纹波电流发生装置 第 20867592号 ZL 2023 2 2325332.4 2024.05.03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8.28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用于电感的独立风道散2023.02.24
11 实用新型 第 20980667号 ZL 2023 2 0307230.7 2024.05.24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热装置-2033.02.2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2.24
12 实用新型 一种方形锂电池分容设备 第 20996894号 ZL 2023 2 0309741.2 2024.05.28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2.2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8.16
13 实用新型 一种圆柱电池检测分选设备 第 20720806号 ZL 2023 2 2202252.X 2024.04.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8.15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9.12
14 实用新型 一种选择焊治具回流装置 第 20730103号 ZL 2023 2 2469252.6 2024.04.09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9.11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一种探针倾角和间距可调的2023.09.12
15 实用新型 第 20771683号 ZL 2023 2 2469623.0 2024.04.16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测试工装-2033.09.11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2023.09.12
16 实用新型 一种多通道化成负压模组 第 20772627号 ZL 2023 2 2469634.9 2024.04.16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9.11
73专利权期限有无他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类型专利名称专利证书编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取得方式
(自申请日起)项权利
福建星云检测技术一种锂电池测试回路检测装2023.09.12
17 实用新型 第 20876384号 ZL 2023 2 2469644.2 2024.05.03 受让取得 无
有限公司置-2033.09.11
福建星云检测技术2023.09.12
18 实用新型 一种动力电池气密测试装置 第 20876820号 ZL 2023 2 2467813.9 2024.05.03 受让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9.11
福建星云检测技术一种锂电池模组多通道测试2023.09.12
19 实用新型 第 20901587号 ZL 2023 2 2467803.5 2024.05.07 受让取得 无
有限公司系统-2033.09.11
福建星云检测技术 一种电池包 EOL 和 DCR 测试 2023.08.29
20 实用新型 第 20940816号 ZL 2023 2 2325364.4 2024.05.14 受让取得 无
有限公司切换系统-2033.08.28
福建星云检测技术一种动力电池包上盖搬运吊2023.09.12
21 实用新型 第 21024565号 ZL 2023 2 2467807.3 2024.05.28 受让取得 无
有限公司具-2033.09.11
福建省星度邦精工2023.09.05
22 实用新型 一种数控加工中心 第 20688109号 ZL 2023 2 2394351.2 2024.04.02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2033.09.04
福建省星度邦精工一种用于平面磨床的切削液2023.09.05
23 实用新型 第 21136784号 ZL 2023 2 2394348.0 2024.06.14 申请取得 无
有限公司过滤装置-2033.09.04
〔注:上表所列第17-21项专利是福建星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
74附表二: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房屋承租情况一览表租赁房屋面积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标的及坐落租金金额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平方米)前一个月为免租生产制造仓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福建鼎新物业管理有2024.07.01
1福州市马尾区马江路9号厂房(1#楼)2738.36期;之后每月租金储及办公使
有限公司限公司-2027.06.30为83126元用
第一年租金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
西安佳又安商业运营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56号2幢1单元10000室西安研祥338640.96元;第2024.07.03
2有限公司西安分公613.48办公
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城市广场 A 座 6 楼 603 号、605 号 二年租金为 -2026.07.02司
282200.80元
武汉市星云综合能武汉理工大科技园股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6号武汉理工大科年租金2024.05.26
323.70办公
源技术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技园新能源研发基地3号楼415室9886元-2025.05.25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5.01
4黄星孝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六都村流炉路11号301、302300.00居住
有限公司7000元-2025.04.30
星云智能装备(昆月租金2024.05.10
5赵玉芬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大同新村36号楼306室119.28居住
山)有限公司3300元-2025.05.09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7.01
6葛建辉、蒋惠玲江苏省溧阳市蒋店新城三区4幢一单元1501室125.00居住
有限公司3800元-2025.07.01
7福建星云电子股份关新桂宁德市蕉城区飞鸾镇二都上村西区5号,共9间房135.00月租金居住2024.06.11
75租赁房屋面积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标的及坐落租金金额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平方米)
有限公司6120元-2024.09.1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7.01
8韩晓霞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荣威大道1号万和城2栋2401室125.27居住
有限公司5000元-2025.06.3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横堤村金港一号小区29栋2单元月租金2024.05.01
9吴显鸿124.00居住
有限公司801室1900元-2024.08.31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4.09
10代长乐武汉市汉阳区徐湾社区四季永兴2栋1单元1903室113.00居住
有限公司2800元-2024.07.08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6.03
11颜帮丽重庆市渝北区文慧路8号1幢27-689.49居住
有限公司3400元-2025.06.02
前三个月免租金,企业总部办福建星云电子股份福州创兴园发展有限福州市马尾区石狮路1号开发区新能源产业园1号楼1、2、自2024年9月24公、研发、创2024.06.24
1214345.81
有限公司责任公司3层日起每月租金为新孵化、生产-2029.06.23
219383.14元制造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重庆福瑞达商业管理月租金2024.04.11
13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90号中渝广场2幢10-2333.23办公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8950元-2026.04.1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5.01
14王丽娟厦门市同安区通福南里2号2梯501室88.92居住
有限公司2000元-2024.10.31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6.25
15张芳芳宁德市霞浦县松港街道大沙村富民路71-6号3间房90.00居住
有限公司1860元-2024.09.24
16福建星云电子股份张妹明宁德市蕉城区飞鸾镇二都上村西区7号100.00月租金居住2024.04.19
76租赁房屋面积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标的及坐落租金金额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平方米)
有限公司3100元-2024.07.18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东城街道上元大道5号碧桂园翡翠郡月租金2024.05.13
17王美愿113.46居住
有限公司花园4栋303号2200元-2024.11.12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居委会新元大道2号碧月租金2024.04.26
18邹庆恒116.81居住
有限公司桂园明珠花园10栋805号2000元-2024.10.25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4.26
19姚展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碧桂园明珠花园7-104116.27居住
有限公司2200元-2024.07.25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金园街道厚村社区蝉塘三组(金蝉小月租金2024.04.07
20周标伟120.00居住
有限公司区)46号楼1单元2楼1500元-2024.07.06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镇宜春大道2599号和丰园8栋1月租金2024.04.04
21常钰颖103.95居住
有限公司层1单元102室1350元-2024.07.0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5.18
22杨金庭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南四杨家27号202室15.00居住
有限公司600元-2024.08.18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6.20
23张云龙衢州市印象东城小区4幢1单元1201室121.85居住
有限公司1700元-2024.09.19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6.01
24 李朝林 重庆市铜梁区蒲吕工业园龙山大道 20 号第 D-2 幢第夹层 87.68 居住
有限公司1700元-2024.09.01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6.01
25 李朝林 重庆市铜梁区蒲吕工业园龙山大道 20 号第 D-2 幢第 2 层 87.68 居住
有限公司1700元-2024.09.01
26福建星云电子股份张永珩重庆市铜梁县蒲吕镇双石街66号2-4-4119.13月租金居住2024.06.01
77租赁房屋面积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标的及坐落租金金额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平方米)
有限公司2600元-2024.11.3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贵阳市花溪区贵安大道中41号星月社区13号楼(13)2单月租金2024.04.21
27焦明菊127.36居住
有限公司元6层1号1600元-2024.07.2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5.23
28丛少兰烟台市开发区秦山路7号澎湖山庄28号楼1单元201号119.24居住
有限公司2770元-2024.11.22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4.15
29赵炜济南市历城区飞跃大道9549号劝学里花园4号楼2-702119.37居住
有限公司2100元-2024.07.14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6.01
30刘彦明洛阳市兰台嘉苑46号楼2单元1903室120.00居住
有限公司2200元-2024.11.3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6.01
31毛振川洛阳市兰台嘉苑27号楼2单元101室120.00居住
有限公司2200元-2024.11.3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6.07
32石松路洛阳市兰台嘉苑21号楼1单元803室120.00居住
有限公司2000元-2024.12.06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6.07
33杨彦奎洛阳市兰台嘉苑7-1-101120.00居住
有限公司2000元-2024.12.06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6.07
34赵飞洛阳市兰台嘉苑23-01-403120.00居住
有限公司1900元-2024.12.06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月租金2024.06.15
35封爱荣洛阳市兰台嘉苑32-01-1103120.00居住
有限公司1900元-2024.12.14
36福建星云电子股份牛素彩洛阳市兰台嘉苑西区5-1-403120.00月租金居住2024.06.15
78租赁房屋面积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标的及坐落租金金额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平方米)
有限公司1900元-2024.12.15福建星云电子股份
月租金2024.04.20
37有限公司东莞分公洪梦娇荆门市掇刀区高新花园7栋1401室107.00居住
2500元-2025.04.19
司福建星云电子股份
月租金2024.06.04
38有限公司东莞分公洪建业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翠湖工业大道11号3栋71276.00居住
3750元-2024.12.03
司福建星云电子股份
月租金2024.06.20
39有限公司东莞分公温悦彤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翠湖工业大道11号1栋41563.9229居住
3350元-2024.12.19
司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