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2证券简称:光莆股份公告编号:2024-086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3点开始。
(2)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15: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召开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1800-1812号综合楼
201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国彪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3人,代表股份
1253554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7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23987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8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7人,代表股份1367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1人,代表
股份13658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22903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0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7人,代表股份1367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
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10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2%;
反对200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1%;弃权
45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11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40%;反对200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695%;弃权45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4%。
2、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125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9%;
反对190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2%;弃权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28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93%;反对190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974%;弃权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3%。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091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5%;
反对192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5%;弃权
714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4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82%;反对192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090%;弃权714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8%。
本议案属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210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6%;
反对10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弃权
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13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05%;反对10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1%;弃权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莉莉张天慧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