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事项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
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聚隆”、“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南京聚隆为全资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事项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为满足全资子公司安徽聚兴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聚兴隆”)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同意为安徽聚兴隆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新增8700万元担保额度,用途包括但不限于:(1)为安徽聚兴隆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2)为安徽聚兴隆申请开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保函提供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虽然本次被担保对象安徽聚兴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聚兴隆”)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但其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豁免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担保额度情况担保额度被担保方截至目前已审批担本次新增占上市公担保方持最近一期是否关联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余额保额度后担保额司最近一股比例资产负债担保(万元)(万元)度预计期净资产率比例
南京聚隆安徽聚兴隆100.00%71.10%1575.60200002870031.99%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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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安徽聚兴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8PA7104P
法定代表人:刘曙阳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镇文山路8号
经营范围:生物基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磁性材料生产;生态环境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磁性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
增材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民用航空材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股东及持股比例:南京聚隆持股100.00%
安徽聚兴隆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截至2024年9月30日,资产总额为
17017.84万元,负债总额为12098.99万元,净资产为4918.85万元;2024年1-
9月实现营业收入为8172.4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74.81万元。
安徽聚兴隆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具体事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额度:新增不超过人民币8700万元,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8700万元。每笔担保的具体金额、担保期间、担保事项依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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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署的合同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不超过合计最高担保额度。
3、有效期及授权:担保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由
于上述担保计划是基于公司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因此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具体贷款业务等签署相关担保协议和文件,具体内容以担保协议为准。
五、相关审议意见
1、董事会意见
此次新增担保额度事项是公司董事会在对安徽聚兴隆的资产状况、偿债能
力和未来发展潜力进行全面评估后,经过审慎考虑,决定为其新增8700万元担保额度。旨在支持安徽聚兴隆的业务扩张,促进其持续发展。鉴于安徽聚兴隆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有能力在担保期间有效控制和管理其经营风险,确保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会同意此议案。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过审议,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安徽聚兴隆新增8700万元担保额度,主要是为了确保其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充足,以支持其业务发展。监事会认为这一举措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监事会确认,新增担保额度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监事会同意此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含本次新增)累计为人民币
383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3.99%。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就南京聚隆向为全资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情况,查阅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审阅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监事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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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会议相关资料;与公司经办人员、管理层等沟通了解本次担保发生原因、必要
性以及本次担保的风险情况等,对南京聚隆向为全资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经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内部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新增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事项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保荐机构对南京聚隆上述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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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胡耿骅张延冬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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