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22层、23层
网址:www.hanshenglaw.cn 电话:+86-21-5187 7676 传真:+86-21-61859565法律意见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指派丁振波律师、黄印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公告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
1法律意见书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1日15:00在南京市浦口区园思路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9:15至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符合通知内容。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持有公司股份379784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0.372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
2法律意见书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7名,持有公司股份4304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3442%,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84088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0.7164%。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9月5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全体监事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3法律意见书
中载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1891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80%;反对17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5%;
弃权4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17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015%;反对17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42%;弃权4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3%。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829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2%;反对7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5%;
弃权4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2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56%;反对7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19%;弃权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26%。
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员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议案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丁振波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张文黄印年月日
6